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值班与避碰问答题1.“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指哪些船舶?答:(1)从事敷设、维修或起捞助航标志、海底电缆或管道的船舶(2)从事疏浚、测量或水下作业的船舶(3)在航中从事补给或转运人员、食品或货物的船舶(4)从事发放和回收航空器的船舶(5)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6)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而该项拖带作业使该船偏离所驶航向的能力严重受到限制者2.简述在航的两种状态?答:船舶不在锚泊、系岸或搁浅,即为在航。在航又有“对水移动”和“不对水移动”之分(1)“对水移动”意指船舶在推进设备的作用下,在水面移动的一种运动状态。它包括一船在航行中主机停转、风帆落下、停止荡桨,但仍以惯性运动的这一过程。(2)“不对水移动”意指船舶在推进设备的作用消失之后在水面上漂浮的一种状态。也就是船舶在停止使用推进设备,并且惯性冲程完全消失之后的一种状态。它包括船舶在惯性冲程消失之后,随流漂移以及由于风流不一致,且风的作用大于流的影响而产生的一种向下风侧漂移的运动,甚至还包括“走锚船”由于其漂移速度低于水流速度所形成的速度差而产生相对于水的运动。3.何谓“限于吃水船舶”?该船舶确定的因素有哪些?“限于吃水的船舶”一词,是指由于吃水与可航水域的水深和宽度的关系,致使其驶离所驶航向的能力严重受到限制的机动船。确定因素有三个:①吃水与可航水域的水深和宽度的关系②致使其驶离所驶航向的能力严重受到限制③机动船4.失去控制船舶与操纵能力受到限制船舶的异同点比较?答:(1)“失去控制船舶”一词,是指由于某种异常的情况,不能按本规则条款的要求进行操纵,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2)“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一词,是指由于工作性质,使其按本规则条款的要求进行操纵能力受到限制,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3)相同之处:不能给他船让路(4)不同之处:失去控制的船舶由于某种异常的情况不能按本规则条款的要求进行操纵;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由于工作性质,使其按本规则条款的要求进行操纵能力受到限制。5.哪几种灯光不应显示?答:(1)会被误认为《规则》定明的灯光(2)会削弱号灯的能见距离或显著特性的灯光(3)会妨碍正规瞭望的灯光6.简述失去控制的船舶应显示的号灯号型?答:1)失去控制的船舶应显示的号灯(1)在最易见处,垂直2盏环照红灯(2)当对水移动时,还应显示2盏舷灯和1盏尾灯。当船舶失去控制时,不得继续显示桅灯,否则,将被认为犯有重大过失(3)当不对水移动时,应关闭舷灯和尾灯,而仅显示垂直两盏环照红灯2)失去控制的船舶应显示的号型在白天,在最显易处,垂直悬挂2个球体。7.简述除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应显示的号灯号型?答:⑴最易见处垂直3盏“红、白、红”环照灯;⑵对水移动时,还应显示桅灯、舷灯与尾灯;⑶不对水移动时,关闭桅灯、舷灯与尾灯;⑷当锚泊作业时,除应显示3盏“红、白、红”环照灯外,还应显示“锚灯”;⑸在白天,在航时,在最易见处,垂直悬挂3个“球、菱、球”号型,锚泊作业时,还应悬挂一个“锚球”;(6)在航中从事补给或转运人员、食品或货物的两艘船舶,均应按上述规定显示“操限船”的号灯或号型;8.搁浅船应显示的号灯号型有哪些?答:1)搁浅船应显示的号灯:①应显示同等长度锚泊的号灯,但不得显示工作灯或甲板照明灯②在最易见处外加垂直2盏红灯2)应显示的号型:在最易见处悬挂3个球体3)L<12m的船舶,不要求显示垂直2盏环照红灯和3个球体;但应根据同等长度的锚泊船显示号灯、号型。9.哪些船舶应鸣放一长两短声号,声号含义是什么?答:应鸣放一长两短的船舶:失控船、操限船、限于吃水船、帆船、从事捕鱼的船舶、从事拖带或顶推他船的船舶。声号含义:①表示本船在航②表示从事捕鱼船、操限船在锚泊中作业。10.能见度不良时锚泊船应鸣放的声号?答:(1)L100m的锚泊船应以每次不超过1min的间隔急敲号钟约5s;(2)L≥100m的锚泊船应在船的前部急敲号钟约5s,并应紧接钟声之后,在船的后部急敲号锣约5s;(3)此外,锚泊船还可以连续鸣放3声,即一短一长一短声,以警告驶近的船舶注意本船位置和碰撞的可能性,当锚泊船与驶近的船舶业已处于互见之中,也可鸣放至少五短声信号以示警告。(4)本款规定不适用于锚泊中从事捕鱼作业的捕鱼船以及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的操限船。11.正规的瞭望与哪些因素有关?试举五例。答:“正规的瞭望”就本身意义而言,可以解释为“合适的瞭望”(或“适当的瞭望”),它与很多因素有关,其中包括下列,但不限于下列的各种因素。(1)配备足够的、称职的瞭望人员(2)制定能获得最佳瞭望效果的瞭望位置(3)使用适合当时环境及其情况下的一切有效的手段(4)保持连续的、不间断的观察。(5)采用科学瞭望方法,坚持全方位的系统观察(6)在能见度不良的水域中或在通航密度较大的水域航行时,应坚持雷达观察,并进行雷达标绘或与其相当的系统观测。同时应开启驾驶室门窗,以利于守听他船的雾号,并注意视觉瞭望。(7)正确处理“定位与瞭望”的关系,切不可因忙于定位或寻找浮标或灯标,忙于转向或核对罗经,而疏忽对来船及海面的观察。(8)在瞭望时,做到认真、谨慎,尽职尽责。除了充分判断碰撞、搁浅和其他危害航行安全的危险和情况而保持正规瞭望外,还应包括对遇难的船舶和飞机、船舶遇难人员、沉船和残骸保持正规的瞭望。12.决定安全航速时,应考虑的因素有哪些?(1)对所有船舶:①能见度情况②通航密度,包括渔船或者任何其他船舶密集程度③船舶的操纵性能,特别是在当时情况下的冲程和旋回性能④夜间出现的背景亮光,诸如来自岸上的灯或本船灯光的反向散射⑤风、浪、和流的状况以及靠近航海危险物的情况⑥吃水与可用水深的关系(2)对备有可使用的雷达的船舶,还须考虑:①雷达设备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②所选用雷达距离标尺带来的任何限制③海况、天气和其他干扰源对雷达探测的影响④在适当距离内,雷达对小船、浮冰和其他漂浮物有探测不到的可能性⑤雷达探测到的船舶数量、位置和动态⑥当用雷达测定附近船舶或其他物体的距离时,可能对能见度作出的更确切的估计。13.判断碰撞危险的方法有哪几种?答:(1)罗经方位判断法①如果来船的罗经方位没有明显的变化,则认为存在碰撞危险②即使有明显的方位变化,有时也可能存在碰撞危险(2)舷角(或相对方法)判断法(3)桅灯水平张角判断法(4)雷达标绘判断法14.请解释一下造成紧迫局面的主要原因?答:(1)不瞭望或未能保持正规的瞭望,以致未能发现来船或未能及早地发现来船;(2)判断碰撞危险的手段不当、方法不妥,或使用不充分的资料作出判断,盲目采取行动;(3)未能使用安全航速。尤其是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未能备车航行,以致于措施不及;(4)未能及时采取避让行动,以致贻误时机;(5)不遵守《规则》规定或违背《规则》采取行动,导致两船行动不协调;(6)缺乏海员通常做法所应有的戒备或对特殊情况可能要求的任何戒备,盲目行动以致于形成另一个紧迫局面。15.避免紧迫局面的最有效的行动有哪些?答:若有足够的水域,则单凭转向可能是避免紧迫局面的最有效行动,但该行动必须是及时的、大幅度的,并且不致造成另一紧迫局面。若当时水域受限,即:船舶驶离所在航向的能力严重地受到限制,则采取减速、停车或倒转推进器可能是避免紧迫局面的最有效行动,但该行动也必须是及时的、大幅度的,并且不致造成另一紧迫局面。因而,在决定采用转向或变速的行动以避免与来船形成紧迫局面之时应充分注意当时的水域是否允许本船采取大幅度的转向行动;通常情况下,在开阔的洋面,宜采用舵让;在狭窄水道或通航密度甚高的海区,则以车让位为妥。不管采用舵让还是车让,均应及时地、大幅度地进行,并且不致造成另一个紧迫局面。16.“避让行动的有效性”指什么?其衡量的依据有哪些?答:“避让行动的有效性”通常指:避让行动的客观效果能否符合规则的要求以及能否达到预定之目的,其衡量的依据是:⑴是否为本规则准许或要求采取行动⑵能否被他船观察时容易地察觉到;⑶能否导致两船在安全的距离上驶过。17.试举五例核查避让行动有效性的方法。答:(1)根据两船所处的水域、当时的能见度情况、两船所构成的会遇格局以及所适用有关《规则》的条文,首先核查一下本船所采取的行动是否符合《规则》的规定;(2)采用适合当时环境及其情况下的一切有效手段,核查避让行动的客观效果能否达到预定避让之目的,尤其应采用“罗经方位判断法”、“雷达标绘法”以及“距离、方位变化率表”来检测来船方位的变化情况以及两船的DCPA;(3)应及时查核所下达的避让行动命令的执行情况,其中包括“舵角指示器”与“转速表”的反应;(4)应仔细查核并修正各种仪器、设备可能存在的各种误差对核查工作所造成的影响;(5)应仔细、认真地观察来船的动态,尤其应注意来船可能采取任何与本船不协调的行动;(6)尽一切可能在VHF上与来船沟通联系,以保证两船行动的协调;(7)必要时,也可以申请海岸雷达站或VTS系统给予协助,以查明本船行动的有效性及仍然可能存在的潜在危险;(8)查核避让行动的有效性应始终贯穿于会遇的整个过程或避让的整个过程,直至驶过让清为止。18.何谓“良好的船艺”?哪些做法属于“良好的船艺”?请举出五例。答:“良好的船艺”即:优良的操船技艺,是指一个谨慎的、合格的航海者在长期的航海生涯中所积累的宝贵经验、所具有的优良技能以及传统做法。下面所提及的“良好船艺”,通常可解释为,但不限于下列各种做法:(1)在通航密度较大的水域或在狭水道与航道中行驶时,将主机作好随时操纵和准备;(2)在狭水道、航道及其他浅水区域备双锚行驶;(3)夜间遇来船,首先查核本船号灯工作情况,断定有构成碰撞危险,使用手操舵;(4)避让前,若时间允许,尽最大努力在VHF上与他船取得联系,以表明行动之目的或以达成避让之协议。实施转向避让时,宜叫舵角而不宜叫航向;(5)熟悉车舵性能,正确使用车舵,保证在必要时具有良好的多效,又具有强大的推(或拉)力;(6)若无足够的水域,又要避免使用倒车导致船首偏正之不利现象;可先令“左舵”,后操“倒车”;(7)抛锚避让时,注意抛锚止冲,而不宜抛单锚,导致船尾急速偏转,造成无可挽回之危局;(8)在狭水道或航道中或在其他通航密度较大的区域,若欲追越前船。通常应保持在前船右舷追越,必要时,还应鸣放声号,以求得前船配合;(9)追越时,正确操纵船舶,注意船舶间压力场的变化趋势及其规律,以避免船吸的形成;(10)作为被追越船,为使追越船安全驶过。采取减速以缩短两船并航时间,适当转向,以让出一定宽度;(11)遇雾时,若航行安全无法保证,则应择地锚泊或至少应将航速减到能维持航向的最低速度;(12)在制定有地方规则的水域中行驶,尤其应注意“逆水船让顺水船、轻载船让重载船,进口船让出口船”;(13)进入锚地意欲锚泊之时,应正确选择锚位,注意留有足够的余地以应付船舶旋回之需求以及万一在走锚(也包括他船走锚)的情况下,来得及采取应急措施以防止碰撞;(14)锚泊时,若风大流急,船首偏荡剧烈,为避免走锚,启动主机,操纵舵叶,以保证船首稳定。19.减速避让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答:(1)根据当时的环境及其情况,估计存在车让的可能性,应及早地把机器作好随时操纵的准备;(2)若欲减速避让,则宜采用立即停车之方法以使能迅速达到减速之目的,同时使他船能容易地察觉本船之意图。(3)熟悉主机性能,掌握船舶在减速、停车、倒车在各种状态下的运动规律及冲程,以正确把握行动之时机;(4)掌握维持航向的最低速度,掌握船舶在倒车情况下的偏转规律,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防船首偏转可能导致的危险;(5)采用减速措施以避让左舷正横以前来船之时,应注意来船右转可能导致两船行动不协调,当发现来船确实采取右转行动,宜立即恢复原航速为妥;(6)当采用转向结合减速的措施之时,应注意两种行动效果的一致性。(7)若欲紧急倒车,宜注意正确的操车方法,以免损坏主机及其部件。20.被追越船若同意后船追越,应采取哪些措施?答:被追越船若同意后船追越,不但应鸣放同意声号,还应采取使之能安全通过的措施:(1)让出航道,以保证有足够的水域,以便后船安全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