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组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的目的是,通过明确规定集团组织机构、业务分工以及职务权限与责任,谋求企业组织的规范化和效率。第二条集团的业务全部按照下列原则执行。1.指示与命令全部按照指挥系统,自上而下,逐级下达。2.各部门在明确界定的业务范围内,严格执行上级下达的指示与命令,顺利地完成各项业务。3.涉及到跨部门的业务,相关部门必须积极主动联系,有效地协调解决;不允许任何妨碍业务工作顺利完成的言行。4.执行情况与结果,必须及时、准确和全面地逐级上报。第三条权限行使必须按下列原则进行:1.权限的行使者行使权限,原则上由直线指挥系统的各级管理者行使;但是,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把一部分权限委让给非直线管理者来行使,但必须规定代行或委让截止日期。2.权限行使的基准权限行使者只能在权限行使规定范围内行使权限。3.权限的委让与代行在权限行使者不能行使权限的情况下,原则上其权限由直线管理的上级代行,一旦权限委让给他人,或由他人代行,该管理者不得行使权限。4.对权限行使的干涉直线管理的上司对下级行使权限,不得干涉;下级不得妨碍上级指挥、监督和控制。5.直线管理者间的协商在直线管理者之间发生分歧、出现意见和纠纷时,按下列程序解决:(1)通过共同的上一级主管解决。(2)通过各自的上一级主管协商解决。(3)提交部门经理会议协商解决。第二章组织第四条整个集团包括集团与各个分、子公司,组织结构。第五条集团组织机构。第六条总经理以下的组织单位为“室”与“部”,业务分工和业务执行以部(室)为单位进行。1.综合管理办公室2.财务部3.房地产管理部4.生态旅游管理部5.生态酒店管理部6.商贸物流管理部以上部室属于集团总经理直线管理,属于同一管理级别。各部(室)业务分工另有文件规定。第七条“室”的负责人为“主任”,“部”的负责人为“部门经理”;部门经理以下设“项目经理”或“业务经理”职位。第八条集团业务原则上由各部室分工负责;但在下列情况下可召开部门经理会议。1.当总经理或部门经理的责权事务中遇到重大事项和责任范围广泛的企划事宜时。2.当遇到事关整个集团,需要进行总体或综合协调、控制时。3.当遇到某项需要会议讨论和审查事项时。部门经理会议的运行,由总经理主持负责。第三章基本职权第九条总经理按照既定的组织条例和董事会的决议,代表整个集团,管理全部业务。其主要职务如下:1.以董事会决定的基本经营方针为基础,决定事业计划。2.负责调控各部门的事业计划与业务活动。3.决定年度综合预算,并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另外,决定预算外开支。4.代表整个集团,全权负责缔结或处理重要契约等事宜。5.定期向董事会作出事业报告,以及提交监督所必要的资料。6.出席并主持股东大会。7.决定组织、业务分工和定编定员的变更与调整事项。8.决定各种规章制度的制定、更改与废除事项。9.决定分、子公司总经理、集团部(室)主任、部门经理和项目经理以上干部的人事的任命、调迁、变动和罢免事项。10.奖罚的决定事项。11.重要财产处置的决定事项。12.主持部门经理会议,贯彻部门经理会议的各项决定。13.其他重要或重大事项的决定。上列各项,原则上必须按董事会所作出的各项规定,或者按董事会的具体决议行事。在紧急情况下,总经理有权根据具体情况作及时处理,并在事后报告董事会确认。第十条副总经理以董事会决定、决议和规定为基准,协助总经理调控企业内部经营活动,并执行总经理委托的事项和业务,分工负责各部门与分、子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第十一条部门经理受命于总经理,全权负责管理所在部门,处理和执行所在部门承担的业务。1.参与制定所在部门的事业方针,积极辅助总经理。2.以部门事业方针为基准,制定部门事业计划,并按总经理的决定,付之实施。3.决定各项业务计划,调控各项业务活动,并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4.就所管辖的业务工作范围,对其他部门(室)经理、主任和总经理提出忠告。5.调整部内预算,向上级提出申请,对部门预算内重要开支进行严格控制,对预算实行监督。此外,对预算外开支及时向上级申请或报告。6.对部内定员和业务分工进行调整,及时向总经理报告。7.向上级申请部内晋升、降职、转职及调换事宜。8.安排并决定部内人员出差工作。9.对部内人事考核的结果作出调整。10.申请加盖总经理印章。11.指导和监督部内被管理者,负责推行对部内管理者的教育培训计划。第十二条综合管理办公室主任的基本职务,以第十一条规定为准。第十三条项目经理受命于部门经理(室主任),全权负责所管业务工作。1.参与制定与所在部门(室)事业计划方案,积极辅助部门经理(主任),提出建设性意见与忠告。2.以部(室)事业计划为基准,制定业务计划,服从部(室)主管的命令与指挥,接受部(室)主管的监督。3.向部(室)主管提出业务预算,控制项目内预算开支。4.及时地向部(室)主管报告所管项目内人员变动情况,包括项目组织、定员和业务分工的变动情况。5.对所管业务内人员晋升、降级、调换工作向部(室)主管提出申请。6.对业务内人员奖惩事宜向部(室)主管提出申请。7.负责业务内人事考核工作。8.安排业务内人员一日内的出差工作。向部(室)主管申请一日以上的项目内人员出差事宜。9.加盖集团印章的申请事宜。10.对所管业务工作的遵纪守法行为实施监督。11.向部(室)主管报告业务工作情况,以及其它有关业务工作。12.监督并实施对所管辖人员的现场教育培养工作。第四章分、子公司第十四条集团对下属分、子公司,包括全资集团和合资集团,拥有下列基本权限:1.以董事会决议为基准,制定、修改和废除整个集团的基本组织原则、管理规则和经营方针。2.向分、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和专员,监查各分、子公司高层经营管理,保证各分、子公司按集团制定的组织原则、管理规则和经营方针运行。3.决定分、子公司总经理人选的任命、调遣、变动和罢免,认可分、子公司部门经理人选的任命、调遣、变动和罢免。4.调控各分、子公司之间的事业计划和重要或重大业务活动。5.决定集团对分、子公司的资本投向与资金流向。保证集团按期收回对分、子公司的投入资本金,保证集团对分、子公司投入的股份资本增值或免遭损失,并且收回合理的股份红利。有关集团对分、子公司资本金投入的管理办法,另有《强化流动资金总体调控的业务规定》。第十五条分、子公司总经理在第十四条所限定的前提下,拥有一个集团独立经营与管理所必要的人、财、物责任与权限。具体规定如:1.基本职务范围按照集团制定的组织原则、管理规则和经营方针,以及分、子公司董事会决议,制定分、子公司的经营计划、经营方针,制定相应的组织原则与管理规则,展开分、子公司产供销以及开发、教育培训与经营管理业务活动,谋求分、子公司的生存与发展。2.基本责任(1)对分、子公司的经营管理运行,以及相应的业务执行结果负有全部的责任。(2)对分、子公司经济效益和盈利状况以及分子公司的生存与发展负有全部责任。(3)对分、子公司提高经营效率、降低成本以及加速流动资金周转负有全部的责任。(4)对分、子公司提高员工士气、工作热情,开发和合理利用人力资源负有全部责任。(5)对提高整个股份集团的经济效益和信誉,负有相对的责任。(6)负有集团以其他特殊方式所规定的责任。3.基本权限(1)经营计划与经营方针的起草、决策与推行。(2)分、子公司内组织结构的设置、人员安排与配置。(3)对外资金的筹措、运用和管理。(4)总经理以下人员的招聘、录用、任命与罢免。(5)人员的教育与培训。(6)对外债权与债务的转让、处置。(7)所辖车辆、固定资产、器具的交换与增设。(8)投资项目与经营项目的策划、筛选和决策。(9)采购与销售以及定价的决策。(10)与第十四条规定不相抵触的其他生产经营权限。第十六条集团有权对分、子公司的业务进行技术性监控,以便维持整个集团的系统运行,并帮助分、子公司有效经营,实现经营计划。1.业务预定申请每年12月向集团提交下列业务预定申请:(1)年度经营计划书。(2)经营项目费用预算表。(3)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报告书。(4)设备(建筑物、设施)新建、扩建和维修费用预算表。(5)业务预定(人民币或外币贷款)申请书。(分、子公司—→综合管理办公室—→财务部)2.定时报告每年12月向集团提交下列报告:(1)资产评估报告书。(2)财务决策报告书。(3)在册人员报告书。(4)资产平衡表。(5)经营分析表。(6)不良固定资产(不良债权)处理结果报告书(每项50万元以上)。(分、子公司—→综合管理办公室—→财务—→综合管理办公室)3.临时报告与申请在下列情况发生时,立即向集团报告。(1)事故报告书。(2)大宗交易机会报告书。(3)大宗交易损失报告书。(4)诉讼发生报告书。(5)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完工报告书。(6)贷款延期偿还申请书。(7)临时贷款申请书。(8)其他重要或重大经营事件发生报告书。(9)其他人力不可抗拒事件发生报告书。(分、子公司—→综合管理办公室—→财务部)4.巡视集团按照业务管理要求,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经理、综合管理办公室主任、项目经理,随时对各分、子公司进行访问、检查。5.监察集团经总经理特命,派出财务监察员和业务监察员,在总经理的特殊指令范围内,对分、子公司的财务和经营业务进行专项调查、检查、审计和监督。第十七条集团派遣董事、监事或专人对分、子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日常业务管理实施全面监控。1.参与分、子公司董事会高层决策,负责对分、子公司高层管理者讲解集团的战略意图、经营方针和计划,协调集团与分、子公司之间的经营目标。2.对分、子公司的经营计划、经营方针提出忠告。使集团与分、子公司的事业之间建立内在联系,相互做出贡献。3.密切集团各职能管理部门,尤其是集团财务部、项目部和综合管理办公室与分、子公司高层管理者的关系,保持或建立集团与分、子公司管理业务上的良好关系。4.就集团以及总经理的单项具体指示与命令,对分、子公司经理进行解释、商谈,使集团及总经理的具体指示、命令及意图,能够在分、子公司得到贯彻和落实。5.就监察结果及时向总经理做出报告和说明。第五章典型业务管理原则第十八条集团各项业务按本规定相关程序策划、提案、审核、批准、执行、监察、总结汇报。为了强调典型工作流程,特作出以下规定。第十九条人事管理规定:1.集团总部所需人员,由各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建议,由集团人力资源部门(综合办)负责招聘,招聘甄选由部门负责人参与,并有对所应聘人员在业务方面甚任与否的决定权;部门负责人有对本部门试用期人员转正的决定权;有对本部门不合格人员调离、或辞退建议权。2.各公司人员增减时,须上报集团批准,在批准额度内自主招聘,招聘人员基本情况经集团审批后由各公司自行聘任。3.各公司财务人员由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负责招聘,由财务部决定是否录用。各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由各公司负责人提名,集团总经理批准。解聘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