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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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第一节金融和金融法概述1.什么是金融?什么是直接金融、间接金融?⑴所谓金融,按字面意思解释,就是指货币的转移,资金的融通。从资金融通的层次上看,金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2)从资金融通有无中介来看,金融有“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之分。①融资双方当事人即筹资人和投资人直接(或通过金融经纪机构代理)发生货币资金有偿借贷行为或投资行为,产生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称为“直接金融”。②融资双方当事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媒介体而发生资金借贷行为、产生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称为“间接金融”。2.什么是金融工具?金融工具具有何特点?金融工具有哪几种分类?(1)金融体系由金融工具、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制度构成。金融工具又称为信用工具,通常是依一定格式作成、用以证明或创设金融交易各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凭证。(2)金融工具一般具有以下共性:①偿还性;②收益性;③可转让性;④风险性。(3)金融工具的分类:①按照金融交易的期限,金融工具可分为货币市场金融工具和资本市场金融工具。②按照发行目的,金融工具可分为间接工具与直接金融工具。如金融债券属于间接金融工具(为筹集贷放资金),而公司债券则属于直接金融工具(自己使用)。③按照持有人所享有权利的性质,金融工具可分为债权金融工具和所有权工金融工具(只有股票)。3.什么是金融机构?掌握金融机构的职能和分类。(1)凡专门从事各种金融活动的组织,均称金融机构。(2)金融机构的职能,概括言之,就是组织社会资金的运动,建立或疏通资金融通的渠道。具体表现在:①在间接金融中充当信用中介;②为直接金融提供服务;③为社会提供有效率的支付机制。(3)金融机构的分类:①最常见的是分为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②根据金融机构的性质和目的,可分为中央银行、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性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③按照金融机构的所有制或资本结构,可以分为全民所有制金融机构、集体所有制金融机构、股份制金融机构和外资(含中外合资)金融机构。④按照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可分为综合性金融机构和专业性金融机构。⑤按照金融机构的经营区域,可分为全国性金融机构、地方性金融机构和跨国金融机构。4.什么是金融市场?金融市场的分类是怎样的?(1)金融市场即资金融通的场所。(2)金融市场是一个大系统,可以用不同的划分标准进行分类:①最常见的是把金融市场划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②按金融交易的交割期限可以把金融市场划分为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③按交易主体和市场范围,金融市场可划分为国内金融市场和国际金融市场。5.什么是金融制度?金融立法、金融基本政策、金融规章三者之间的关系如何?(1)金融制度是由金融立法、基本金融政策和金融规章建立起来的,有关金融交易、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的相对稳定的运行框架和办事规程。(2)金融立法、基本金融政策和金融规章三者之间的关系:金融立法则居于核心和主体的地位;基本金融政策通常是国家对金融体制及其改革作出部署的核心文件,对金融立法起直接的导向作用;金融规章能够发挥将抽象的金融法律规范与具体的金融实务联结起来的积极作用。6.什么是金融法?掌握金融法的调整对象。(1)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集合。所谓金融关系,是指金融领域内有关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2)金融法的调整对象:①金融交易关系;②金融监管关系;③金融调控关系。7.什么是金融法的原则?金融法的原则有那些?如何理解和贯彻?(1)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是一国金融立法体系贯穿始终的主线和纲领,它通过对若干重大基本问题的定性和定位,对国家金融法制建设起基础性的指导作用。(2)金融法的原则有:①以稳定货币为前提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②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③维护金融业稳健的原则;④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⑤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3)就金融立法而言,只有立足科学的基本原则,才能确保立法的高质量;就金融法的学习和研究而言,只有准确把握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才能透彻理解金融法的全部内容。同学们要加深理解。第二节中央银行法1.什么是中央银行?中央银行的职能和作用是什么?(1)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信用政策,依法实施金融监管的国家机关。其性质是特殊国家机关和特殊金融企业。(2)中央银行的职能:①按照中央银行的性质来看,中央银行的职能分为:调控职能;管理职能;服务职能。②从中央银行在国民经济中所担负的任务来看,中央银行的职能分为: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的银行。(3)中央银行的作用是其在实际经济活动中执行各项职能所产生的后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货币和信用流通工具。②调节货币流通。③实施货币政策,调节宏观经济。④实施金融监管,保障宏观决策的实施。2.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原则和权限有哪些?(1)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原则:①依法监管原则(核心原则)。②不干涉内部经营管理的原则。③借重自律和外部审计的原则。④以预防为主的原则。⑤系统监管与区别对待相结合的原则。⑥国际合作原则。(2)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权限:①金融规章和业务命令发布权。②金融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的审批权。③信息获取权。④稽核检查权。⑤对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权。⑥行政处罚权。3.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地位和职责是什么?(1)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是我国的中央银行,特殊的企业和特殊的国家机关。(2)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现代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可以三句话来概括:第一,是国家机关法人;第二,是特殊的金融机构;第三,相对独立于政府。同学们学习时,要体会我国《人民银行法》是如何贯彻和体现的,特别是对其相对独立性要着重理解和把握。(3)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中国人民银行是职能全面的中央银行,是货币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的银行。其具体职责表现为11个方面,同学们结合法规对应把握。同时,关注《人民银行法》的修改情况。4.人民币的发行原则、程序和法律保护。(1)人民币的发行原则:①统一发行原则;②经济发行原则;③计划发行原则。(2)人民币发行主要的程序:①发行基金;②发行货币;③货币回笼。(3)人民币的法律保护:①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②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③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④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⑤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案。⑥禁止印刷、发售代币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5.人民银行的业务范围。(1)积极业务:①发行人民币;②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③收受金融机构按照规定交存的存款准备金;④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⑤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⑥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及外汇;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⑧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政府债券;⑨为金融机构提供清算服务。(2)业务限制:①不得对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②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它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对商业银行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③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④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第三节商业银行法1.什么是商业银行?简述我国现有商业银行的体系和职能。(1)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对这一条的理解,应着重把握三点:①企业法人。②商业银行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金融业务的企业法人。③商业银行依据《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2)我国现有的商业银行体系,由四大部分构成:①国有独资商业银行。②新兴商业银行。③城市合作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④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3)商业银行的职能:①信用中介职能(最基本和最主要的职能);②支付中介职能;③信用创造职能;④金融服务功能。2.商业银行设立的条件和程序。(1)商业银行设立的条件:①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②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上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为商业银行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分别为10亿、1亿、5000万。③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④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⑤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同学请注意,以上条件只是设立商业银行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2)设立商业银行的程序:设立商业银行,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①设立商业银行,申请人应按有关审批权限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相应级别的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人应填写正式申请书。②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凭此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业银行即告成立。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公告。③商业银行自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吊销其《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予以公告。3.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和法定的业务范围。(1)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①守法经营的原则。②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③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原则。④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的原则。⑤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⑥公平竞争的原则。(2)商业银行的业务从理论上可以划分为三大类:即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中间业务。根据《商业银行法》第3条的规定,共有13项,同学们逐项归类学习。即①吸收公众存款。②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③办理国内外结算。④办理票据贴现。⑤发行金融债券。⑥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⑦买卖政府债券。⑧从事同业拆借。⑨买卖、代理买卖外汇。⑩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⑾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⑿提供保管箱服务;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3)禁止商业银行经营的业务。《商业银行法》在第43条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经营的几种业务:①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业务。②商业银行不得从事股票业务(买卖、承销、代理)。③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开发、买卖)。④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⑤商业银行不得向企业投资。4.商业银行存贷款业务的基本规则。(1)存款业务的基本规则:①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②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利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③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④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⑤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⑥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贷款业务的基本规则:①贷款的指导思想。②贷款自主权。③贷款的审查。④有担保原则。⑤借款合同管理。⑥利率管理。⑦资产负债比例管理。⑧关系人贷款的限制(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5.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和关系人贷款的限制。(1)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①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②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③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④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⑤中国人民银行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2)关系人贷款的限制。①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②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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