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系经济法•授课方式•基础知识讲授•案例分析•小组讨论并发言•成绩取得•出勤及课堂讨论•小组发言•期末考试•教材及教学参考书:•1、李昌麟,经济法学(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8;•2、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编,《经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例1:近年来微软遭遇反垄断诉讼•2004年3月,欧盟委员会反垄断机构做出历史性裁决,认定微软利用其操作系统的垄断地位打压REALNETWORKS等其他软件厂商,并对微软处以高达4.97亿欧元的罚款。不过,微软对此裁决提出上诉,欧洲初审法院正在受理此案。•2007年,在微软VISTA操作系统发售之际,由IBM、诺基亚、SUN和甲骨文等公司组成的一个名为ECIS的联盟指责说,VISTA是微软企图将其市场垄断地位扩展到互联网领域的第一步。•该联盟称,微软试图以自己的计算机语言格式取代现行的HTML作为互联网文档的标准,而这一语言格式依赖于微软的操作系统,从而对别的操作系统造成歧视。此外,微软还发布了一个新的平台文件格式,而这种文件格式只能在微软的OFFICE平台上无缝运行。世界范围内的经济法现象由上述案件的审理,我们了解美国的反垄断法:•1890年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1914年的《克莱顿法》及其修正案•1914年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世界范围内的经济法现象《经济法总论》课程设置的目的例2:消费者运动•19世纪工业发达、产品消费引发的消费者人身及财产损害,导致市场经济国家的消费者运动:1881年的《美国消费者同盟》;二战后日本的《消费者同盟》。产生了一类新的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确立了许多新制度:消法中的双倍赔偿经营着和销售者的连带责任产品法中的特殊、危险产品的生产许可(药品、食品)质量监督制度(抽查)世界范围内的经济法现象例3:对垄断行业及公共产品的价格控制价格听证制度2007年之前中国铁路春运提价的价格听证2009成都出租车行业的价格听证世界范围内的经济法现象例4: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节和控制从上个世纪30年代美国罗斯福新政开始政府运用积极财政政策,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增加就业、拉动消费、刺激经济增长;政府运用货币政策调节控制资金市场的货币供应量(利息率的调整,央行对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政府综合运用税收、信贷政策及相应的法律来调节社会资源在不同行业的配置;例如:2005-2006年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世界范围内的经济法现象•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近些年房价上涨成为老百姓最为关心的话题之一,中央和地方政府出台了多项宏观调控措施。主要包括:第一,加强房地产市场供求双向调控第二,健全房地产市场体系第三,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有学者指出,今后政府宏观调控的目标应该是提供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制,按个人收入将保障目标分为三个层级:第一层级是不足10%的极低收入的家庭由政府提供廉租屋或公屋,保证最弱势民众的居住权。第二层级是70%的中低收入民众,在政府各种帮助下,通过市场来解决住房。第三层级是20%的中高收入者,他们的住房完全由市场决定,不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世界范围内的经济法现象•1、通过宏观调控和微观监管,政府越来越多地介入了私权关系的调整。2、各种经济法现象表现出以下共同点:(1)打破了传统的权利平等的观念,以身份的不平等为基础,重新审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2)打破了意思自治的观念,国家强制力直接或间接地介入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行使、纠纷解决;(3)体现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4)注重对公共利益的保护。3、这些法律法规作用的结果(1)国家的力量进入了市场;国家开始运用有意识地运用干预手段来影响经济发展。(2)缓解了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带来的一系列社会矛盾。结论总论•第一编经济法的一般理论•第一章经济法的兴起•第二章经济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第三章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第四章经济法律关系•第五章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总论•第二编经济法主体制度•第六章经济法主体概述•第七章经济法中的政府•第八章经济法中的行业协会•第九章经济法中的企业总论•第三编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第十章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概述•第十一章垄断及其法律规制•第十二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第十三章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第十四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总论•第四编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制度•第十五章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制度概述•第十六章计划与投资法律制度•第十七章财政(税收)法律制度•第十八章金融法律制度•第十九章价格法律制度•第二十章产业调节法律制度•第二十一章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总论•第五编经济监管法律制度•第二十二章经济监管法律制度•第二十三章金融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第二十四章技术、信息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第二十五章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第二十六章劳动力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第二十七章公用企业规制法律制度•第二十八章会计、审计法律制度总论•第六编经济法责任与司法救济•第二十九章经济法责任•第三十章经济法权利的司法救济总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客观基础一般表现为“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两个方面。•正是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双重困境,蕴含了作为国家干预经济基本法律形式的经济法的逻辑起点。第一章经济法的兴起•一、市场失灵•市场失灵是指市场发行作用的条件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而造成的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的情形。市场失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市场的不完全。市场的不完全主要是指市场容易形成垄断尤其是自然垄断的情形。竞争是市场的必然规律。但在自由竞争中,企业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又可能会导致垄断。如微软、可口可乐等。第一章经济法的兴起•2、市场的不普遍。•市场的不普遍主要表现为价格机制的缺位。凡是价格机制不存在或被扭曲之处,就是市场的不普遍之处。就需要国家制定法律对那些难以或者不宜运用市场价格进行资源配置和分配的领域(主要是提供公共产品的领域)实行必要的价格调节甚至直接的价格干预,以弥补因价格机制不健全而带来的对公共产品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损害。第一章经济法的兴起•3、信息失灵。信息失灵主要是指信息不充分、信息不对称以及信息不准确。•◆信息不充分,是指决策所依赖的信息在量上的不足。导致信息不充分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信息属于公共产品性质,市场信息产出不足;二是收集和处理信息的成本比较高,人们不乐意去提供;三是收集和处理信息受条件的限制。第一章经济法的兴起•◆信息不对称,是指信息在交易主体之间的分配不均匀。表现为信息优势主体损害信息劣势主体利益,信息劣势主体不能获取及时有效的信息去维护自身利益。如医患纠纷、食品卫生等。•◆信息不准确,是指信息在质上与客观事实不一致。包括计算失误和分析方法的错误、处于某种目的而采取机会主义行为,隐瞒自身获取的信息,如虚假披露、三鹿事件等。•4、外部性。•当一个个体的行为给其他不相关当事人带来成本或者利益,但是该个体在作出决定是并没有将这些外部影响考虑进去时,外部性就产生了。包括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环境问题是典型的个体成本外溢的负外部性问题。•5、公共产品。作为经济学上的概念主要用来指消费中不需要竞争的非专有物品,如公共基础设施、国防、供水供电、司法等。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点。因此,公共产品的提供主要由政府提供。•6、经济周期。是指在市场经济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周期性地出现的经济扩张与市场紧缩交替更迭循环往复的一种经济现象。经济周期是市场失灵中最具破坏力的形式。政府干预可以为其指点迷津。如2008金融危机及各国的政府干预措施。市场失灵时政府的表现:干预市场失灵时政府的表现:管制•二、政府失灵•政府在试图矫正市场失灵时,往往又导致“管制失灵”。政府失灵既包括政府干预不到位,又包括政府干预错位,还包括政府干预不起作用。简而言之,政府失灵时政府局限性所造成的后果。政府失灵的表现形式不固定,主要有:•1、政府运行效率低下。•2、政府过度干预。中国比较普遍。•3、公共产品供应不足。•4、政府不受产权约束。包括低价处理国有产权,也包括无端侵害非国有产权,如不当征税、收费和罚款等。•5、预算分配偏离社会需要。表现为不适当地加大某个领域的预算份额,如扩大政府开支;也可能表现为不适当地缩小某个领域的预算份额,如教育、科技支出等。•6、权力寻租。•三、经济法在克服市场失灵中的作用•1、直接限制市场主体的私权;经济法至产生起就是一部限权法,这是克服市场失灵所必需的。•2、直接改变市场主体的利益结构;以对环境公害这种负外部性问题的处理为例:民法的处理方式是以负外部性的存在为前提的事后处理,其处理结果受制于交易费用等因素;而经济法则通过环境税和排污费的征收等途径让企业的成本增加,减少或杜绝对环境的损害;•3、公共利益优势和远视优势;•市场主体是自利的,它不会主动追求公共利益,具有“近视”的性格。国家是各市场主体利益的代表,它以追求公共利益和长远利益为己任,以适当抑制市场的自私和克服市场“近视”的弱点为目的,还可能通过给市场安装虚拟的“大脑”和“心脏”使市场能够有效运行。国家这种特性是其它任何主体都不可能有的。•四、经济法在克服政府失灵中的作用•1、对于干预程序的规范。•政府的干预行为,绝不是政府首长的随意行为,而是在法律规定的程序范围内的政府行为,既包括抽象的政府行为,又包括具体的政府作为。干预程序的法定化,其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干预民主化和科学化,以便减少或杜绝干预权的滥用。•2、对于干预方法的规范。•干预方法规范其实就是通过制定法律规定政府可用于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各种合理方式,可以归纳为公权介入和私权介入两种方法。•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是指国家以公权者的身份,依法对各种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措施和手段的总和。按照公权行使的具体方式不同,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又可划分为强制性调整方法和指导性调整方法。•前者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某种形式指令相对应人应当作为或不作为,相对应人应予服从的一种调整方法。后者是指国家机关引导公民或法人的经济活动符合某种既定的经济干预目标而实施的非强制性调整方法,这种干预方法通常有三种表现形式,即行政指导、计划指导和行政协商。•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是指国家使用非权力的、私法的手段直接的介入经济生活的一种干预方式。例如,国债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国家投资制度等•3、对干预领域和干预方面的规范。这是国家干预法治化的最实质部分。我们必须本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出发。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政府干预权在政府内部的合理分配,包括纵向分配和横向分配;二是排除立法中特别是地方立法中日渐加剧的不适当扩大干预范围以及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4、对干预责任的规范。我国许多地方政府开始实行“问责制”是为了规范政府干预责任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一、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而言之,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最基本的属性在于它体现了国家运用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经济法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只有在市场失灵需要国家干预时,国家才进行干预。也就是说,市场失灵为国家干预划分了界限。第二章经济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调整,是指国家将其意志深入到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物质关系领域,使其上升为法律规定的机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促进、限制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即经济法律规范效力所及的范围。•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当事人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发生的不具有权力从属性质的社会关系;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行政关系也包括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但目的在于对行政权进行制衡,并不介入具体的社会经济关系。•三、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范围•◆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主体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在对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过程中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也承担了很大的社会责任。国家为了全局性、社会公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