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解放论与权利论汇报人:贾进内容概要1.发展历程2.动物解放论内容3.动物权理论内容4.总结发展历程范伯格动物与未出生的后代人的权利:一个存在物只要拥有利益,它就拥有权利。动物也拥有利益,因此也有权利。古德洛维奇哈里斯《动物、人与道德:关于对非人类动物的虐待的研究》,以哲学言语讨论动物权利问题的著作。理德物种歧视主义:总有一天,人们那启蒙了的心灵能像痛恨种族主义那样痛恨物种歧视主义。发展历程彼得·辛格汤姆·雷根澳大利亚哲学家,1973年在《纽约书评》“动物的解放”一文评价了《动物、人与道德》,1975年出版成书,揭开动物权利运动的序幕。1973年提到,和人一样,动物也很看重他们自己的生活,因而也拥有“内在价值”和“一种对于生命的平等的天赋权利”。1979年,“动物拥有属于他们自己的生命和价值,不是为我们而存在”。《为动物权利辩护》发展历程—相关杂志及著作《伦理学》(1978)《探索》(1979)《伦理学与动物》《动物权利》—林赛,1976《动物的权利与人的责任》—汤姆·雷根,彼得·辛格,1976《动物的道德地位》—克拉克,1977《野兽的本性:动物讲道德吗》—克拉克,1982《第五日:动物的权利和人类伦理学》—莫里斯,福克斯,1978《动物的权利与人的解放》、《重返伊甸园:动物的权利与人的责任》、《动物及其法律权利》、《动物为何与道德有关》、《道德、理性与动物》…….动物解放与权利论的两个主要代表人物是皮特·辛格和汤姆·雷根,其分别从不同角度为提升动物的价值、及为论证人与动物之间的伦理关系提供了理论依据。动物解放论彼得·辛格—牛津大学博士学位,1999年以后普林斯顿大学任教。主要著书有《动物的解放》、《实践伦理学》、《重新思考生与死:我们传统伦理学的瓦解》,教材有《应用伦理学》、《伦理学导论》、《生物伦理学导论》动物解放论1.感觉是获得道德关怀的条件“如果一个存在物能够感受苦乐,那么拒绝关心它的苦乐就没有道德上的合理性”。—辛格主要观点:具有感觉能力的存在物至少拥有一种利益,即体验愉快和避免痛苦的利益。平等原则所关心的是“利益”,而不管这个利益的主体是谁。根据平等原则(同等地关心每一个存在物的利益)和功利主义原则(快乐是一种内在的善,痛苦是一种内在的恶;凡带来快乐的就是道德的,凡带来痛苦的就是不道德的),在计算一个人行为的道德后果时,必须把受此行为影响的所有个体的利益同等程度考虑进去,即必须把动物的苦乐利益也当作道德“计算”的相关因素。动物解放论辩证:从环境伦理学的角度看,给动物带来痛苦的行为并不一定是不道德的行为,因为动物之间的相互捕食是动物得以生存的前提,也是生态平衡得以维持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一种食物链的正常法则。从辩证的角度来看,自然界的捕食给生命带来是一种工具性的痛苦,即必要恶和最低善。因此,我们与动物打交道时,应该坚持必要恶和最低善的标准,如果超出了这一界限,给动物带来痛苦,则就会是一种违背环境伦理道德的行为。动物解放论贡献:提出“动物的解放是人类的解放事业的继续”,而且他为我们提出了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动物解放运动比起任何其他的解放运动,都更需要人类发挥利他的精神。因为动物自身没有能力要求自己的解放,没有能力用投票、示威或者抵制的手段反抗自己的处境。动物解放论若选择停止给动物带来的痛苦,由于不同物种的利益有时会发生冲突(人与动物),因此动物解放论提出了协调不同动物的利益冲突的种际正义原则。动物解放论2.种际正义在解决物种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必须要考虑两个因素:第一,发生冲突的各种利益的重要程度(基本的,还是边缘的);第二,其利益发生冲突的各方的心理能力(心理复杂程度)据此,二维平等主义主张,当物种A和物种B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在其余情况相同的情况下,以下做法在道德上是许可的:动物解放论(1)如果A缺乏B所拥有的那种重要的心理能力,那么牺牲A的利益以促进B的类似利益。(2)如果A缺乏B所拥有的那种重要心理能力,那么牺牲A的利益以促进B的重要利益。(3)如果二者的心理能力大致相同,那么,牺牲一方边缘利益以促进另一方的更基本的利益。即一个动物的基本利益优先于另一动物的非基本利益,心理较为复杂的动物的利益优先于心理较为简单的动物的类似利益。动物解放论二维平等主义认为,如果一个动物在心理上已发展到了较高水平,而一个人由于先天遗传缺陷或因大脑后天严重受损而变成了心理能力极其简单的畸形人(如白痴或植物人),那么,在权衡这二者的类似利益时,后者并不优先于前者。动物解放论主张要平等地关心所有动物的利益,但并不赞同应给予所有动物相同的待遇。他们认为,我们应根据动物的感觉能力和心理能力的复杂程序,区别地对待它们(基于功利主义)。感觉和心理能力的差异是区别对待不同动物的道德根据。如何去比较人和动物的功利(痛苦与快乐)呢虽然辛格被视为现代动物权利运动的奠基者,但本身其并不主张动物有权利。美国哲学家汤姆·雷根真正从哲学高度阐述了“动物有权利”。动物权利论汤姆·雷根—弗尼吉亚大学博士学位,1967年以后一直在北卡罗来纳州立大学任教。主要著作《素食主义的伦理基础》、《生死事大》、《为了所有存在物的正义》、《共居同一地球:动物权利与环境伦理学文集》、《为动物权利辩护》、《根植地球:环境伦理学新论》、《捍卫动物权利》、《动物权利争论》。强式动物权利论1.生活主体是权利的拥有者汤姆·雷根认为,只有假定动物也拥有权利,我们才能从根本上杜绝人类对动物的无谓伤害。从康德的道义论伦理学出发,我们保护动物是由于动物和人一样,拥有不可侵犯的权利。权利的基础是天赋价值;而人之所以拥有天赋价值,是由于人是有生命、有意识的生命主体,其拥有感觉能力和心理状态。然而,作为生命主体的这些特征,动物(尤其是复杂的哺乳类动物)也具有。因而,动物也拥有值得我们予以尊重的天赋价值,这种价值赋予了它们获得尊重的权利。这种权利决定了我们不能把它们仅仅当作促进我们的福利的工具来对待。权利的拥有者到底以哪些动物为界?难点:一个动物要么拥有与人完全相同的权利,要么就毫无权利。如果一个动物拥有的权利与我们拥有的同样多,那么,我们把动物视为工具的行为就从根本上被杜绝了。因为在汤姆·雷根所说的作为生活主体的动物与不成为生活主体的动物之间总有某些模糊的过渡状态,处于这个区域的动物,既不是完全的生活主体,又不是毫无苦乐感受的低等动物。他对于那些我们不能确定其究竟是不是生活主体的动物,我们最好把它们当作生活主体来对待。但是,把不完全的生活主体的权利与完全的生活主体的权利视为毫无差别,又与人们的道德直觉或道德常识相悖。2.种际权利的冲突及其调解动物权利论也认为,动物的权利与人的权利虽然都是不应侵犯的,但在特殊情况下,个体的权利也是可以被侵犯的,但这种侵犯必须要同时满足下述三个条件才是合理的:(1)对该个体的权利的侵犯将阻止对其他无辜个体的更大伤害。(2)对该个体的权利的侵犯是一系列措施中的一个必要环节,这些措施将从总体上阻止对其他无辜个体的更大伤害。(3)只有侵犯该个体的权利,我们才有希望阻止对其他无辜个体的更大的伤害。也就是说,只要这种侵犯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对其他无辜个体的更大伤害。这一限制条件从质的方面限制了侵犯个体(动物或人)的权利的边界。但在现实的道德生活中,善善相伤、恶恶相权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为此,动物权利论者又提出了两个原则:伤害少数原理和境况较差者优先原理。弱式动物权利论1.利益是权利的基础玛丽·沃伦认为,动物拥有权利的基础不是它们所拥有的天赋价值,而是它们的利益。动物是拥有它们自己的利益,而动物拥有利益的前提是,它们能够感受快乐或痛苦。我们把那种给他人或动物带来不必要的痛苦的行为内在地就是一种恶。由于拥有感觉是拥有利益和权利的基础,因而,玛丽·沃伦认为,所有拥有感觉的动物都拥有权利。2.动物的权利与人的权利的差别(1)人类权利的范围要广泛。人和动物的自由权都需要以一定的活动空间与行动自由为前提,但人的自由权还包括思想、言论和集会自由等内容。(2)人类权利是一种较强的权利。人不仅是生命的主体而且还是具有道德自律能力的存在物,有能力且能够在道德的意义上把彼此视为具有平等的基本道德权利的存在物来看待。虽然与人的死亡相比,动物的死亡是一种较小的悲剧,但这并不能证明动物没有生存权。一般来说,只是动物拥有生存权比人的生存权要弱一些。正是动物权利的这种弱性使得我们能够为自己杀死动物的行为进行辩护(充饥、取暖)。以这种方式削弱动物的生存权,并不会使动物的生存权变得毫无意义。因为对杀死有感觉能力的动物的行为的合理性进行严格的道德辩护是必要的,如果仅仅是为了娱乐或其他琐碎目标,就不能随意杀死它们。总而言之,具有感觉能力的动物拥有道德权利,因为权利是设计来保护权利拥有者免遭伤害或保护其相关利益的。有感觉能力的动物能够被伤害或获得利益,它们能够喜欢或不喜欢发生在它们身上的事情,喜好某些生存状态。因而,至少在逻辑的意义上,有感觉能力的动物是道德权利的可能的拥有者。思考1.动物解放和权利论只关心动物个体的福利和权利,与环境科学和生态科学强调生命共同体或生态系统的稳定与和谐的整体主义思维方式不太协调。2.动物解放和权利论的素食主义的观点。(家养动物)3.动物解放权利论只关心动物个体的福利,否定植物、物种和生态系统拥有道德地位。要求人们从道德上关心动物的主张,不仅有助于人们克服他们那种对其他存在物的痛苦麻木不仁、甚至残酷的人格倾向,而且填平了人与动物之间的道德鸿沟。同时,对动物的关心还为人们自我完善的道德修养提供了新的标尺。参考资料余谋昌,《环境伦理学》,2004王素娟,环境伦理学主要流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