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建设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上海市、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水运专业委员会:为进一步落实建设创新型交通行业的要求,促进创新成果的快速转化和新技术在水运工程中的推广应用,规范行业新技术推广应用活动,提高水运工程技术含量,保证工程安全和质量,提升行业创新能力,实现水运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我部组织制定了《水运工程建设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附件:《水运工程建设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章)2012年9月18日水运工程建设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新技术在水运工程建设中的推广应用,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行业可持续发展,保证工程安全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运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新技术,是指适用于水运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运营维护、管理和科研等方面,经鉴定、认证的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工艺、材料、产品,包括获得的专有技术、专利、软件著作、工法等技术成果。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水运工程建设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的管理。限用和禁用落后技术的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行业的规定执行。第四条水运工程建设推广应用的新技术,由交通运输部以《水运工程建设新技术公告》(以下简称《新技术公告》)和《水运工程建设新技术推广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新技术推广项目目录》)的方式发布,并通过新技术示范工程和技术交流会等形式推广应用。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水运工程建设推广应用新技术的管理工作,具体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实施。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水运工程建设推广应用新技术的管理工作。第六条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水运工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为“标委会”)协助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开展《新技术公告》的编制和《新技术推广项目目录》的技术评估和认定工作;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协助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开展新技术示范工程的选定、考核和称号授予工作。第七条水运工程建设推广应用新技术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原则,依据法律或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和承担风险。有重大影响的新技术可采取其他行政方式予以推广。第八条水运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管理和科研等单位,应当积极采用水运工程建设推广的新技术,其应用新技术的业绩作为衡量企、事业单位技术进步的重要内容。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监理等企业应用新技术的业绩,在工程招投标、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优质工程评选中可作为考核或评价指标之一。第九条交通运输部鼓励、保护和支持各种合法形式的新技术推广应用活动。对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第二章新技术公告第十条《新技术公告》是水运工程建设推广应用新技术的导向,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政策、产业优化升级和技术创新的要求,围绕行业特点、重点技术领域和工程建设发展编制和发布。第十一条《新技术公告》发布的内容包括:新技术的名称、主要技术参数、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等。第十二条新技术公告的建议案由标委会按照下列程序编制:(一)发布新技术征集通知,明确征集的重点技术领域、专业类别、重点项目和具体要求,广泛征集行业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新技术提案,具体格式及内容见附表1。(二)根据有关单位和专家反馈的新技术提案,进行汇总、整理和分类,提出新技术公告建议(草案)。(三)组织有关行业的专家对新技术公告建议(草案)进行审议和完善,形成新技术公告建议案,报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第十三条新技术公告建议案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审定后发布。《新技术公告》原则上每五年发布一次。在发布期内,可根据需要对公告项目进行局部调整。第三章推广项目目录第十四条《新技术推广项目目录》是水运工程建设推广应用新技术的导则,应当根据《新技术公告》和水运工程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需要组织编制,每两年发布一次。第十五条《新技术推广项目目录》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技术性能及标准、适用范围、有效期限、工程应用情况和技术依托单位等。其中,产品类新技术内容为其应用技术。第十六条《新技术推广项目目录》的建议案由标委会在技术评估的基础上进行编制。第十七条申请新技术推广项目技术评估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列入《新技术公告》的,或者通过省部级科技成果(产品)鉴定或取得专利时间一年以上的;(二)具备必要的指导推广应用的技术类文件,如技术规程、工法、指南等。(三)技术先进、成熟、辐射能力强,适合在全行业或较大范围内推广的;(四)申报单位是成果持有单位,具备较强的生产和技术服务能力;(五)成果或所属权无争议的。第十八条申请新技术推广项目技术评估以自愿申请为原则。申请单位提交新技术推广项目申请表一式二份并附有关材料(格式及内容见附表2)。第十九条标委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组织专家对项目技术先进性、成熟度、辐射能力、技术服务能力、推广价值及风险等进行评估,经有关媒体公示后提出《新技术推广项目目录》的建议,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第二十条对获得国家专利的新技术、通过交通运输部水运局鉴定、验收的新技术或取得交通运输行业一级工法的项目,以及已取得国家相关行业《新技术推广项目目录》证书且符合水运工程建设推广的新技术项目,原则上可不进行技术评估。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对经公示后无异议的《新技术推广项目目录》建议案,审定后进行公布。标委会颁发证书。第二十二条对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未包括的新技术,申请单位应当委托标委会对新技术的应用技术标准或指南进行审查,或者委托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编制。经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审查核准的新技术推广应用技术导则或技术指南,可作为新技术在工程中应用、质量检验和工程验收的依据。第四章新技术示范工程第二十三条新技术示范工程是为水运工程建设推广应用新技术提供范例的工程。应根据水运工程具体建设项目的情况,确定新技术示范工程。第二十四条新技术示范工程的选定、考核和颁发证书的工作由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负责组织。第二十五条新技术示范工程的选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行业内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工程,可以是拟建、在建或竣工时间在一年内的工程;(二)以提高工程整体效益为目标,实现技术的创新、集成与优化,形成成套技术;(三)选用多项已列入交通运输部《新技术推广项目目录》或相关行业推广应用的新技术。第二十六条新技术示范工程的申请,可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科研单位或技术持有单位提出,也可由多家联合提出。申请时需提交《水运工程新技术示范工程申报表》一式二份(格式及内容见附表3)。第二十七条新技术示范工程的选定由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通过评审的项目将列入《水运工程新技术示范工程实施项目》,报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审定后公布。第二十八条新技术示范工程的执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示范工程新技术推广应用及实施方案,强化过程管理,使其成为工程质量好、科技含量高、综合效益好的样板工程。第二十九条新技术示范工程遇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实施时,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应及时报告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第三十条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执行单位应提请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组织新技术示范工程考核,并提交《水运工程新技术示范工程考核申请书》一式二份并附有关成果材料(格式及内容见附表4)。第三十一条收到新技术示范工程考核申报书后一个月内,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示范工程的新技术推广应用及成果进行考核。通过考核的工程,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颁发《水运工程建设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证书》。第三十二条对于列为《水运工程新技术示范工程实施项目》的工程,应当及时进行总结,适时召开技术交流会、专题研讨会等,促进新技术的不断完善和推广应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和标委会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协助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做好新技术推广应用的管理工作。每年12月底前,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提交新技术推广应用年度工作报告。第三十四条标委会应严格新技术推广应用项目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对所认定的新技术项目,应当建立信用档案,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确保证书发放合理、合法,规范使用。第三十五条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应严格新技术示范工程的考核和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对新技术示范工程应当做好指导、服务、监督和检查,督促示范工程起到示范作用。第三十六条新技术持有者和推广项目的技术依托单位,应当配合应用单位及时进行应用技术总结,完善技术标准,不断提高技术质量标准和技术业务水平。对推广项目技术依托单位在推广应用过程中降低质量标准和技术水平,不能满足推广应用要求的,将从《推广项目目录》中注销,并收回证书;对发生质量问题的,推广项目技术依托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该新技术持有者在一年内不得再申请新技术评估。第三十七条新技术示范工程的申报和执行单位应当对示范工程的新技术项目的实施和工程质量负责。对不按照实施计划和要求组织实施的示范工程,将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示范工程资格。示范工程通过考核获得证书后,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发现考核材料弄虚作假的,经查证属实,将撤销其示范工程称号,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三十八条设计单位选用的新技术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向有关单位进行专门交底;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根据设计要求,制定新技术的施工方案和监理方案。第三十九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有关派出机构在对辖区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检查时,应当将推广应用新技术和禁止或限制落后技术的要求列为监督检查内容。凡发现违反技术通告应用禁止或限制落后技术的,应责令改正。第四十条采用多项《新技术推广项目目录》新技术的水运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申请列入新技术示范工程,并列入在建工程技术创新年度计划,推广新技术的相关费用在工程概(预)算研究试验费中列支。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的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表1水运工程新技术提案征集表提案单位专家信息单位名称联系部门与联系人专家姓名专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E-mail新技术信息新技术名称技术领域技术类别(在括号内划√)技术();材料();工艺();产品();其他()技术性能指标适用范围、工程类型、部位、对象提案理由:(单位章或专家个人签名)年月日注:1、新技术包括水运工程建设管理、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运营维护和科研等方面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2、采取一提案一表方式,纸不够,可附页。附表2水运工程新技术推广项目技术评估申请表新技术名称申请单位(盖章)申请时间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制水运工程新技术推广应用项目技术评估申请表申请单位名称(盖章)新技术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办公电话手机传真E-mail联系人姓名办公电话手机传真E-mail通讯地址和邮编新技术类别(在括号内划√)技术();材料();工艺();产品();其他()成果鉴定鉴定级别(在括号内划√)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其他()成果水平(在括号内划√)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先进()组织鉴定部门成果获奖情况专利状况已授权();已申请()专利(或申请)号:新技术应用情况应用工程名称应用时间应用效果技术说明及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可附页提供技术分析报告)适用范围推广应用前景与措施主要证明材料(各1份,装订成册,附在表后)序号材料名称份数1营业执照、质资证书等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2省部级科技成果或产品技术鉴定、专利、工法证书及有关文件复印件3新技术研究、开发试制工作报告4推广应用技术文件(含技术说明书、操作规程或指南等配套技术文件)5工程应用证明及用户评价(含工程名称、应用时间、用户评价以及用户联系电话等,并加盖用户公章)6材料和产品类的相应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