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一、行政法的概念和渊源(一)行政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所作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活动。行政的基本特点是:第一,行政是行政主体的特定活动,并非行政主体的一切活动。第二,行政是行政主体以国家名义实施的旨在执行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决定、命令等的活动。第三,现代行政都应是法治行政。(二)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能过程中所发生的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行政机关内部、行政机关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行政机关与个人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称。它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法律依据,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分支部门。(三)行政法的特点行政法的特点表现为:第一,从内容上看,行政法涉及的范围广泛,调整内容繁杂,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内容也较易于变动和更新。第二,行政法有明显的命令、管理和服从性质,是垂直法律调整的典型表现形式。第三,行政法表现形式多样,数量大,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第四,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相互交织,往往共存于同一法律文件之中。(四)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渊源就是行政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在我国,行政法的渊源大致有:宪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有关的正式法律解释、中国所加入或签订的条约或协定等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包括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亦称依法行政原则或行政法治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取得、运用和存废,必须符合法律,不能与法律相冲突。1、合法性原则该原则的主要内容是:行政职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要有法律依据;一切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必须遵守法律,任何行政法律主体都应严格依法行政,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享有法外特权;一切违反行政法规或者越权的行为都是无效的违法行为,行政违法主体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合理性原则指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行使行政职权、追究违法行为和实施行政救济等都必须正当、客观和适度。其内容是:行政行为必须符合行政立法的目的;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合乎情理;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即应考虑相关的因素,而不考虑无关的因素。三、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形成的行政关系。任何行政法律关系都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客体及行政法律关系内容三个部分构成。四、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一)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名义独立行使职权,承担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及社会组织。(一)行政主体外部行政主体可以分为如下几种: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被授权的社会组织。(二)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处于被管理和被支配地位的机关、组织或个人。在我国,行政相对人主要有以下几种:公民;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外国组织和个人等。五、国家行政机关(一)什么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是指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必须贯彻权力机关的法律和决定,不能将其混同于独立行使职权的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更不同于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二)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1)中央政府,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等;(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3)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4)县级市、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5)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上述各级人民政府中,国务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级人民政府。我国行政机关的微观结构,即从国务院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一层级都设立了若干工作部门。它们之间是分工、合作、平等和协调的关系。(三)行政职权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具体化,是由各个具体行政主体所享有和行使的国家行政权。它具有国家强制性、不可处分性、单方性、优益性等。按照行政职权的内容可将其划分为行政规范制定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措施实施权、行政确认权、行政制裁权和行政救济权等。(四)行政职责行政职责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必须承担的义务。它是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主体不可推卸。行政机关的职责概括为以下几方面:忠实履行职责,不得失职;严格遵守权限,不得越权;符合法定目的,不得滥用职权;严格遵守程序,不得随意行政;遵循合理原则,避免不当行政;自觉接受监督,提高行政公开性等六、国家公务员(一)国家公务员的概念国家公务员,亦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指代表国家或政府,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人员。根据国家公务员的产生方式、法律地位、承担责任、任职期限等的不同,可将国家公务员划分为政务类公务员和业务类公务员。(二)公务员的分类1、政务类公务员政务类公务员是指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他们是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由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通过的正式任命的成员。这类公务员有国务院组成人员如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署署长、秘书长、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相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县长、副县长、秘书长、厅局长、委员会主任等。这类公务员实行任期制。(二)公务员的分类2业务类公务员业务类公务员是指中央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中除政府组成人员以外的行政在编人员,即除政务类公务员和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他们是公务员的主体,在国家行政机关中占绝大多数。这类公务员主要通过考试录用产生,也有部分通过调任产生。他们可以通过被选举或被任命而成为政府组成人员。公务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基于公务员的身份而产生的。无论公务员的职务高低,其基本权利和义务都是相同的。(三)国家公务员的权利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行政处分;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和控告;依法辞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四)国家公务员的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为人民服务;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公正廉洁,克己奉公;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七、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二)行政行为的特征1、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根据。2、法律许可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性由于立法技术的局限性和现代国家行政管理的专业性、技术性、复杂性及多变性等特点,立法机关在立法时总是给行政主体留下相当广泛的裁量余地,以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更好地保护和创造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二)行政行为的特征3单方意志性:即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只要是在行政组织法或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即可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行政,而无需与行政相对方协商和征得相对方同意;4强制性:即行政行为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三)行政行为的效力1、拘束力这是指行政行为具有法律规定的或行政机关所决定的法律效果,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都必须尊重并遵守之。行政机关有执行所作出行政行为的义务,行政相对人也必须履行行政行为所规定的义务,而不能以这样或那样的借口予以推诿、拖延。(三)行政行为的效力2、公定力这是指行政行为即使被认为是违法的,在有权机关予以撤销或变更之前,行政相对人及其他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否认其存在,都必须姑且视其具有行政行为的效力。也就是说,只要行政相对人没有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由有权行政机关作出撤销变更行政行为的决定,或确认该行为违法,也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判决或部分撤销判决,那么行政行为即使违法,在事实上也依然具有效力。(三)行政行为的效力3、执行力这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当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依法强制其实现该义务的履行。这种行政强制执行是由行政机关依职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一种形式,不需要事先得到法院的判决。八、行政行为的分类1.行政立法行政立法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八、行政行为的分类2.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形式,依法赋予特定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为。八、行政行为的分类3.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八、行政行为的分类4.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八、行政行为的分类5.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八、行政行为的分类6.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八、行政行为的分类7.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予以审查并做出裁决的行政行为。九、行政法制监督(一)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行政法制监督是享有监督权的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专门行政机关及公民等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使职权和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实施的监督。行政法制监督不同于内部行政监督。(二)行政法制监督的类型1、政党监督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在政党监督中处于核心地位。它的监督方式是多样化的,如可采用召开座谈会、民意测评等不带强制性的监督方式,也可采用责令有关部门汇报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文件等方式。执政党的纪律检查机构与行政监察机关的合署办公,更是强化了党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日常监督。(二)行政法制监督的类型2、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方式主要有:(1)听取和审查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2)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3)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4)撤销本级行政机关发布的不适当的法规、规章、命令和决议;(5)任免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6)人民代表对行政机关行使质询权;(7)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和组织执法检查;(8)通过组织人民代表视察工作和办理人民来访来信而监督行政机关的工作。(二)行政法制监督的类型3、司法机关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活动的监督表现为:对行政机关的涉嫌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职责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和提起公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予以监督;对监狱、看守所的活动的合法性予以监督等。人民法院对行政活动的监督是通过依法审判各种涉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诉讼案件,特别是审判行政诉讼案件,审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的方式进行的。(二)行政法制监督的类型4、公民与社会组织的监督公民有权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提出批评和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揭发。公民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各种社会组织、团体可对行政机关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新闻单位可对行政活动进行舆论监督。如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媒体,揭露行政过程中的违法活动,充当“群众喉舌”的积极社会角色。(二)行政法制监督的类型(二)行政法制监督的类型(二)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