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将生产过程中的常见事故类别划分为20类,以下分别对这些事故类型(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分析。第1类:物体打击。物体在重力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运动,打击人体造成伤害的危险,例如高速旋转的设备部件松脱飞出伤人、高速流体喷射伤人等;不包括因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等引发的物体打击的危险。第2类:车辆伤害。厂内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导致的撞击、人体坠落、物体倒塌、飞落、挤压等形式伤害的危险。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时发生事故的危险。第3类:机械伤害。由于机械设备的运动或静止的部件、工具、被加工件等,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碰撞、剪切、夹挤、卷绞缠、碾压、割、刺等形式伤害的危险,不包括厂内、外车辆、起重机械引起的各类机械伤害危险。第4类:起重伤害。各种起重作业(包括起重机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挤压、坠落、(吊具、吊重等)物体打击和触电事故的危险。第5类:触电。主要包括两类。①电击、电伤:人体与带电体直接接触或人体接近带高压电体,使人体流过超过承受阈值的电流而造成伤害的危险称为电击;带电体产生放电电弧而导致人体烧伤的伤害称为电伤。②雷电:由于雷击造成的设备损坏或人员伤亡。雷电也可能导致二次事故的发生。第6类,淹溺。人体落入水中造成伤害的危险,包括高处坠落淹溺,不包括矿山、井下透水等的淹溺。第7类:灼烫。火焰烫伤、高温物体烫伤、化学灼伤(酸、碱、盐、有机物引起的体内外灼伤)、物理灼伤(光、放射性物质引起的体内外灼伤)等危险,不包括电灼伤和火灾引起的烧伤危险。第8类:火灾。由于火灾而引起的烧伤、窒息、中毒等伤害的危险,包括由电气设备故障、雷电等引起的火灾伤害的危险。第9类:高处坠落。指在高处作业时发生坠落造成冲击伤害的危险。不包括触电坠落和行驶车辆、起重机坠落的危险。第10类:坍塌。物体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过自身的强度极限或因结构、稳定性破坏而造成的危险(如脚手架坍塌、堆置物倒塌等)。不包括车辆、起重机械碰撞或爆破引起的坍塌。第11类,冒顶偏帮。井下巷道和采矿工作面围岩或顶板不稳定,没有采取可靠的支护,顶板冒落或巷道偏帮对作业人员造成的伤害。第12类,透水。井下没有采取防治水措施、没有及时发现突水征兆或发现突水征兆没有及时采取防探水措施或没有及时探水,裂隙、溶洞、废弃巷道、透水岩层、地表露头等积水进入采空区、巷道、探掘工作面,造成井下涌水量突然增大而发生淹井事故。第13类,放炮。爆破作业中所存在的危险。第14类,火药爆炸。火药、炸药在生产、加工、运输、贮存过程中发生爆炸的危险。第15类,瓦斯爆炸。井下瓦斯超限达到爆炸条件而发生瓦斯爆炸危险。第16类:锅炉爆炸。锅炉等发生压力急剧释放、冲击波和物体(残片)作用于人体所造成的危险。第17类:容器爆炸。压力容器、乙炔瓶、氧气瓶等发生压力急剧释放、冲击波和物体(残片)作用于人体所造成的危险。第18类:其它爆炸。可燃性气体、粉尘等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接触引爆能源(包括电气火花)发生爆炸的危险。第19类:中毒窒息。化学品、有害气体急性中毒、缺氧窒息、中毒性窒息等危险。第20类:其它伤害。除上述因素以外的一些可能的危险因素,例如体力搬运重物时碰伤、扭伤、非机动车碰撞轧伤、滑倒(摔倒)碰伤、非高处作业跌落损伤、生物侵害等危险。在该项目中,上述伤害事故类别无须深入分析即可排除的有8种,即:第4类:起重伤害、第11类:冒顶偏帮、第12类,透水、第13类“放炮”、第14类“火药爆炸”、第15类:瓦斯爆炸、第16类:锅炉爆炸、第18类其它爆炸。第20类“其它伤害”,在本项目中主要应考虑的有碰伤、扭伤、滑倒(摔倒)碰伤、非高处作业跌落损伤等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