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第一节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概念和法律依据一、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概念1、概念(P196)2、作用保障买卖双方的利益,避免争议的发生,以及发生争议后便于分清责任和进行处理,对卖方交付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进行检验,以确定合同标的物是否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或对装运技术、货物残损短缺等情况进行检验或鉴定,以明确事故的起因和责任归属。根据一国法律或法规对进出口货物进行质量、数量、包装、卫生、安全等方面的强制性的检验或检疫。二、法律依据1、《公约》第38条:(1)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有他人检验货物;(2)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以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3)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的目的地后进行。2、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法律依据第二节检验的时间和地点一.在出口方所在地进行商品检验,检验时间是在货物装船(运)之前.1、产地(工厂)检验2、装运港(地)检验二.在进口方所在地进行商品检验,检验时间是在货物到达目的港之后.1、目的港(地)检验2、卖方营业所(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三.在出口方所在地进行检验,在进口方所在地进行复检.(按国际惯例)四.装运港(地)检验重量,目的港(地)检验品质第三节检验机构一、国际上的商品检验机构(一)官方检验机构1、美国的官方检验机构2、日本的官方检验机构3、欧盟的官方检验机构(二)独立检验机构1、SocieteGeneraledeSurveillanceS.A.S1887年创建,世界最大、资格最老的民间第三方从事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鉴定的跨国公司。总部日内瓦,全球251家分支机构,256个专业实验室和27000名专业技术人员,在142个国家开展产品质检、监控和保证活动。目前有23个国家的政府,委托SGS对进口货物实施CISS,即由SGS在货物出口国办理货物装船前的验货、核定完税价格(或结汇价格)、税则归类(HS制度),执行进口管制规定(如申领进口许可证件等)等。2、英国英之杰检验集团3、日本海事检定协会4、美国安全实验所5、加拿大标准协会二、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2001年4月成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由原“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后者由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原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和原卫生部卫生检疫局1998年3月合并组建)合并组建。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CCIC)在原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基础上改制重组、经中国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以“检验、鉴定、认证、测试”为主业的跨国检验认证机构。我国商品检验机构的职责1、法定检验2、监督管理3、公证鉴定业务二、商品检验证书的作用商品报关的凭证;证明卖方履约的有效证件;办理索赔、仲裁与诉讼的有效证件;征税和退税的有效凭证;计算运费的有效凭证;明确责任的有效证件;双方计价的依据。第五节检验标准一、国际上对检验标准的分类1、买卖双方自行约定的标准2、与贸易有关国家所制定的强制执行的法规标准3、国际权威标准(1)国际标准化机构标准(2)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标准(3)国际商品行业协会标准(4)某国权威性标准二、我国对商品标准的分类1、国家标准2、行业标准3、地方标准4、企业标准三、我国对检验标准的规定第六节买卖合同中检验检疫条款一、内容:合同中明确约定商品检验条件的条款,即指合同中对某项货物在检验时所对一些检验做法的具体规定,比如货物的检验权、检验机构、检验依据、检验时间和地点等。有些合同把商品检验条款与索赔条款放在一起,合称商品检验索赔条款(InspectionandClaimClause)。二、订立检验检疫条款应注意的问题1、检验检疫条款应与合同其他条款协调一致,不能相互矛盾2、应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检验检疫的标准和方法3、合同中要明确规定买方的复验期限4、检验条款的内容要合理可行案例一我国某公司从美国A公司进口一批美国东部黄松,计6942干板英尺(折合35404立方米),价值数百万美元,目的港为上海港。原合同规定“按美国西部SCRIBNER标准检验”。但是在开信用证之前,A公司提出另一个标准即“按美国东部标准BRERETON标准检验”也可作为验收标准。我公司同意修改合同检验条款,将“按美国西部SCRIBNER标准检验”改为“按美国东部标准BRERETON标准检验”,并开具了信用证。货物运抵上海港后,上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按我国进口黄松通用的美国西部标准检验,检验结果共短少材积3948干板英尺,短少率达57%,价值100多万美元,我公司蒙受巨额损失。案例二我国某公司出口一批冻鸡,到货后买方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向我提出品质索赔,索赔金额占合同金额的半数以上,买方附来的证件有:[1]法定商品检验证,注明该商品有变质现象(表皮为乌黑色、实际上为一小部分乌皮鸡)。但未注明货物的详细批号,也未注明变质货物的数量和比例。[2]官方化验机构根据当地某零售商店送验的食品而作出的变质证明。(见《公约》第八十二条)我方复函对方同意赔偿。请问处理是否妥当?案例三我某公司与香港一公司签订了一条进口香烟生产线合同。设备为二手货,共十八套生产线,由A国某公司出售,总值100多万美元。合同规定,如有缺件损失,货到用货现场后14天内凭商检证明,办理更换或退货。设备运抵目的地后,由于设备损坏、缺件等根本无法正常运转。而货物运抵工厂后进行装配,就已经超过了14天的期限,因此无法索赔。工厂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进行加工维修,经过半年多的努力,花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也只开出了4条生产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