第二编著作权法第二章著作权法概述第一节著作权和著作权法一、著作权的概念(一)著作权的概念狭义著作权(作者权)广义著作权邻接权(作品传播者权)著作权与版权(copyright)的关系:同义语。《著作权法》第六章附则,第56条: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二)著作权与工业产权二、著作权法的概念第二节著作权制度的起源和发展一、著作权制度的起因——特许出版权时期二、著作财产权时期三、作者权时期四、复制、传播技术的发展与著作权的国际保护第三节中国著作权制度的历史第三章著作权的客体第一节作品的概念一、作品的概念作品是思想、情感的独创性表达。二、作品的构成要件(一)作品应当是思想或情感的表达《诗经·毛诗序》(二)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或称原创性案例1、2、3广告词案《摔了一跤》歌曲《月亮之上》侵权(三)作品能够以客观的形式为人们所感知三、著作权保护思想、情感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情感本身。第二节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解释音乐电视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司法解释作品名称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案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案例二审蛇年邮票著作权纠纷案第三节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第四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第四条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第四章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第一节著作人身权一、发表权: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1、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2、发表权的行使和一定的著作财产权相联系。3、行使发表权不得侵犯第三人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第二节著作财产权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人利用、传播其作品的权利,从权能上可分为著作权人自己利用、传播其作品的权利、许可他人利用、传播其作品的权利以及转让权。从作品的使用方式上可分为: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复制权:从维度上看,复制可以分为三类: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以及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从载体上看,最初的复制主要是将作品复制在纸张等介质上,后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又将作品复制在胶片、磁带、录像带、磁性光盘和计算机内存中。从平面到立体复制的问题案例圆谷制作株式会社诉上海豫园商城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机械表演权案例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收费争议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王蒙等六作家分别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第三节著作权的取得实质条件《伯尔尼公约》第2条(1)“文学艺术作品”一语,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而不问其表现形式或表现方式如何。、、、、(2)但本联盟成员国可自行以立法规定,一般作品或任何特定种类的作品,必须以某种物质形式加以固定,否则不受保护。形式条件三种做法:1、自动取得著作权。2、履行登记手续取得著作权。3、加注著作权标记取得著作权。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第四节著作权的期间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作者死亡后上述权利的保护问题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公民的作品、合作作品、法人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影视作品、摄影作品、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遗作的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著作权的主体第一节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法人作品(单位作品)在1991年著作权法中,“其他组织”被称为“非法人单位”,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著作权法》第11条)著作权法所称的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实施条例》第3条)第二节著作权的归属一、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著作权原始归属属于作者,这是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外:电影作品、特殊职务作品、约定著作权由委托人享有的委托作品二、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一)合作作品的概念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二)合作作品的构成要件1、合作作者之间应有共同创作某一作品的意思表示。2、合作作者具有共同创作的行为。在创作过程中合作作者贯彻合作创作的意图,一般应有意识地使他们的创作成果相互照应,衔接、协调和统一3、每个人的行为达到创作的标准。《我的前半生》著作权纠纷案(三)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1、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2、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一)职务作品的概念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在欧美国家,职务作品又称雇佣作品(woksmadeforhire),是指雇员在雇用关系中所创作的作品。思考: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关系(二)职务作品的构成要件1、作者与所在单位具有劳动关系2、创作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1条,“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三)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立法例1、著作权归雇主所有,另有约定除外。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英国等。2、著作权归职务作者所有,但也有例外。主要是大陆法系如法、德。3、著作权归雇主与作者共有。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有巴西、菲律宾等国。例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111条规定:作者就其所创作的作品享有排他性的经济权利,任何雇佣或劳务合同都不影响作者享有相关的权利,但在同时作者又可以以合同的方式将其中的经济权利转让给委托方。(四)我国著作权法关于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属于作者,单位享有优先使用权。特殊职务作品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特殊职务作品:主要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职务作品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合同约定职务作品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侵犯《金銮宝座》外观设计草图著作权案黄某某的原作及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四、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委托作品的概念。委托作品是指作者受他人的委托而创作的作品。美国版权法将委托作品视为雇佣作品的一种。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1、依据美国版权法,委托作品的版权归属于委托方,而不是创作了作品的作者,除非双方有相反的约定。2、大陆法系国家从自然人创作作品并享有著作权的理论基点出发,认为委托作品与雇佣作品一样,原始著作权归属于作者。3、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委托作品著作权的规定我国著作权法在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上,采取了不同于美国、法国的规定。著作权法第17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这不同于法、德将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作者。同时,该条又规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这不同于美国版权法将权利推定给委托方。合同约定由委托方和单位享有著作权,是否包括著作人身权?孔府家酒著作权纠纷案五、演绎作品、汇编作品、电影作品著作权归属演绎作品著作权归属1、演绎作品的概念: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2、演绎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演绎作品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演绎者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的著作权。汇编作品著作权归属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制片者享有著作权,作者享有署名权。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第三节港澳台同胞作品和外国人作品在我国的著作权保护一、港澳台同胞作品在大陆地区的保护适用大陆的法律和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二、外国人作品在中国的著作权(一)修改前的著作权法对外国人作品的保护1990年《著作权法》第2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1992年9月25日国务院颁布《实施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二)01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对外国人作品的保护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第八章著作权的限制第一节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一、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概念:他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是应当尊重作者的著作人身权。二、《伯尔尼公约》关于“合理使用”的“三步检验法”(《伯尔尼公约》第9条(2))。《伯尔尼公约》的有关规定仅限于复制权,而没有涉及其他的权利内容。TRIPs第13条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将三步检验法扩展到所有的著作权。三、美国版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四个检验标准美国的案例四、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具体情形的规定(著作权法第22条)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的“三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