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社区志愿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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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南通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南通市民政局通民发〔2012〕69号关于印发《南通市社区志愿者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社会志愿服务活动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文明办、民政局:社区志愿服务是社区网格化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社区建设的有效抓手,是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有益补充,也是推进我市志愿者行动深入发展的现实需要。为规范和促进社区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南通市社会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文明办、市民政局研究制定了《南通市社区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希望广为宣传,积极发动,加强管理,将我市社区志愿服务活动提高到更新水平,推动全市城乡和谐社区建设。附件:南通市社区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2-南通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南通市民政局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主题词:社区志愿者管理办法通知南通市民政局办公室2012年7月11日印发共印150份-3-南通市社区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城乡和谐社区建设,广泛普及“学习雷锋、奉献他人、提升自己”的志愿服务理念,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规范和促进社区志愿服务,加强社区志愿者队伍管理,维护社区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南通市社会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社区志愿服务指以社区志愿者为主体,以志愿服务组织为管理协调机构,从社区成员多种需求出发,开展各种无偿公益服务活动,协助解决社区问题,塑造优良的社区文化,促进社区服务管理,共同推动社区建设。第三条社区志愿服务以公益性、自愿性、群众性、实效性为基本原则。第四条社区志愿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社区帮困、社区文体、社区教育、社区环卫、社区治安、社区便民服务、社区邻里互助、社区“红娘”等关爱他人、关爱社会、关爱自然志愿服务。第五条社区志愿服务的主要形式:“一助一”、“多助一”的个体结对型;“广场服务”、“服务基地”的群体集中型;热线呼-4-叫、信箱留言的诉求型;举办知识讲座、专业咨询、科普教育的学习型;维权帮教、绿化清洁、治安巡逻、文化娱乐、义务家教的其他各类公益型服务。每年“学雷锋、学‘莫文隋’”行动日(3月5日)、南通江海志愿者服务月(3月)、国际志愿者日(12月5日),围绕关爱空巢老人、关爱留守儿童、关爱农民工、关爱残疾人等主题,集中宣传和开展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倡导和弘扬志愿服务精神。第六条社区志愿服务组织是依法成立、专门从事社区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社区志愿者的管理单位,负责社区志愿者的招募、注册、培训、管理、评估、表彰以及宣传等相关事宜,要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或者备案,接受其监督和管理,并根据自己的章程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第七条社区志愿者是指出于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和社会责任感,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鼓励、引导社区志愿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注册,成为“注册社区志愿者”,以便参与社区志愿服务,享受专业培训、服务认证、权益保护、表彰激励等服务。第八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志愿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和促进社区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帮助本辖区内社区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推进城乡居民自治,建设和谐社区。-5-城乡社区要把志愿服务的要求纳入村规民约之中。全社会应当尊重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和社区志愿者的劳动。提倡具备志愿服务条件的公民积极参加社区志愿服务活动。第二章社区志愿服务的管理机构与工作职责第九条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应接受社会组织登记监督机构和相对应的业务主管部门的双重领导。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社区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各乡镇(街道)建立志愿服务中心,各社区建立社区志愿服务站。第十条各级社区志愿服务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分别为:(一)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的总体部署、综合协调和培训指导,同时负责加强乡镇(街道)志愿服务中心建设,做好机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协调工作;(二)乡镇(街道)志愿服务中心负责社区志愿服务站的建设指导和所辖社区志愿服务的组织协调;(三)社区党支部、村(居)委会联合物业企业和社区社会组织,组建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站。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站是开展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的基层组织,其职责为招募、培训、管理社区志愿者,组织管理社区志愿服务队,确立服务项目及其负责人,落实服务活动,筹措有关活动经费,为社会公益事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等提供服务。-6-社区志愿服务站站长可由社区社会组织或物业企业负责人兼任,也可通过社会公开招募、社区村(居)民民主选举等方式产生。第十一条建立社区志愿服务站是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及志愿服务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各级党政组织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社区志愿服务站要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南通市社会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依法登记,并加强规范化管理。第三章社区志愿者的招募与注册第十二条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可采取公开招募与定向招募相结合、经常性招募与阶段性招募相结合、面向个人招募与面向集体招募相结合等方式开展招募工作,建立健全高效便捷的社区志愿者招募机制和稳定通畅的招募渠道。(一)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可根据志愿服务项目和岗位需求情况,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广播、信息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有关志愿者需求数量、岗位要求和报名方式等招募信息,为社区志愿者参与社区志愿服务创造便利条件。(二)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可深入城乡社区和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社区志愿者招募工作,吸引和动员热心公益的广大居民特别是有一技之长的专业人-7-士就近、就便加入社区志愿者队伍,参加社区志愿服务活动。第十三条建立全市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申请成为“注册社区志愿者”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热心社区公益事业,具有“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年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具备参加志愿服务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的相关规定。第十四条乡镇(街道)、社区以及经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或备案)的各类社区志愿服务组织为社区志愿者注册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机构”),负责社区志愿者的注册管理工作。第十五条“江海志愿服务平台”为全市统一的志愿者注册网络平台。各县(市)区应建立健全“注册社区志愿者”档案管理系统,实现网上注册和管理,促进注册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第十六条社区志愿者注册程序如下:(一)凡符合社区志愿者注册条件并志愿从事社区志愿服务的个人,可通过网络、电话或直接到各类社区志愿服务组织等方式向注册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南通市社区志愿者注册登记表》,提供个人的基本信息及可参加的志愿服务的类别、方式、时间等必要信息。申请人身份证号是注册的必要认证信息。(二)社区志愿者注册机构负责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三)审核合格后,注册机构为申请人统一编号,发放南通-8-市社区志愿者卡,并将申请人的有关信息录入志愿者数据库。(四)志愿者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至少选择一个志愿服务项目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五)注册机构向注册志愿者发放由各县(市)区民政局统一制作的社区志愿者卡时,注册社区志愿者应保证所提供的基本信息的真实性。社区志愿者采取年度注册的管理办法。社区志愿者卡在进行年度注册后方为有效。第十七条社区志愿者卡。社区志愿者卡集身份标识、注册登录、激励表彰等功能于一体,是社区志愿者的身份卡、信息卡、计时卡、荣誉卡。(一)身份凭证。社区志愿者卡是社区志愿者身份的标识,社区志愿者可凭社区志愿者卡参加社区志愿服务、培训、公益实践等活动。(二)信息管理。社区志愿者凭社区志愿者卡号及密码可登录“江海志愿服务平台”网站,进入个人管理模块,查询、修改个人信息。(三)服务计时。市、县(市)区在社区开展的重大活动志愿服务和应急志愿服务,由志愿服务的组织者对志愿者服务时间进行计时,经相关志愿服务组织认定后记录进社区志愿者卡;经常性社区志愿服务,由社区村(居)委会或服务对象及社区志愿服务组织者对服务时间提供证明,经相关志愿服务组织认定后记录进社区志愿者卡。服务时间为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9-以小时为单位计量。(四)荣誉激励。社区志愿者卡号具有唯一性,可由社区志愿者永久保留,具有特殊的纪念意义,也是对持卡社区志愿者的一种激励。注册社区志愿者的奖励信息经授权后由注册机构负责填写。第十八条社区志愿者卡编号。各县(市)区民政局统一确定志愿者卡号编制规则,社区志愿者卡号与身份证号相匹配,在注册系统中将社区志愿者身份证号作为后台信息予以管理和保密,社区志愿者卡上不出现个人身份证号。社区志愿者卡号一人一号,终生使用。在志愿者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履行志愿者义务等情况下,应由原注册机构注销其社区志愿者卡号,被注销的社区志愿者卡号不再重新使用。第四章社区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九条社区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以志愿者的身份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请求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对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中由本人所支出的交通、误餐、通讯等费用,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可以给予适当的补贴;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10-服务;对志愿服务组织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要求志愿服务组织出具参加志愿服务的证明;申请注销注册志愿者身份;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二十条社区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的相关规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信息,如有信息变更及时联系修改;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的义务,完成志愿服务;自觉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和声誉;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保守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不得向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索取、变相索取报酬;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第五章社区志愿者的管理与服务第二十一条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志愿者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宏观指导,各相关部门给予积极配合并进行业务指导。第二十二条加强日常管理,为社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保障与支持。(一)社区志愿者的培训工作主要由其注册机构或有权单位-11-和组织负责,对于普通志愿者,可通过初次培训、阶段性培训和临时性培训等方式,进行权利义务、服务理念、服务态度、服务技能等方面的基础性培训;对于骨干志愿者可通过集中轮训、参观学习、经验交流、考察观摩等方式进行专业服务技能、项目管理方法等方面的重点培训,不断加强和改进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二)社区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应坚持自愿和力所能及的原则,要通过与志愿服务组织或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书等形式,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有关权利、义务、责任。(三)社区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或组织者提供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证明,志愿服务组织予以认定并记录,作为对志愿者评价认证和激励表彰的主要依据。(四)建立健全社区志愿者服务时间储蓄、互助服务、返还服务等制度,把提供志愿服务与优先享受志愿服务结合起来,在志愿者本人需要帮助时,可优先得到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志愿服务。(五)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应落实和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如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对志愿者造成损害,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支持受损害的志愿者要求有关服务对象赔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社区志愿服务的需求对接机制和项-12-目管理机制,实现社区志愿者参与社区志愿服务和群众接受社区志愿服务的便利化。(一)各县(市)区政府或其授权的志愿服务组织对本地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