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理与制度一、正当竞争的基本原理1、竞争的概念经济意义:主体对稀缺资源的竞相争夺法律意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市场主体在一定范围内,向同一需求者提供同种或类似的商品、劳务,或者接受同一供给者的同种或类似商品、劳务的行为以及状态2、不正当竞争违反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和市场竞争规则的行为3、正当竞争合理竞争、合法竞争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模式(一)立法体例1、专门立法模式:德、日、奥2、合并立法模式:与垄断一同规定在一部法典,如俄、瑞典、芬兰3、传统立法模式:在民商法中解决不正当竞争的纠纷,如英、法、瑞士、西、葡我国采专门立法模式(二)国际合作《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国际贸易组织宪章》、《罗马条约》、《里斯本协定》三、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内容(一)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主体的权义内容法定2.适度原则:方向、力度、范围适度3.绩效原则:有助提高经济效率,增加效益保护合理竞争与合法竞争的潜在意图(二)行为类型1.直接定义2.分项列举3.定义兼列举:我国采用(三)规制的体制与程序很多国家中,反不正当竞争的执法机关与反垄断竞合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程序、责任追究程序等(四)法律责任经济法责任:停止侵害、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民商法责任:损害赔偿、赔礼道歉刑事责任四、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内容(一)历史与地位1993年制订并颁行与《产品质量法》、《广告法》、《价格法》等一同构成实质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制度(二)对不正当竞争的界定1.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2.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3.扰乱社会市场经济秩序4.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违法的属性(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1、严格法定主义假名冒牌、虚假宣传、限购排挤、滥用权力、商业贿赂、侵犯商秘;低价排挤、背愿搭售、不当奖售、诋毁商誉、通谋投标2、一般性条款适用主义法律中对于不正当竞争的定义是一般性条款,只要符合定义,均适应法律的规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释定要有限制(三)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市场竞争中采取欺骗性、非诚信的手段,来获取交易机会或市场利益的行为1、假名冒牌行为假借或冒用其他企业或商品的名称、品牌等信息,以引人误解,损害竞争对手包括假名行为和冒牌行为①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④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司法解释中的重要规定①对“知名商品”的界定:市场知名度②使用在先的问题:在不同地域可善意使用③“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界定:显著特征④正当使用:客观叙述⑤与知名商品混淆:使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下列哪一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A.甲厂在其产品说明书中作夸大其词的不实说明B.乙厂的矿泉水使用“清凉”商标,而“清凉矿泉水厂”是本地一知名矿泉水厂的企业名称C.丙商场在有奖销售中把所有的奖券刮奖区都印上“未中奖”字样D.丁酒厂将其在当地评奖会上的获奖证书复印在所有的产品包装上2、虚假宣传行为经营者为了在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中获利,对商品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引人误解的欺骗性宣传①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②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司法解释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推定①对商品做片面宣传或者对比②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③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以明显夸张的手法宣传产品,而不致引人误解的,不属于虚假宣传行为欣欣公司为了宣传其新开发的保健品,虚构保健品功效,并委托某广告公司设计了“谁吃谁明白”的广告,聘请大腕明星作代言人,邀请某社会团体向消费者推荐,在报刊和电视上高频率地发布引人误解的不实广告。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欣欣公司不论其主观状态如何,都必须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B.广告公司只有在明知保健品功效虚假的情况下才承担法律责任C.明星代言人即使对厂商造假不知情,只要蒙骗了消费者,就应承担民事责任D.社会团体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应承担民事连带责任3、诋毁商誉行为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4、不当奖售行为①虚假有奖销售: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②推劣有奖销售: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③超标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不包括附赠式)甲公司为宣传其“股神”股票交易分析软件,高价聘请记者发表文章,称“股神”软件是“股民心中的神灵”,贬称过去的同类软件“让多少股民欲哭无泪”,并称乙公司的软件“简直是垃圾”。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只有乙公司才能起诉甲公司的诋毁商誉行为B.甲公司的行为只有出于故意才能构成诋毁商誉行为C.只有证明记者拿了甲公司的钱财,才能认定其参与诋毁商誉行为D.只有证明甲公司捏造和散布了虚假事实,才能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某商厦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其公告中称:本次活动分两次抽奖:第一次一等奖8名,各奖彩电一台(价值4500元);第二次一等奖3名,各奖录音机一台(价值2300元);第一次获奖者还可参加第二次抽奖。对此事的以下判断中,何者为正确?A.开奖不允许分两次进行,该商厦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B.可以两次开奖,但最高奖的总值不得超过5000元,该商厦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C.可以两次开奖,因每次的最高奖励额未超过5000元,属正当的有奖销售D.是不是正当有奖销售,应取决于最后抽奖结果是否出现一人连续两次中一等奖5、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①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②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③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必须如实入帐某百货公司销售空调机,在门口广告牌上写明:“凡在本处购买空调者,惠给总价款百分之三的回扣,介绍推销者给付总价款百分之一的佣金。”被人发现后举报到有关部门,经调查发现该公司给付的回扣、佣金、帐面上均有明确记载。该公司给付回扣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A.属于妨碍正当竞争的行为B.属于商业行贿行为C.属于正当的促销交易行为D.属于降价排挤行为6、侵犯商秘行为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违法获取、公开、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判断:经济性、秘密性、实用性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③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仍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司法解释中的几个重要问题①“不为公众知悉”的推定:不被所属领域的任意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②对经济性、实用性的判定:具有现实或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③对采取保密措施的认定:为防止泄露采取了和其商业价值向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④商业秘密的合法获得:自行研发或反向工程⑤客户名单的利用: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职工的新单位交易,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甲、乙公司均为网络公司,都在从事反病毒软件的开发和推广。甲公司向法院起诉,指控乙公司挖走了其研发主管及技术人员十余名,乙公司发布的08版反病毒软件与甲公司07版反病毒软件实质相似,甲公司的老客户已有三分之一成为了乙公司的新客户,请求法院认定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责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关于乙公司如何证明自己不侵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证明从甲公司过来的研发主管及技术人员都是合同到期后或辞职后正常流动过来的,没有竞业禁止义务或对甲公司不再承担保密义务B.证明其08版反病毒软件与甲公司的07版反病毒软件不构成实质相似C.证明甲公司的07版反病毒软件不是商业秘密D.证明甲公司是以诉讼手段恶意打压竞争对手(四)广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垄断和限制竞争性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限制性和排挤性行为需要与现行的《反垄断法》协调1、限购排挤行为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①主体是公用企业、其他依法允许垄断的企业②行为表现为限定用户和消费者只能购买使用其附带提供的商品、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或强制提供不必要的配件③不合法地排斥其他经营者,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2、滥用行政权力政府及其附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他人正当的自由经营或进行地区垄断①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②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某市政府所属有关部门的下列哪些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A.市卫生局成立的儿童保健专家组受某生产厂家委托,对其婴儿保健产品提供质量认证标志并收取赞助费B.市工商局和市电视台联合举办消费者信得过产品评选活动,评选中违反公平程序而使当选的前八名全部为本市产品C.市交管局规定,全市货运车辆必须在指定的两种品牌中选择安装一款车辆运行记录器,否则不予年检;其指定品牌为本地的“波浪”牌和法国的“njk”牌D.市政府决定对市酒厂减免地方税以提供财政支持3、低价排挤行为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低价销售行为的适用例外①销售鲜活商品:②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③季节性降价;④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经营者的哪些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A.以低于批发进货的价格销售阳澄湖大闸蟹B.“好想你”蜜枣已于2010年10月过期,某专卖店以低于进价的价格进行清仓C.某旧款自行车进价220元,持续滞销2年,超市180元“特惠价”销售D.因市场工程拆迁,某商店将歇业,以10元均一价处理大小余货4、背愿搭售行为①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5、通谋投标行为①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②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五)反不正当竞争规范体系内的其他法律1.《产品质量法》:假名冒牌行为2.《广告法》:虚假宣传行为3.《价格法》:不正当价格行为4.《对外贸易法》5.《政府采购法》(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1、类型①政府监督:县级以上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②社会监督2、分工配合对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的监督与相应监管机构产生积极冲突原则:除专门法律有明确的相反规定,仍主要由工商部门监督3、监督检查部门的主要职权①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②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③检查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财物(七)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与权利救济1、法律责任①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调查的合理费用②惩罚性责任: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消除不良影响,处以罚款(常为1-20万,或非法所得的1-3倍)2、权利救济①行政复议: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