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讲义(罗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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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讲义(2010年版)杜筠翊编版权所有第1页共9页第四章罗马法第一节罗马法的概念、形成和发展一、罗马国家1、BC.753,罗马城建立,“王政时期”。(注1)2、BC.510,第七代王塔克文被贵族驱逐,罗马进入共和国时期。BC.3世纪后成为地跨欧、亚、非的奴隶制国家。3、BC.27,屋大维称帝(奥古斯都),罗马进入帝国时期。4、AD.330,罗马帝国分裂,君士坦丁建立东罗马帝国,定都君士坦丁堡。AD.380,西罗马皇帝狄奥多西将基督教定为国教。5、AD.476,西罗马帝国被日耳曼人征服。6、AD.1453,东罗马帝国被奥斯曼土耳其人征服。(注2)注:1、罗马城始于台伯河两岸(东岸为主),相传罗马城由两兄弟建立,两兄弟由母狼哺育长大。2、罗马三次征服世界,一次是武力,一次是基督教,一次是罗马法。同时罗马帝国的扩张也将古希腊-罗马文明向被征服地区输送。另外,还以安息(波斯)为桥梁,了解东方文明。如恺撒曾穿中国丝绸服装观看演出,被认为奢侈。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派教士到中国偷到了蚕种,将丝绸引入欧洲。二、罗马法概念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包括西罗马、东罗马帝国的法律。罗马法是“古代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最完备的法律体系”。(恩格斯)三、罗马法的形成与发展1、王政时期(BC.8-6世纪)氏族习惯、惯例,后逐步演变成习惯法。2、共和国前期(BC.6-3世纪)习惯法向成文法过渡,以《十二(铜)表法》为代表。(1)《十二表法》的制定组成“十人委员会”,在考察了希腊法律制度之后,于BC.451,制定并公布了法律十表。后于BC.450,又制定两表,合称为“十二表法”,共105条。铜表后毁于战火。(2)主要内容《十二表法》内容:(一)审判条例(二)审判条例(续)(三)债务法(四)父权法(五)监护法(六)获得物、占有权法(七)土地权利法(含相邻关系)《外国法制史》讲义(2010年版)杜筠翊编版权所有第2页共9页(八)伤害法(刑法)(九)公共法(禁止罗马人死刑、法官受贿、煽动与叛国、未经审判不得处以死刑)(十)神圣法(宗教、葬仪)(十一)、(十二)补充条例。(3)特点①以私法为主;包括世俗法与宗教法;诸法合体。②规定法定诉讼程序,限制贵族司法专权。③严格保护奴隶主利益。④限制高利贷合债务奴隶制。⑤保留原始公社习惯的痕迹。(4)地位《十二表法》是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3、共和国后期(BC.3-1世纪)该时期罗马成为了庞大的奴隶制国家,市民法和万民法形成。(1)市民法又称“公民法”,采取属人主义,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①内容:以公法为主,涉及行政管理、诉讼程序。②法律渊源:公民大会、元老院通过的决议和习惯法规范。③特点:体系不完善,以公法为主;具有保守性,仅适用于罗马公民,不适用于外邦人;形式主义色彩浓厚。(2)万民法适用于罗马公民与外邦人(非罗马公民)之间以及外邦人之间纠纷的法律。①产生:BC.367和BC.242,罗马分别设立“内事/外事最高裁判官”。最高裁判官审理罗马公民与外邦人或外邦人之间的纠纷。其依据“公平、正义”等原则审判,创立了一系列不同于市民法的法律规范,称“万民法”。②法律渊源:最高裁判官法(判例、告示);罗马私法规范;其他民族的规范;商业习惯。③内容:大部分调整财产关系,特别是所有权和债。④特点:适用主体范围扩大至罗马帝国范围内的所有居民;重点调整财产关系,人法(婚姻、家庭、继承等)仍适用属人法;适用时比市民法更为灵活(3)市民法与万民法的融合①裁判官不断地将万民法原则移植到市民法中。②AD.212,卡拉卡拉皇帝颁布《安敦尼奴敕令》,授予帝国所有居民罗马公民的权利,市民法与万民法体系逐渐接近。③AD.529,东罗马查士丁尼皇帝颁布《查士丁尼法典》,市民法与万民法以成文法的形式最终统一。4、帝国前期(BC.1世纪-AD.3世纪)(1)皇权加强,皇帝敕令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2)出现了法学家著述。职业法学家的出现提高了法律的系统化和技术化,并逐渐形成了“法律共同体”。5、帝国后期(AD.3世纪-AD.6世纪)《外国法制史》讲义(2010年版)杜筠翊编版权所有第3页共9页AD.3世纪,罗马帝国分裂。东罗马帝国成文法制定进入高峰时期。罗马法开始系统编纂,从私人(法学家)编纂到官方编纂。其中以优士丁尼(或查士丁尼,Justinian)诸法典为代表,统称为《国法大全》。(1)内容:皇帝敕令,元老院决议,法学家学说。(2)组成:①《优士丁尼法典》(CoedxIustinianus,AD.529)②《学说汇纂》(Digesta/Pandecta,AD.530)③《法学阶梯》(Institutiones,AD.533)④《新律》(Novellae,AD.565)第二节罗马法的渊源与体系一、罗马法的法律渊源1、习惯法。2、民众大会/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如“十二表法”。3、长官告示。如行政长官、最高裁判官的告示。4、元老院决议。5、法学家的解答和著述,具有法律效力。AD.2-3世纪,罗马出现了五大法学家:巴比尼安,乌尔比安,盖尤斯(《法学阶梯》),保罗,莫帝斯蒂努斯。作为审判依据,五大法学家的学说以多数一致的意见为准;若无,则以巴比尼安的学说为准;再无,由法官选择五大学说中较为公正的意见。—《引证法》AD.4266、皇帝敕令。二、罗马法的体系(分类)1、公法与私法:为罗马法首创之分类。公法:与国家组织有关的法律内容私法: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公(法):拉丁语:populus(人民)→publicus(公开,公共)→public(英语)/public(法语)私(法):拉丁语:privates(被剥夺的)/privus(被隔离的)→private(英语)/prive(法语):不为人所知的;不欲为人所知的。公法:不得以私人协议而变更(《学说汇纂》)原则私法:协议即法律(《学说汇纂》)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成文法:以书面形式表现的法律规范《外国法制史》讲义(2010年版)杜筠翊编版权所有第4页共9页不成文法:习惯法3、市民法,万民法与自然法自然法:适用于一切动物的法律。传承了古希腊的法律思想,以自然法为基础,以理性为来源。4、市民法与裁判官法市民法由立法机关制定;裁判官法在审判实践中形成、发展三、罗马私法的体系1、《法学阶梯》式体系2、《学说汇纂》式体系人法总则物,物权法债法物法债权法物权法继承法家庭法诉讼法继承法《法国民法典》之蓝本《德国民法典》之蓝本3、法学阶梯模式民法体系之比较(见附件)第三节罗马法的主要内容一、人法1、自然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称为“人格”。自出生始,到死亡终止。(1)人格的组成要件:①自由权:必须是自由人,奴隶无自由权。②市民权:罗马公民才享有市民权,外邦人无市民权。AD.212所有罗马居民都获得市民权。③家长权:只有家长才具有对全部家庭成员的支配权。其他成员无独立的支配权。只有具备上述三种权利,方为市民法上完整的人格。(2)人格减等:①上述三种权利的缺失,称为“人格减等”,导致自然人权利能力的限制。②类型:人格大减等-丧失自由权;中减等-丧失公民权;小减等-丧失家长权。(3)自权人、他权人。(4)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禁治产人(浪费人)”。2、法人(1)概念产生从共和国后期开始,“法人”概念出现萌芽,认为法人是“一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特殊团体”。《外国法制史》讲义(2010年版)杜筠翊编版权所有第5页共9页法人(团体)概念是罗马法人格观念的产物,从实在的人格观念发展到拟制的人格观念,是一种飞越。(2)法人的分类社团法人:国家,地方行政机关等财团法人:寺院,公益社团等(3)法人的设立三人以上;具有一定的财产;经皇帝或元老院的批准;设立“法人”代理人。3、婚姻法(1)婚姻性质与形式婚姻是“男女间的结合,保持不可分离的生活关系”。(注1)实行一夫一妻。注:1、罗马法学家莫德斯丁认为:“婚姻是男女之间的结合,是终生的结合,是神法与人法的结合。”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则给出了大致相同的定义:“婚姻或结婚是男与女的结合,包含有一种彼此不能分离的生活方式。”(2)婚姻类型有夫权婚姻(市民法婚姻):妇女无独立财产权,身份、姓氏随夫。无夫权婚姻(万民法婚姻):帝国时期的唯一婚姻形式。(3)无夫权婚姻的特点:①以夫妻本人的利益而非家族利益为目的;②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邦人的婚姻,后适用于所有罗马帝国的居民;③结婚条件是双方同意;④夫妻间地位平等,财产独立,有共有制和别产制;⑤离婚方式包括协议离婚、片面离婚(以过错为理由);⑥成年子女享有独立的权利。二、物法1、物的分类有体物要式转移物:所有权转移有法定手续①②无体物:有金钱价值的权利略式转移物:所有权转移无法定手续可动物:动产可有物:私人可以所有、转让③④不动物:不动产不可有物:禁止私人所有、转让2、物权《外国法制史》讲义(2010年版)杜筠翊编版权所有第6页共9页确定了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1)自物权(所有权)绝对性(任意处分)①特征排他性永久性②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原始取得:先占、添附③取得契约取得继受取得法律取得:赠与、遗赠请求收回所有权:对物请求权④保护请求排除妨碍:对人请求权事实上消灭:客体损毁⑤消灭法律上消灭:主体变更⑥占有:罗马法上的占有是事实而非权利,是指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而不考虑物的归属。占有的要件:占有体素,占有心素。罗马法上的占有产生法律效果。如成为所有权的基础,诉讼中主张返还方的举证内容,善意占有可取得孳息,行使留置权。(2)他物权①役权:为特定的人和特定的土地的利益和便利,在他人所有物上行使一定的权利。地役权:如通行权、引水权等。人役权:为特定人的利益而无偿利用他人之物的权利。一般作为遗嘱执行方式。②地上权:支付租金利用他人土地以建房自用、出租、抵押等。③永租权:公民对土地支付价金后永续使用、继承、转卖等。④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注1)注:1、地上权类似我国目前农村建设用地转让中受让方所取得的权利,以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永租权类似我国目前农村土地承包权。3、债法(1)债的特征①特定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②标的是给付,三种方式:给(给付),做(作为),供(损害赔偿)。③债一旦成立,即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外国法制史》讲义(2010年版)杜筠翊编版权所有第7页共9页(2)债的原因①契约:要件与现代合同法相同。②准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③私犯:法定的侵权之债。④准私犯:类似私犯而非法定的其他侵权行为所致之债。准私犯的规定,主要是因为当时的严格责任、过错推定等归责原则尚为确立,不能用一般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加以确定责任。(3)债的担保与消灭4、继承法(1)继承范围:财产,身份;从“概括继承”到“有限继承”。(2)财产继承方式:①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是私有权和意思自治原则之产物。②法定继承:市民法的法定继承:以宗亲为基础,妇女无继承权。裁判官法的法定继承:以血亲为基础,妇女有继承权,但配偶继承顺序在血亲之后。三、诉讼法1、诉讼类型公诉:涉及国家利益之诉讼对人之诉:针对债权私诉:涉及个人利益之诉讼对物之诉:针对物权,身份权、亲权2、诉讼程序(1)法定诉讼:市民法之诉讼程序;适用于罗马公民;分事实审、法律审;程序繁琐;形式主义。(2)程式诉讼:裁判官法之诉讼程序;适用于所有居民;程序简便。(3)非常诉讼:事实审、法律审合一;由一个法官审理。第四节罗马法复兴及其影响一、罗马法复兴的背景1、AD.476,西罗马帝国被日耳曼人征服。日耳曼人适用属人主义的日耳曼法。罗马法失去西欧法律体系的主导地位。2、教会法对罗马法进行了继承和保存。其原因在于:《外国法制史》讲义(2010年版)杜筠翊编版权所有第8页共9页(1)罗马法的理性精神与教会法的需求相结合;(2)罗马法内容丰富而系统,理论精深,带有普世精神而非属人主义的特征,与基督教的普世精神相吻合;(3)罗马法体系完整而严谨,对教会法有直接的借鉴作用,被称为“教会的属人法”。3、中世纪后期,西欧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商品经济开始大力发展。而罗马法作为古代简单商品经济基础上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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