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佛山市城市配送运输与车辆通行管理工作实施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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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1/5《进一步加强佛山市城市配送运输与车辆通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政策解读一、背景2013年7月,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等七厅局转发了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配送管理工作的意见,广州、深圳、佛山、东莞作为城市配送试点城市,有针对性开展城市配送管理试点工作,探索解决影响城市配送发展效能的办法,创新城市配送管理机制。针对我市城市升级、产业转型的战略决策,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货运车辆限行有关规定,通过现状调查、资料收集和问题分析诊断,我市于2014年制定了《佛山市城市配送发展规划》,并同时制定了《佛山市城市配送网络构建试点工作方案》,明确了各有关部门具体分工并制定了优化城市配送组织模式、强化城市配送布局建设、完善城市配送管理政策和推进城市配送智能化信息平台建设等具体措施。为促进我市货运业转型升级,引导逐步建立多种运输方式结合的长、短途和末端配送一体化运输,加快开展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家电、家具、普通食品、百货等日用品通用末端配送相关工作,2016年,我市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联合拟定了《进一步加强佛山市城市配送运输与车辆通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并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完成征求各区政府、有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2/5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多次修改完善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核同意,2017年2月印发实施。二、目的(一)便民。重点开展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家电、家具、普通食品、百货等日用品便捷配送工作,方便市民在购买家具、房屋装修材料、家电电器后通过互联网技术便捷自主选择专业运输公司及时配送。(二)统一规范管理。一方面通过使用统一外观喷涂、标志标识厢式车辆实施配送,便于监督管理;另一方面,通过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厉打击使用非法改装客车载货行为,减少违法违规车辆对城市交通的影响。(三)提高效率,降底成本。通过引导我市道路运输经营企业建立多种运输方式结合的长、短途和末端配送一体化运输,进一步加强物流标准化技术改造,鼓励应用统一的城市配送信息平台相互合作,优化资源配置,提升配送效率,降低运输成本。三、主要内容(一)申请城市配送试点企业应符合的条件。1.依法在本市进行工商登记设立的独立法人公司或承担国家法定义务以及特定职能的分公司;2.自有30辆(含)以上核定载质量2吨(含)以下的厢式货车,车辆安装、使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卫星定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3/5位汽车行驶记录仪,有车辆运营调度及卫星定位监控信息平台,平台应具备接收及响应市统一调度指令等功能;3.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持有效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员,且与管理人员、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购买社会保险;4.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自有或租赁期限3年以上的专用停车场,停车场面积不得少于企业货运车辆总投影面积的1.5倍;5.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含企业负责人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岗位责任制、安全员岗位责任制、驾驶员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含驾驶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装卸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二)申领城市配送车辆通行凭证车辆应符合的条件。1.核定载质量2吨(含)以下厢式货车,并安装、使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2.车辆整洁、外观完好,在驾驶室车门两侧显眼位置喷涂企业名称、服务及监督电话,车厢按规范喷涂佛山市城市配送统一标识;3.车辆须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技术等级评定为一级,且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4/5无交通违法未处理记录;4.持有效《道路运输证》,并取得绿色环保标志;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申请流程。1.申请。申请城市配送的试点企业具备10辆(含)以上厢式车辆后,可向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交有关资料,并填写《佛山市城市配送试点企业备案登记表》、《佛山市城市配送车辆购置备案表》申请备案;申请备案时自有车辆少于30辆的,应承诺自备案之日起180天内须完成30辆(含)以上城市配送车辆的相关手续,否则自动丧失试点资格。2.审核。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后加盖意见报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3.备案。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规定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备案后试点企业可向公安交警部门申领城市配送车辆通行凭证从事城市配送业务。(四)试点资格的撤销。城市配送试点企业获得城市配送经营试点资格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撤销该企业的城市配送经营试点资格,同时由公安交警部门取消已发放的城市配送车辆通行凭证:1.不具备上述城市配送试点企业条件或城市配送企业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5/5诚信评价不合格,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2.未在备案之日起180天内完成30辆(含)以上城市配送车辆相关手续的。(五)城市配送车辆通行停靠。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持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城市配送车辆通行凭证按规定享有非高峰时段(7:00—9:00,17:00—19:00以外的时段)在限货区域内通行和临时停靠装卸货物的便利。四、下一步计划为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已印发工作实施方案,一是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二是加强宣传动员,鼓励动员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三是设计车辆外观标志标识。计划在标志标识设计方案设计完成后通过@佛山交通微信公众号开展车辆外观标识设计投票抽奖活动,充分征集企业、市民及相关部门意见,并确定最终外观标志标识。四是今年底前,制定城市配送试点企业考核标准。2017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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