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39-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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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总则1.0.1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建筑设计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美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1.0.3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应符合表1.0.3-2的规定。表1.0.3-1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规模托儿所(班)幼儿园(班)小型1~31~4中型4~75~8大型8~109~12表1.0.3-2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名称班别人数(人)托儿所乳儿班(6~12月)10人以下托小班(12~24月)15人以下托大班(24~36月)20人以下幼儿园小班(3~4岁)20~25中班(4~5岁)26~30大班(5~6岁)31~351.0.4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1满足使用功能要求,有益于幼儿健康成长;2保证幼儿、教师及工作人员的环境安全,并具备防灾能力;3符合节约土地、能源,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1.0.5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托儿所nursery用于哺育和培育3周岁以下婴幼儿使用的场所。2.0.2幼儿园kindergarten对3周岁~6周岁的幼儿进行集中保育、教育的学前使用场所。2.0.3全日制幼儿园full-timekindergarten幼儿仅白天在园内生活的幼儿园。2.0.4寄宿制幼儿园boardingkindergarten幼儿昼夜均在园内生活的幼儿园。2.0.5生活用房livingroom供婴幼儿班级生活和多功能活动的空间。2.0.6生活单元unitoflivingroom供婴幼儿班级独立生活的空间。2.0.7活动室playchamber;activityroom幼儿生活单元中供幼儿进行各种室内日常活动的空间。2.0.8寝室bedroom幼儿生活单元中供幼儿睡眠的空间。2.0.9多功能活动室multi-functionalroom供全园婴幼儿共同进行文艺、体育、家长集会等多功能活动的空间2.0.10(此条删除)2.0.11喂奶室nursmgroom供乳儿母亲直接哺乳的空间。2.0.12(此条删除)。2.0.13晨检室(厅)morninginspectionroom供婴幼儿入园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空间。2.0.14保健观察室health-careandobservationroom供病儿进行临时隔离、观察、治疗的空间。2.0.15服务管理用房serVlceroom供对外联系,对内为幼儿保健和教育服务管理的空间。2.0.16供应用房supplyroom供托儿所、幼儿园人员饮食、饮水、洗衣等后勤服务使用的空间。3基地和总平面3.1基地3.1.1托儿所、幼儿园建设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3.1.2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建设在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2不应置于易发生自然地质灾害的地段;3与易发生危险的建筑物、仓库、储罐、可燃物品和材料堆场等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4不应与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商场、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相毗邻;5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6园内不应有高压输电线、燃气、输油管道主干道等穿过。3.1.3托儿所、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300m。3.2总平面3.2.1托儿所、幼儿园的总平面设计应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管网综合等设计。总平面布置应包括建筑物、室外活动场地、绿化、道路布置等内容,设计应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3.2.2四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三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建筑、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此条删除)1A合建的既有建筑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符合抗震、防火等安全方面的规定,其基地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规定;2应设独立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3出人口处应设置人员安全集散和车辆停靠的空间;4应设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场地周围应采取隔离措施;5建筑出入口及室外活动场地范围内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措施。3.2.3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幼儿园每班应设专用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2。各班活动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2幼儿园应设全园共用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2;2A托儿所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3m2;2B城市人口密集地区改、扩建的托儿所,设置室外活动场地确有困难时,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2。3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元尖锐突出物,并宜采用软质地坪;4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器具、沙坑、30m跑道等,宜设戏水池,储水深度不应超过0.30m。游戏器具下地面及周围应设软质铺装;宜设洗手池、洗脚池;5室外活动场地应有1/2以上的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3.2.4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内绿地率不应小于30%,宜设置集中绿化用地。绿地内不应种植有毒、带刺、有飞絮、病虫害多、有刺激性的植物。3.2.5托儿所、幼儿园在供应区内宜设杂物院,并应与其他部分相隔离。杂物院应有单独的对外出人口。3.2.6托儿所、幼儿园基地周围应设围护设施,围护设施应安全、美观,并应防止幼儿穿过和攀爬。在出人口处应设大门和警卫室,警卫室对外应有良好的视野。3.2.7托儿所、幼儿园出人口不应直接设置在城市干道一侧;其出人口应设置供车辆和人员停留的场地,且不应影响城市道路交通。3.2.8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区域,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h。3.2.8A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婴幼儿生活用房窗洞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0%。3.2.9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区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宜朝西向;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遮阳措施。4建筑设计4.1一般规定4.1.1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由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等部分组成。4.1.2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按生活单元组合方法进行设计,各班生活单元应保持使用的相对独立性。4.1.3托儿所、幼儿园中的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4.1.3A幼儿园生活用房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下。4.1.3B托儿所生活用房应布置在首层。当布置在首层确有困难时,可将托大班布置在二层,其人数不应超过60人,并应符合有关防火安全疏散的规定。4.1.4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和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心理和生理特点。4.1.5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的窗台面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O.60m;2当窗台面距楼地面高度低于O.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应由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不应低于O.90m;3窗距离楼地面的高度小于或等于1.80m的部分,不应设内悬窗和内平开窗扇;4外窗开启扇均应设纱窗。4.1.6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设双扇平开门,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4.1.7严寒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外门应设门斗,寒冷地区宜设门斗。4.1.8幼儿出人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使用玻璃材料时,应采用安全玻璃;2距离地面O.60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3门的双面均应平滑、无棱角;4门下不应设门槛;平开门距离楼地面1.2m以下部分应设防止夹手设施;5不应设置旋转门、弹簧门、推拉门,不宜设金属门;6生活用房开向疏散走道的门均应向人员疏散方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应妨碍走道疏散通行;7门上应设观察窗,观察窗应安装安全玻璃。4.1.9托儿所、幼儿园的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且净高不应小于1.3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0.09m。4.1.10距离地面高度1.30m以下,幼儿经常接触的室内外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阳角处应做成圆角。4.1.11楼梯、扶手和踏步等应符合下列规定:1楼梯间应有直接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2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梯段两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宜为O.60m;3供幼儿使用的楼梯踏步高度宜为O.13m,宽度宜为O.26m;4严寒地区不应设置室外楼梯;5幼儿使用的楼梯不应采用扇形、螺旋形踏步;6楼梯踏步面应采用防滑材料,踏步踢面不应漏空,踏步面应做明显警示标识;7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4.1.12幼儿使用的楼梯,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幼儿攀滑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09m。4.1.13幼儿经常通行和安全疏散的走道不应设有台阶,当有高差时,应设置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疏散走道的墙面距地面2m以下不应设有壁柱、管道、消火栓箱、灭火器、广告牌等突出物。4.1.1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走廊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4.1.14的规定。表4.1.14走廊最小净宽度(m)4.1.15建筑室外出人口应设雨篷,雨篷挑出长度宜超过首级踏步0.50m以上。4.1.16出人口台阶高度超过0.3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4.1.17托儿所睡眠区、活动区,幼儿园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最小净高不应低于表4.1.17的规定。表4.1.17室内最小净高(m)房间名称净高托儿所睡眠区、活动区2.8幼儿园活动室、寝室3.0多功能活动室3.9注:改、扩建的托儿所睡眠区和活动区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6m。4.1.17A厨房、卫生间、试验室、医务室等使用水的房间不应设置在婴幼儿生活用房的上方。4.1.17B城市居住区按规划要求应按需配套设置托儿所。当托儿所独立设置有困难时,可联合建设。4.2托儿所生活用房4.2.1托儿所生活用房应由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组成,各班应为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宜设公共活动空间。4.2.2托大班生活用房的使用面积及要求宜与幼儿园生活用房相同。4.2.3乳儿班应包括睡眠区、活动区、配餐区、清洁区、储藏区等,各区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2.3的规定。表4.2.3乳儿班各区最小使用面积(m2)各区名称最小使用面积睡眠区30活动区15配餐区6清洁区6储藏区44.2.3A托小班应包括睡眠区、活动区、配餐区、清洁区、卫生间、储藏区等,各区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2.3A的规定。表4.2.3A托小班各区最小使用面积(m2)各区名称最小使用面积睡眠区35活动区35配餐区6清洁区6卫生间8储藏区4注:睡眠区与活动区合用时,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0m2。4.2.3B乳儿班和托小班宜设喂奶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m2,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临近婴幼儿生活空间;2应设置开向疏散走道的门;3应设尿布台、洗手池,宜设成人厕所。4.2.3C乳儿班和托小班生活单元各功能分区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并应互相通视。4.2.3D乳儿班和托小班活动区地面应做暖性、软质面层;距地1.2m的墙面应做软质面层。4.2.4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所应单独分区,并应设独立安全出入口,室外活动场地宜分开。4.2.5(此条删除)4.2.5A乳儿班和托小班生活单元各功能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1睡眠区应布置供每个婴幼儿使用的床位,不应布置双层床。床位四周不宜贴靠外墙。2配餐区应临近对外出入口,并设有调理台、洗涤池、洗手池、储藏柜等,应设加热设施,宜设通风或排烟设施。3清洁区应设淋浴、尿布台、洗涤池、洗手池、污水池、成人厕位等设施。4成人厕位应与幼儿卫生间隔离。4.2.5B托小班卫生间内应设适合幼儿使用的卫生器具,坐便器高度宜为0.25m以下。每班至少设2个大便器、2个小便器,便器之间应设隔断;每班至少设3个适合幼儿使用的洗手池,高度宜为0.4~0.45m,宽度宜为0.35~0.4m。4.2.6(此条删除)4.2.6A托儿所生活用房除应符合以上条款外,尚应符合本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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