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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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本节内容有: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和特征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及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和特征1、概念广义和狭义之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1)主体是经营者及具有特殊地位的非经营者2)是违法行为3)客观上损害了国家、社会及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4)是一种侵权行为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及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一般不正当竞争行为1、以假冒行为或仿冒行为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冒用或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或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4)在商品上仿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的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假冒行为或仿冒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商业贿赂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制:回扣:在商品购销中,暗中向买方退还钱财及其他报偿,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区分贿赂与折扣、佣金: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3、虚假宣传行为1)经营者做虚假广告2)广告经营者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实施虚假宣传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请看案例:问题:下述装饰公司的行为属于哪一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你认为法院应该如何判决?江苏徐州某漆厂是生产水性漆的企业,该厂生产的一种新型水性漆具有防腐、无味、性能好的特点,深受用户好评,被铁路部门推荐使用,并且被大连、青岛、上海、宁波等多家船厂采用,并于2002年初建立了自己的网页。2002年10月该厂在办公室上网时无意中发现,徐州市某装饰公司在网上宣传自己公司生产的一种水性漆的网页内容竟然和他们厂的网页内容完全相同,包括漆的各项性能指标、获得的各种荣誉和销售的区域,所不同的是漆的型号、联系电话和网址。漆厂方马上要求其立即停止上述宣传行为。但直到2003年2月18日装饰公司网上宣传的内容仍未删除。2003年2月20日,徐州某漆厂一纸诉状将徐州某装饰公司告到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费人民币10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提示:被告某装饰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商业道德,把原告所取得的荣誉作为其业绩,在网上作虚假宣传,客观上产生了截留客户的后果,属为自己谋利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该厂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商业信誉的毁损,法院应判决某装饰公司停止虚假宣传、赔礼道歉、赔偿损失。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请看案例:[案情]某市一肉联厂长期以来经营状况良好,该厂生产的“回味”牌肉肠口感很好,肉精味美,确有回味无穷之感.此外该厂其他肉制品也十分畅销。正因为此,常有一些同行来厂取经。其中一个体户王某多次来厂讨教取经均被婉言拒绝,但他并不甘心,一定要摸清该厂情况。终于有一天,他与该厂主管技术员梁某取得了联系,并多次施以小恩小惠。该技术员也不将王某当作外人了一次在王某专门请技术员的晚宴上,梁某将该厂制作、经营方面的情况全盘托出。王某如获至宝,按照这些方法制作,生意果然大有起色,加之王某兼用其他手段,致使肉联厂的生意越来越不景气。[问题]王某的行为合法吗?为什么?肉联厂制作经营方面的信息是否受法律的保护?[答案与分析]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王某在本案中是运用利诱的手段,侵犯了肉联厂的“回味”肉肠的生产的商业秘密,而加工制作等方面的信息为商业秘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再看案例:李某大学毕业后,受雇于某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任资讯部副科长。2004年8月,李在明知公司对资讯部有“不准泄露公司内部任何商业机密信息,不准私自使用FTP上传或下载信息”规定的情况下,擅自使用FTP程式,将公司的供货商名称地址、商品购销价格、公司经营业绩及会员客户通讯录等资料,从公司电脑中心服务器上下载到自己使用的终端机,秘密复制软盘,到其它商业机构兜售。W有限公司与李某洽商并查看部分资料打印样本后,于2004年8月13日以2万元现金交易成功。李的“兜售”行为持续到同年10月13日,后案发。问题:(1)李某的行为构成了什么罪?为什么?(2)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几种?本案属哪种?解析:(1)《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案李某所盗卖的好又多公司所联络的供货厂商、供应品种、供货价格、供应数量及商场的销售价格、营业利润、经营业绩和商场所联系的相对固定的常年顾客等资料,在公司内部有保密规定且已采取了保密措施(如设置FTP程式),不为外人所知悉。因此,李某所盗卖的“好又多”商业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罪.(2)我国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有以下五种: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与权利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五、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仍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本案中,李某身为电脑资讯部的副科长,明知公司规定不得私自拷贝、复印商业秘密,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仍然秘密窃取了“好又多”商业秘密,并出售给好又多公司的同行业竞争者W有限公司。本案属于第四种。5、不正当有奖销售1)欺诈性的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千元实施不正当有奖销售应承担的法律责任::6、诋毁商誉行为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诋毁商誉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请看案例:问题:本案中B商场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某市A、B两家大商场,都处于闹市区。近时期来,由于A商场经营有方,货真价实,价廉物美,颇受顾客欢迎,A商场销售额直线上升而处于A商场对面的B商场顾客很少光顾,效益欠佳。随着一段时间的推移,在本市报纸上的读者来信中登有一些消费者到A商场购物遭到服务员的冷遇,还有一些消费者反映,在A商场买到了假货,退换都不允许等等。于是A商场效益受损,B商场顾客盈门。为此A商场经理专门到报社查询这些读者来信,准备让职工亲自登门道歉以避免更大的影响。当将这些读者的来信地址一一查出后,发现其中绝大部分的消费者来信地址都是B商场职工的地址。A商场经理非常气愤,找到了B商场的这些职工,当问及他们为什么这样做时,B商场职工回答这些做法都是他们的经理让做的。A商场经理告到法院,要求B商场经理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挽回损失、消除影响,赔偿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答案与分析]B商场的这些做法客观上损害了A商场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散布虚假事实,不得捏造,以此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B商场为了达到打击竞争对手的目的,指使职工冒充消费者写信,无中生有,损害A商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已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A商场的名誉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立即公开向A商场赔礼道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A商场的经济损失。(二)限制竞争行为1、限购排挤行为实施的主体:具体表现形式: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请看案例:2004年5月,某市邮电局在其营业厅内贴出通知,通告规定:凡由市邮电局安装电话的用户,一律到本市邮电器材公司购买电话机;用户办理装机手续的同时,必须先交纳购电话机款,否则不予办理装机手续。通知执行了一段时间后,有关部门接到用户举报,对邮电局的这一行为进行了查处。经调查发现,市邮电器材公司系市邮电局的下属企业。问题:(1)邮电局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违法行为?(2)这类行为为什么被有关法律所禁止?(3)监督检查部门对邮电局的这一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理?2、降价排挤行为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属于不正当竞争的情形请看案例:销售鲜活商品即将到期或其他积压商品季节性降价转产、歇业降价某市一大中型洗涤剂厂的“君子兰”牌清洗液近年来市场销量一直稳步上升。主要原因是因其质量稳定,价格一直保持在每千克9元,获得了质优价廉的信誉。2003年8月,该市一大型集团投资建立了“洁玉”洗涤剂公司,生产的“洁玉”清洗剂质量不错,只是打不开市场销路。2004年5月,“洁玉”洗涤剂公司采取了灵活的销售战略,将其生产的“洁玉”清洗剂出厂价降到每千克5元。一段时间过后,“洁玉”洗涤剂以其低廉的价格,尚可的质量而销量大幅增大,而“君子兰”牌清洗剂则因价高而无人问津。“君子兰”面对着激烈的市场竞争,大力推进生产技术,加强管理,降低生产成本,最后出厂价保持在每千克4元。而“洁玉”为了彻底击垮其竞争对手,于2004年12月再次大幅降价,以低于成本价的每千克3元投放市场,虽然每卖出一瓶洗涤剂,该厂要赔1.5元,但是为了击垮“君子兰”,某大型集团凭借雄厚的实力维持“洁玉”的生存。2005年2月5日,“君子兰”洗涤剂厂终因销量大减,难以维持而暂时停产。“君子兰”洗涤剂厂向人民法院起诉,状告“洁玉”厂压价竞争,侵犯其合法权益,并要求赔偿其损失。[问题]1.“君子兰”洗涤剂厂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2.什么是不正当压价竞争行为?什么是合理的降价行为?3.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对消费者有无影响?(思考)[答案与分析]1.“君子兰”洗涤剂厂的请求具备一定的法律依据。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本案中“洁玉”洗涤剂公司以低于成本价1.5元的价格销售洗涤剂,且不属于该压价竞争行为的例外情形,而且其目的是击垮其竞争对手“君子兰”洗涤剂厂。事实上,“洁玉”洗涤剂公司在具有雄厚实力的某大型集团支持下进行赔本销售,致使正当的“君子兰”洗涤剂厂陷入停产境地。“洁玉”洗涤剂公司的压价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受到法律的制裁。2、略3.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对消费者具有一定的影响。(1)短期内消费者因经营者低于成本销售及其竞争者连锁降价,可以低价获得商品,有利;(2)由长期来看,因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会使大量实力较弱的竞争者退出市场,消费者丧失多样选择的机会;且该不正当经营者在击垮竞争对手而控制市场时,势必抬高价格甚至超过原充分竞争下价格形成垄断,消费者只能花高价购物,显然对消费者不利,易形成垄断经营,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3)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势必破坏社会风气,导致市场竞争混乱,社会秩序不稳,对处于弱势、被动地位的消费者不利。3、搭售行为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强行搭售商品或者附加不合理的条件而销售商品的行为4、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行为(1)投标者串通压价、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的行为(2)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实施上述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行政性垄断行为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排斥、妨碍竞争的行为。具体表现:请看案例:刘某到临安办事,发现以前数量众多的“依维柯”全不见了,只剩下了票价11元的超级大巴“大宇”,由于没有其他选择,刘某买票上了“大宇”,上车时已经是8:10分,但是车票上的开车时间却是7:40,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