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波轨道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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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关于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根据《宁波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98号)、《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06号)和《关于宁波市轨道交通专项土地储备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111号),为进一步理顺城市轨道交通体制机制,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发展城市轨道交通的重要意义、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一)城市轨道交通的重要意义。城市轨道交通是我市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发展工程、提升工程,各级各部门要以“建设轨道交通就是建设城市、发展轨道交通就是发展经济、运营好轨道交通就是改善民生”的战略眼光,进一步统一思想、强化认识,统筹谋划,齐心协力,主动服务,合力推进轨道交通各项工作,促进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主要目标任务。根据我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第一、二轮建设规划,近、中、远期建设目标为:近期目标,到2016年建成1号线全线(含一期、二期工程)和2号线一期工程,运营规模达到72公里,形成轨道交通“十”字形基本骨架网,轨道交通在公共交通中的骨干地位初步确立。中期目标,到2020年完成2号线二期、3号线一期、4号线、5号线一期、宁波至奉化城际铁路,建设规模120余公里,运营2规模近200公里,轨道交通网络化格局基本形成,在公共交通中的骨干地位基本确立。远期目标,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逐步扩大轨道交通线网的覆盖面,形成“一环七射两快”的远景线网,运营规模达到410公里,轨道交通网络较为完善,在公共交通中的骨干地位完全确立。(三)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科学规划的原则。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和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结合地下空间开发规划、轨道交通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实现多规融合、协调推进,力争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市政基础设施提升改造、轨道交通物业开发、交通一体化接驳设施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最大化发挥城市轨道交通综合效应。同时,应合理安排建设时序,坚持与城市需求、客流支撑、资金支持相结合。二是坚持合力推进的原则。继续坚持“举全市之力建设轨道交通”的根本理念,坚持“政府主导、市区共建”的基本模式,突出政府在规划、建设、运营、开发、筹融资等方面的主导地位,突出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撑地位,进一步理清市、县(市)区及管委会两级工作职责,树立全市“一盘棋”思想,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整合资源,加强配合,促进轨道交通工作有序推进,形成“多赢”局面。3三是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按照“建得好、用得好”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进一步强化资金、人才、政策等保障措施,进一步强化轨道交通集团公司的市场主体地位,在“政府保障、企业运作”的基础上,坚持“地铁+物业”可持续发展模式,创造条件鼓励轨道交通进行自我发展。二、城市轨道交通工作领导、协调和执行机制(四)进一步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工作领导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由市长担任宁波市轨道交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相关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市发改委、住建委、规划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国资委、公安局、交通委、环保局、城管局、安监局、信访局、轨道交通指挥部(集团公司)、宣传部、监察局、人防办、人社局、卫计委、水利局、文广局、审计局等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为成员,统筹决策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开发、资金等重大事宜,审议研究轨道交通发展重大政策,审议综合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土地收储及出让等重点工作,协调涉及面较广的轨道交通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建立年度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听取轨道交通工作情况汇报。(五)进一步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工作协调机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主动做好轨道交通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有关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具体日常工作由轨道交通指挥部(集团公司)负责,市发改委、城管局、交通4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委、财政局、公安局、供电公司、轨道交通指挥部(集团公司)等相关部门及属地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同时,以上单位分别确定一名处室负责同志为联络员),具体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督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落实轨道交通工作任务,协调涉及部门之间职责交叉的相关轨道交通工作,协调各部门和属地政府按照建设、开发等时序要求落实征地征收、政策处理、环境整治等工作,协调各部门和属地政府按照轨道交通工作需要落实行政审批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季度工作例会制度,并通过不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城市轨道交通难点、卡点工作。(六)进一步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工作执行机制。轨道交通指挥部(集团公司)作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开发的具体执行部门,要根据实际,进一步理清指挥部、集团公司工作职责,充分发挥统分结合、统筹运作的优势;轨道交通集团公司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不断完善企业治理结构。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作的日常协调,市发改委、公安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住建委、城管局、交通委、财政局等8个部门分管领导作为指挥部兼职副总指挥,具体参与轨道交通相关工作。已建和近期拟建的线路所在县(市)区、管委会均应明确相关机构负责轨道交通工作,落实人员和经费,具体负责协调本区域内涉及轨道交通的规划控制、征地征收、政策处理、信访维稳、和谐共建等工作。负责轨道交通设施保护的工5作机构要与住建、国土资源、规划、交通、城管等相关部门共同协商,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已建和在建控制保护区域内设施的保护工作。三、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管理(七)加强线网规划管理。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需求,市规划局会同市发改委、轨道交通指挥部(集团公司)要适时调整优化和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市规划局要会同市交通委、市住建委、市人防办、轨道交通指挥部(集团公司)等部门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做好与轨道交通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配套规划,提前预留轨道交通配套及公共交通换乘场站设施用地,同步纳入轨道交通沿线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八)加强建设规划管理。市发改委会同市规划局、轨道交通指挥部(集团公司)要适时组织编制各时期建设规划。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应与同一时期的轨道交通综合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同时编制、同时报批,线路工可报告应与沿线综合开发方案同时编制、同时报批。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和建设规划编制的线路工可报告,经市发改委批复后,原则上线站位设置、线路走向等不再调整。特殊情况下确需局部调整的,由属地政府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议同意后可进行局部调整。(九)加强沿线地下空间规划。按照《宁波市中心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局牵头制定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地6下空间专项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地下空间的功能、规模和布局予以明确,对能够与站点建设同步实施的地面建筑和地下空间开发要同步规划。(十)加强规划控制管理。市规划局要会同轨道交通指挥部(集团公司)编制城市交通线网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尚未实施的未建线路要设立规划控制范围,规划控制范围应包含项目建设用地和综合开发专项储备用地,对此范围内的用地作为强制性内容予以严格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作他用,凡涉及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各县(市)区、管委会和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等部门在进行行政审批时,需书面征求轨道交通指挥部(集团公司)的意见,由轨道交通指挥部(集团公司)同步进行审查并给予正式书面答复。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协调和管理(十一)健全城市建设协同机制。由市住建委会同轨道交通建设指挥部(集团公司)推进轨道交通工程与沿线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道路整治、接驳设施建设、环境提升计划,相关部门、属地政府要积极配合,确保有序实施。轨道交通施工占用范围内的路面、管线恢复和环境整治由轨道交通指挥部(集团公司)根据规划一并实施到位,避免重复建设。与城市轨道交通紧密相连的过街通道及地下通道接口建设,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可由相关单位委托轨道交通指挥部(集团公司)代建,力争与城市轨道交通同步建成,建成后按相关工程协同验收,并协同移交相关单7位接收管理。与轨道交通建设时序相当、位于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其他工程项目,应与轨道交通同步建设;对跨越(下穿)轨道交通的项目,应事先征求轨道交通指挥部(集团公司)的意见,轨道交通部分节点需要提前实施的应提前实施;同步建设或提前实施的项目,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由先行建设的项目建设方代建,由市发改委对此类项目进行补充立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准予进入招投标程序,质监部门应与原项目同步管理,验收部门应同步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十二)落实征地征收责任。继续按照“属地管理”的工作机制,由线路所经的县(市)区、管委会作为征地征收的责任主体,根据轨道交通年度征地征收计划和施工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征地征收所需资金具体根据市政府的轨道交通筹资责任状执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涉及的临时用地政策处理,实行“属地管理”,具体按照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9〕35号文件精神执行,除行政划拨用地外,具体借地补偿标准原则上按各地重点工程、临时用地借用标准基准价执行,所需资金由轨道交通指挥部(集团公司)负责落实。(十三)加强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由市公安交警局牵头制定完善局部和区域性交通组织方案、城市交通应急处理方案,并根据工程需要及时组织实施,在最大限度降低对城市道路交通和环境影响的基础上,满足建设需求,所涉经费由轨道交通指挥部8(集团公司)负责落实。轨道交通指挥部(集团公司)要科学组织施工,合理安排时序,减少对交通的影响。(十四)加强施工期间的管线迁移。各管线产权单位是管线迁移的主体单位,应按照轨道交通施工要求按时完成管线迁移工作。市本级管理范围内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管线迁移工作,由市城管局牵头督办,其他管线由市相关管理部门督办,涉及市本级管理范围之外的管线迁移工作由属地政府督办。轨道交通指挥部(集团公司)要及时制定管线迁移工作计划,并承担的管线迁移费用。(十五)加强站场周边环境整治。城市轨道交通车场站周边环境整治包括车场站周边配套道路建设、轨道交通工程用地红线外施工借用土地复耕及施工借用城市公共用地恢复等,整治工作应根据线路工程建设总体计划及时组织落实,具体由属地政府负责实施。轨道交通施工借用集体土地(除纳入轨道交通专项储备土地外)的,由属地政府负责土地复耕,由轨道交通指挥部(集团公司)按照相关文件支付有关费用;施工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用地的,原则上按照原样恢复,恢复工作由属地政府负责实施,相关费用由轨道交通指挥部(集团公司)承担,属地政府结合城市更新进行修复的,原则上轨道交通指挥部(集团公司)不再承担有关费用。场站周边日常管理由属地政府负责。(十六)加强文明施工管理。轨道交通指挥部(集团公司)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制度,制定轨道交通工程文明施工标准,督9促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切实减少对市民生产生活的影响。市住建委、市城管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轨道交通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落实。五、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协调和管理(十七)有序推进试运营验收工作。继续在市轨道交通试运营验收工作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试运营验收工作。市交通委作为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要牵头组织和协调新线开通前试运营基本条件的评估以及各项专项验收工作。专项验收涉及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专项验收机构和人员,提前介入,提高效率,并在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前按要求出具专项验收意见。轨道交通指挥部(集团公司)及相关部门要根据各专项验收意见,及时认真整改。(十八)完善以轨道交通为骨干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深入落实创建公交都市的要求,构筑以城市轨道交通为骨干、中运量公交和常规公交为主体、出租汽车为补充、公共自行车为延伸的多模式、一体化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市交通委要围绕城市轨道交通,逐步完善“快干支微”常规交通线网结构;原则上不设与轨道交通线路平行的地面中运量快速公交系统;除保留少数并行线路以备应急外,原则上对与轨道交通同向连续并行站点超过5站的线路进行调整;以轨道交通主要站点及客运换乘枢纽为中心,横向、纵向开设与轨道交通主轴线衔接的公交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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