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融资租赁法—概要融资租赁法是调整融资租赁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融资租赁,是指由出租人融通资金为承租人提供所需设备,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交易。它涉及到两个合同(购买合同和租赁合同)和三方当事人(供应商、承租人和出租人),是一种比较复杂的现代租赁方式。由于融资租赁能够把工业、金融和贸易紧密地结合起来,为工业产品提供广阔市场,为银行资金提供出路,为企业以较少资金更新改造技术设备提供便利,故其自1952年产生以来,就广泛地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在长期资本投资中所占的份额不断增加,融资租赁业亦因此被称为“朝阳产业”。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务是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在学习和借鉴西方经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总体来看,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缓慢,融资租赁立法特别是高层次的行业监管立法比较欠缺,不能适应当前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提升产业结构、降低企业负债率、盘活企业资产存量、促进消费和投资、提高企业产品竞争力等对融资租赁发展的需要,迫切需要加以改进。本章主要依据1999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章、2007年1月中国银监会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及《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的规定,就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融资租赁业务开展及其监管的基本问题作一概要介绍。第十三章融资租赁法—关键术语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法融资租赁合同金融租赁公司售后回租杠杆租赁项目融资租赁销售式租赁主要出资人重大关联交易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十三章融资租赁法第一节融资租赁法概述第二节融资租赁合同第三节中国融资租赁机构的管理规定第四节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一节融资租赁法概述一、融资租赁概述二、融资租赁业务的程序三、融资租赁的沿革与融资租赁立法第一节融资租赁法概述一、融资租赁概述(一)融资租赁的概念及特征又称金融租赁,是指由出租人融通资金为承租人提供所需设备,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交易。中国银监会2007年1月24日发布、自同年3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融资租赁具有以下特征:1.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往往是适宜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固定资产。2.融资租赁涉及到出租人、承租人和供应商三方当事人和两个合同。3.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对设备的长期使用为前提。4.租赁期满,承租人对租赁设备有留购、续租或退回出租人的三种选择权。5.承租人对设备和供应商具有选择的权利和责任。第一节融资租赁法概述一、融资租赁概述(二)融资租赁的主要形式融资租赁种类繁多,一般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1.直接租赁。或称“自营租赁”,是融资租赁的最主要形式。2.回租。或称“回租租赁”、“售后回租”。3.转租。或称“转租赁”。4.委托租赁。5.杠杆租赁,又称“衡平租赁”、“代偿贷款租赁”。6.项目融资租赁。7.销售式租赁。第一节融资租赁法概述二、融资租赁业务的程序(一)选择租赁设备阶段(二)委托租赁阶段(三)询价阶段(四)谈判阶段(五)签订合同阶段(六)购入设备阶段(七)售后服务及租金支付阶段(八)租赁期满后设备的处理阶段第一节融资租赁法概述三、融资租赁的沿革与融资租赁立法(一)融资租赁的沿革以融资和融物相结合为主要特征的现代租赁业务起源于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美国。到20世纪末,融资租赁在发达国家已经成为设备投资中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目前,世界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呈现出五大特点:租赁业务迅速增长、在长期资本市场中的份额日益增加、世界融资租赁市场颇具规模、租赁服务多元化、租赁业务国际化。融资租赁业亦因此被称为“朝阳产业”或“未来的产业”。我国的融资租赁于80年代初从日本引进。是在学习和借鉴西方经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第一节融资租赁法概述三、融资租赁的沿革与融资租赁立法(二)融资租赁立法融资租赁法是调整融资租赁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1)调整融资租赁业务关系,如融资租赁合同关系,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承租人和供应商三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2)是规范融资租赁机构的设立、撤并及其业务开展。包括规定融资租赁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条件及程序,确认政府与融资租赁机构之间的监管关系等。目前,世界各国关于融资租赁的立法有两种模式:一是统一立法模式,即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制定专门的法律或法规,进行集中、全面规定的模式。二是分散立法模式,即通过民法、商法、合同法等法律对相应的融资租赁关系加以规定,而不制定专门的融资租赁法律、法规的模式。第二节融资租赁合同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二、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一)合同说明性条款(二)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条款(三)租赁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保障条款(四)租赁物的交货、验货及其质量保证条款(五)租赁物的维修、保养及其有关费用条款(六)租赁期限条款(七)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罚息条款(八)租赁物的灭失及毁损处理(九)租赁物的财产保险条款(十)租赁债权的转让和抵押条款(十一)担保条款(十二)租赁保证金条款(十三)租赁期满时租赁物的处理条款(十四)违约责任条款(十五)争议解决条款第二节融资租赁合同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下:1.融资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即当事人之间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2.融资租赁合同是有偿合同。3.融资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即租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4.融资租赁合同是租赁交易中的主合同。5.融资租赁合同是足额清偿合同。6.融资租赁合同是以现代设备为租赁物的合同。7.融资租赁合同是不可撤销的合同。第二节融资租赁合同二、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按《合同法》第238条的规定及融资租赁实践,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说明性条款(二)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条款(三)租赁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保障条款(四)租赁物的交货、验货及其质量保证条款(五)租赁物的维修、保养及其有关费用条款(六)租赁期限条款(七)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罚息条款(八)租赁物的灭失及毁损处理(九)租赁物的财产保险条款(十)租赁债权的转让和抵押条款(十一)担保条款(十二)租赁保证金条款(十三)租赁期满时租赁物的处理条款(十四)违约责任条款(十五)争议解决条款第三节中国融资租赁机构的管理规定一、融资租赁机构的设立与审批(一)融资租赁机构的设立条件(二)融资租赁机构设立和审批程序二、融资租赁机构的变更与终止三、融资租赁机构的业务范围与经营规则(一)融资租赁机构的业务范围(二)融资租赁机构的经营规则四、融资租赁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三节中国融资租赁机构的管理规定一、融资租赁机构的设立与审批(一)融资租赁机构的设立条件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7个方面的条件:1.具有符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出资人。。2.具有符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3.具有符合《公司法》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章程。4.具有符合中国银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5.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6.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7.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节中国融资租赁机构的管理规定一、融资租赁机构的设立与审批(二)融资租赁机构设立和审批程序设立金融租赁公司,需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并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银监会提出申请。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筹建、申请开业的资料,以中文文本为准,资料受理及审批程序按照中国银监会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定执行。中国银监会对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开业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发给金融许可证,申请人凭以办理金融租赁公司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另外,经中国银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条件由中国银监会另行规定。第三节中国融资租赁机构的管理规定二、融资租赁机构的变更与终止1.变更。金融租赁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1)变更名称;(2)改变组织形式;(3)调整业务范围;(4)变更注册资本;(5)变更股权;(6)修改章程;(7)变更注册地或营业场所;(8)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9)合并与分立;(10)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2.终止。金融租赁公司可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而终止。第三节中国融资租赁机构的管理规定三、融资租赁机构的业务范围与经营规则(一)融资租赁机构的业务范围按《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中国银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1)融资租赁业务;(2)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但不得吸收银行股东的存款);(3)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4)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5)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6)同业拆借;(7)向金融机构借款;(8)境外外汇借款;(9)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10)经济咨询;(11)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金融租赁公司经营业务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需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三节中国融资租赁机构的管理规定三、融资租赁机构的业务范围与经营规则(二)融资租赁机构的经营规则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经营规则包括:1.公司治理规则。2.内控制度规则。3.关联交易监控规则。4.售后回租业务规则。第三节中国融资租赁机构的管理规定四、融资租赁机构的监督管理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其监督和管理的内容如下:1.机构管理。2.任职资格管理。3.风险监督管理。4.信息披露管理。5.风险资产分类与呆账准备金管理。6.财务会计报表的编报管理。7.关联交易报告管理。8.外部审计监管。9.金融监管措施的采取。第四节国际融资租赁公约一、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的产生背景二、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的主要内容(一)制定《公约》的目的和宗旨(二)适用范围和总则(三)国际融资租赁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四)最后条款第四节国际融资租赁公约一、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的产生背景《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全称为《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融资租赁公约》,于1988年5月28日订于加拿大首都渥太华。《公约》产生的背景是:国际融资租赁业务在世界各国的迅速发展,促进了各国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发展。但因各国的法律制度不同,融资租赁业务中所采取的方式也不一样,当事人又处于不同的国家,经常出现当事人违约的现象,发生纠纷后很难得到迅速而有效的解决。多年来,经营者和法学家们一直寻求一个调整国际融资租赁方面的统一规则,通过各方面互作让步,最后取得基本一致的意见,形成了公约最后文本。第四节国际融资租赁公约二、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的主要内容渥太华国际外交会议上通过的《国际融资租赁公约》最后文本,包括序言及三章,共25条。主要内容如下:(一)制定《公约》的目的和宗旨(二)适用范围和总则(三)国际融资租赁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四)最后条款问题与思考—1:1.何谓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具有哪些基本特征?为什么说融资租赁业是“朝阳产业”?2.融资租赁的主要形式有哪些?如何对这些不同的融资租赁形式加以有效选择和利用?3.融资租赁业务的基本程序有哪些?熟练掌握这些基本程序有何实践意义?4.融资租赁立法有哪些基本模式?我国融资租赁立法现状如何?怎样改进?5.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其主要条款包括哪些内容?6.我国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条件有哪些?《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特别明确规定主要出资人的概念及其条件对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经营有何积极意义?问题与思考—2:7.何谓金融租赁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为什么要对关联交易规则作出详细规定并实施关联交易报告制度?8.何谓售后回租业务?如何避免和防止金融租赁公司将该业务办成变相贷款业务?9.对金融租赁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