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建工〔2018〕18号关于调整《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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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关于调整《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索引号:000218069/2018-00444发布机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冀建工〔2018〕18号主题词:发布日期:2018年04月24日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关于调整《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要求,现将我省《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冀建市〔2016〕10号)中有关内容调整如下:一、增值税销项税率一般计税方法中销项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进项税额)×10%。二、附加税费附加税费费率调整如下:附加税费费率项目名称计算基数费率(%)市区县城、镇不在市区、县城、镇费率应纳税额13.36%11.11%6.64%三、除税系数(一)材料、设备除税系数材料、设备除税系数调整如下:材料、设备除税系数材料名称依据文件税率除税系数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自来水、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3%2.86%农膜、草皮、麦秸(糠)、稻草(壳)、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10%8.91%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其余材料(含租赁材料)《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16%13.52%以“元”为单位的专项材料费4%以费率计算的措施费中材料费6%设备16%13.62%(二)机械费除税系数施工机械台班单价除税系数按下表计算:机械台班单价调整方法及适用税率序号台班单价调整方法及适用税率1机械各组成内容按以下方法分别扣减。1.1折旧费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税率16%扣减。1.2大修费考虑全部委外维修,以接受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的税率16%扣减。1.3经常修理费考虑委外维修费用占70%,以接受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的税率16%扣减。1.4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按自行安拆运输考虑,一般不予扣减。1.5人工费组成内容为工资总额,不予扣减。1.6燃料动力费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相应税率或征收率扣减。1.7车船税费税收费率,不予扣减。2租赁机械以接受租赁有形动产适用的税率扣减。3仪器仪表按以下方法分别扣减。3.1摊销费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税率扣减。3.2维修费以接受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的税率扣减。(三)企业管理费除税系数调整为2.3%。四、执行原则(一)《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冀建市〔2016〕10号)继续执行,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二)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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