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票据法—概要尽管卡基支付工具等现代化的电子支付手段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票据结算仍然不失为支付结算的非常重要的方式之一,尤其个人支票的广阔前景和票据的融资作用更为其他支付工具所难以替代。票据法是国家专门规定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行为有密切关系的非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本章主要依据2004年8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介绍有关票据法的一些基本知识,包括票据和票据法的概念,票据法律关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利益偿还请求权,票据责任与票据抗辩,汇票、本票、支票的法律规定,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等。第十章票据法—关键术语票据票据关系非票据关系票据基础关系票据行为主票据行为从票据行为汇票本票支票出票背书付款承兑抗辩权付款请求权追索权利益偿还请求权票据伪造票据变造第十章票据法第一节票据法概述第二节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第三节票据行为第四节票据权利与利益偿还请求权第五节票据抗辩第六节汇票第七节本票和支票第八节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第九节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第一节票据法概述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一)票据的概念及其特征(二)票据的种类二、票据的作用三、票据法概述(一)票据法的概念及特征(二)票据法的国际统一(三)我国票据立法概况第一节票据法概述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一)票据的概念及其特征广义的票据是指各种商业活动中与权利结合在一起的有价证券和凭证,如提单、运货单、栈单、股票、国库券、企业(公司)债券、汇票、本票、支票等;狭义的票据仅指货币证券,即出票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签章于票据上而发行的,并以其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货币为目的的有价证券。本章所讲的票据,仅指狭义的票据,亦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狭义上理解的票据具有以下十个法律特征:1.票据是设权证券。2.票据是债权证券。3.票据是货币证券或称金钱证券。4.票据是要式证券。5.票据是无因证券。6.票据是流通证券。7.票据是文义证券。8.票据是占有证券。9.票据是提示证券。10.票据是返还证券。第一节票据法概述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一)票据的概念及其特征〔拓展阐述〕票据的无因性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现行《票据法》第10条1款、第21条第1款的规定明显地背离了票据的无因性特征,而特别强调有因性(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这大大妨碍了票据的流通使用。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的规定实质上修正了《票据法》的规定,强调票据无因性之应受司法保护。更进一步上溯,票据无因性的确立经历了一个历史的过程。1807年法国商法典的特点之一,是不承认票据的无因性,曾将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混在一起,汇票和本票主要作为汇兑工具输送现金,其流通和信用功能尚未充分显示,盖因此时大规模的商品生产和交换很少出现。而德国票据法于1871年公布,此时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工业革命已经完成,从而确认了票据关系和原因关系的分离,以便利票据的流通使用。自此,原来仿效法国票据法的国家如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波兰以及拉丁美洲纷纷采德国法,承认票据无因性,就连法国也于1935年转而采用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的规定,确立票据的无因性。第一节票据法概述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二)票据的种类关于票据的种类,各国的法律规定差异较大。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将现行流通的票据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1.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2.本票。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上所称的本票是指银行本票。3.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第一节票据法概述二、票据的作用票据是金融工具的一种,是商业信用的载体,在整个社会的商业活动和资金融通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具体包括:1.汇兑作用。汇兑作用是指票据是替代现金进行异地输送的良好汇兑工具。2.支付作用。汇票、本票作为汇兑工具的功能逐渐形成以后,在交易中以交付票据代替现金支付的方式逐渐流行起来,从而形成了票据的支付作用。3.结算作用。商业交往中,当双方当事人互为债权人与债务人时,可运用票据进行债务抵销,这就是票据的结算作用。4.流通作用。指票据的转让无需通知其债务人,只要票据要式具备就可交付或背书转让票据权利。5.融资作用。票据的融资作用是指票据筹集资金的作用。票据的融资作用主要是通过票据贴现来实现的。6.信用作用。指票据是商业信用的工具。第一节票据法概述三、票据法概述(一)票据法的概念及特征广义的票据法或称实质意义的票据法,是指各种法律中有关票据规定的总和。除票据法本身的规定外,还包括其他法律规范中有关票据的规定。而狭义的票据法,或称形式意义上的票据法,仅指单一的票据法本身,是国家专门规定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行为有密切关系的非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票据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相比,具有以下三方面的特征:1.强行性特征。2.技术性特征。3.国际统一性特征。第一节票据法概述三、票据法概述(二)票据法的国际统一由于各国票据法的立法技术和立法体例的不同,自19世纪以来至20世纪初在欧美各国逐渐形成了三大票据法的立法体系,即法国法系、德国法系和英美法系。各国票据立法的不同,对票据的国际交流带来了极大不便,于是从19世纪后半叶起,各国相继开展了票据法的统一运动。尤其是1930年和1931年由国际联盟在日内瓦召集的票据法统一会议和支票法统一会议,制定了《1930年关于统一汇票和本票的日内瓦公约》、《1930年关于解决汇票和本票的若干法律冲突的公约》和《1931年关于统一支票法的日内瓦公约》、《1931年关于解决支票的若干法律冲突的公约》等四个关于票据法的公约,解决了法、德两大法系的冲突。70年代以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为促使各国票据法的协调和统一,着手制定一项国际汇票与本票的统一法草案,最终于1988年12月经联合国第43次大会通过了《国际汇票本票公约》,并于1990年6月30前开放各国签字。按《公约》的有关规定,该《公约》须经至少10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后,方能生效。第一节票据法概述三、票据法概述(三)我国票据立法概况1.旧中国的票据立法概况。2.新中国的票据立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该法共7章111条,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进行了小幅度的修订。第一节票据法概述三、票据法概述(三)我国票据立法概况〔拓展阐述〕我国《票据法》应予进一步修订我国现行《票据法》实施至今已有10年多,期间曾于2004年8月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决议作了小幅修改,即删去第75条“本票出票人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之规定。其修订说明理由为:“票据法规定的本票是银行本票。银行是本票的出票人,向他人出具本票,是银行的一项基本业务。银行经批准设立后,就不必对其本票出票人资格再作审批。据此,草案删去票据法的上述规定。”事实上,我国《票据法》的问题远不止此,在有关票据的使用范围、票据的无因性、空白支票规定、票据法的立法政策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问题。以至于该法颁布之初,著名民商法学家谢怀拭先生即评论称:如果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和遵循国际惯例这两点标准来看,“票据法与我国已公布的海商法、保险法比起来,不能不说其不足的一面实在太重要了,甚至可以说,较之海商法等,票据法是一部令人失望的法律”(参见谢先生著《评新公布的我国票据法》,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6期)。而在司法实践中,最高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又在多方面作出了与此不同的规定,由此带来的问题是法律的权威性、立法机关的权威问题。因此,适时地对《票据法》作进一步修改很有必要。第二节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一、票据关系的概念和构成二、非票据关系(一)非票据关系(二)票据基础关系第二节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一、票据关系的概念和构成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在票据的签发和流通转让过程中,依据相应的票据法律规范所形成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票据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方面构成:1.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票据主体(当事人)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1)按照当事人是否随出票行为出现为标准,可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2)按照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位置的不同,可以分为前手和后手。(3)按照当事人是否持有票据,可分为持票人和非持票人。(4)按照当事人在票据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分为债权人和债务人。2.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参加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3.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票据当事人因票据行为依法享有的票据权利和承担的票据义务。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依程序先后可分为两个层次(顺序):第一层次是付款请求权与相应的付款义务;第二层次是追索权与相应的偿付义务。第二节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二、非票据关系(一)非票据关系广义的非票据关系是指与票据和票据行为有密切关系,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而狭义的非票据关系,仅指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亦即由票据法规定,与票据行为有联系但不是由票据行为本身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和票据关系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直接由票据法规定而发生,而后者则因当事人的票据行为所引起;前者权利的行使不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而后者则须以持有票据为前提。票据法上规定的非票据关系的种类。第二节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二、非票据关系(二)票据基础关系票据基础关系,或称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民法上与票据有关但非基于票据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这类关系不是票据法律关系的一种,而是作为产生票据法律关系的事实和前提条件而存在于票据法律关系之外的一种关系,是广义非票据关系之一种。因其为产生票据法律关系的前提和基础,是产生票据法律关系的实质原因,故称为票据基础关系或票据实质关系。票据基础关系主要有三种:1.票据原因关系。或称票据原因,是指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原因。2.票据资金关系。或称票据资金,是指存在于汇票(或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基础关系。3.票据预约。是指当事人之间以授受票据为标的的约定。第三节票据行为一、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二、票据行为的种类三、票据行为的要件四、票据行为的代理第三节票据行为一、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票据行为的概念票据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产生、变更和消灭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而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发生票据上的债务的法律行为,亦即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为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和保付六种。第三节票据行为一、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二)票据行为的特征1.要式性,或称定型性,是指票据行为是一种严格的书面行为,应依据票据法规定的形式在票据上记载法定的事项,否则,将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2.无因性,或称抽象性,是指票据行为成立后,其原因关系即使有缺陷而成为无效,票据行为的效力仍不因此而受影响。3.文义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均依票据上所载的文义而定,即使该项记载与行为的真意或实际情形不符,也不许当事人以票据之外的证明方法予以变更或补充。4.独立性,是指在同一票据上所作的各种票据行为互不影响,各自独立发生其效力。5.连带性,是指同一票据上的各种票据行为人均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三节票据行为二、票据行为的种类票据行为可以分为主票据行为和从票据行为两大类:(一)主票据行为,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