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分裂症武某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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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分裂症武某杀人案被鉴定人:武某,男,26岁,未婚,农民。一、鉴定要求1.目前精神状态2.作案时精神状态3.责任能力评定意见。二、主要案情被鉴定人武某于1983年3月10日晚,因不满祖母管教,趁夜晚无人用斧头将祖母及其好友薛某砍死。三,被鉴定人家庭及个人的有关情况父:健在,原籍务农。母:病故。兄:原籍务农。父母两系三代无精神病家族史。被鉴定人幼年发育正常,小学毕业后务农,个性开朗,办事精明。1980年2月来沪寄居叔父家,经祖母托人介绍进工厂作临时工,不久被辞退。几经更换单位,均因不能完成厂方任务被辞退。祖母好言相劝,被鉴定人非但不接收教训,反吵吵闹闹,破口骂人,婶母训责,竟全部脱光衣服任意胡闹,后由父亲领回原籍,经当地中医调治,逐渐复原。四,作案时及前后的精神状态被鉴定人在原籍学得一手木工手艺,1982年再次来沪,寄居叔父家中,与祖母同室,相互照顾,白天走街串巷,凭一手好手艺做工自给,祖孙相安无事。将近1983年元旦,武某见自己日夜辛苦,省吃俭用,业已攒积千余元,乃购电视机和缝纫机各一,催其兄来沪带回,准备次年国庆结婚,并打算春节期间继续留沪,多干活多攒些钱。春节期间,被鉴定人日夜开工,收入较丰,祖母、叔父均为之高兴。不意1983年3月某晚,被鉴定人回家后突然抱头痛哭,重复不停地说:“我完了,到头了”,祖母见状急问其故,才知被鉴定人无端猜疑其兄将他的电视机、缝纫机卖掉,并听到别人均在骂他“憨大、死劲做生活,攒钱给别人用”。劝说无效,继续哭闹,口出秽语,随即砸碎厨房中杯盘,将生活用品乱甩,逼祖母给500元钱购买电视机,未允,即破口骂人,用工具砸碎玻璃,婶母见状劝阻,被鉴定人抓其衣领拖往马路,并将她往电线杆上撞,谁上前劝说就打谁,直至晚上11时仍吵闹不休。合家计议一面急电其父迅速来沪商讨对策,一面请当地医院注射镇静剂以求安宁。两天后被鉴定人突然变得一声不吭,呆若木鸡,向之不答,呼之不应,滴水不进,仅靠医生来家鼻饲流质维持生命,整天卧床,膀胱充盈,导尿也无反应。其父来沪,问之不答,推之不动,一时无法带他回乡,白天由父看管,夜间请祖母照料。数日后某晚,祖母发现,置其床边之食物减少,心中起疑,暗中探视,但见被鉴定人在夜深人静时自行侧身摄食,翌日询之又不作声,连续三晚均如此。祖母误认其病情有好转,心中稍觉放心,第四夜祖母邀得好友薛某为伴帮助照顾,不期次晨六时许,祖母与薛氏正憩睡,被鉴定人突然起床,手持斧头向熟睡的两老人乱砍,邻居发现后,急唤众人破门而入,将被鉴定人抓住,然两老人均已惨死。拘审期间被鉴定人复僵卧于床,不言不食,依靠鼻饲维持生命,关押数天每况愈下,故急作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五、鉴定时的精神状态及躯体情况作案后20天,鉴定检查时,发现被鉴定人仰卧在地,双目紧闭,插有鼻饲管,全身僵住不动,四肢微屈,肌张力增加。呼之不应,推之不动,呈缄默状态,无法接触交谈。挪动四肢,出现典型蜡样屈曲症状;抬高其头部,长时间不回复原状,存在空气枕头征。神经系统检查未发现异常。六,鉴定诊断:紧张型精神分裂症七,责任能力评定意见:无责任能力八、分析紧张型精神分裂症的临床表现主要特征为精神运动障碍,往往有两种发作形式重复或交替出现。一是精神运动性抑制,常称紧张性木僵:病人僵住不动,不言不食,口水外溢而不知吞咽,甚至膀胱充盈也不排尿,可出现违拗状态,此时肌张力增加,甚至蜡样屈曲,即肢体被任意摆布为某一姿态,可维持较长时间而不自动回复原状。有些病人在木僵状态背景上可突然暴发强烈的破坏或行凶伤人行为,过后又恢复原有木僵状态,因而易被误认为装病。另一形式是精神运动性兴奋,以冲动行为为主,伤人毁物而难以理解。上述紧张型精神分裂症症状在发作前常无预兆,其持续时间长短不一。近年来此型已明显减少。本案例突然起病,发作前无预兆,唯一可推测的发病诱因可能系工作劳累导致旧病复发。临床表现先出现精神运动性兴奋,冲动毁物,而后出现紧张性木僵状态,违拗、僵住、缄默,往往使家属放松戒备。从病理生理机理分析,这种状态乃属于一种催眠位相状态,一旦这种催眠位相状态得到释放,往往突然暴发强烈的破坏或行凶,伤人行为,过后又回复原来的木僵状态。本案例就是在这期间突然出现无目的凶杀伤害行为。由此可见,本案例病史及临床表现完全符合紧张型精神分裂症,其作案行为处于发病期,由紧张性木僵期间出现的一种病理性突发性冲动行为所致,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故不具有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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