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解读2004年2月1日开始施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不仅健全和完善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规体系,而且还规范和提高了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更重要的是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可以有效地对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依法予以查处,对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防止和减少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依据《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而制定的,是《建筑法》第5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的具体化和《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管理一般规定的专业化。其适用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其基本原则是:(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原则;(2)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原则;(3)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原则;(4)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原则。其法律结构为八章71条,即总则、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该条例的核心内容是对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生产行为提出了明确的安全要求,并视其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对其安全责任作出了具体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的规定。现就从事建筑活动主体应承担的安全责任的行为作一个简要的归类分析。一、建设单位应承担安全责任的行为1.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2.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3.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4.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5.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二、勘察、设计单位应承担安全责任的行为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三、工程监理单位应承担安全责任的行为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四、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有关的单位应承担安全责任的行为1.为工程建设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2.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3.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应承担的安全责任1)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2)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管的;3)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4)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五、施工单位应承担安全责任的行为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2.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3.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5.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7.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8.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9.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档的;10.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11.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12.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13.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14.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15.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16.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17.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部正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基本制度,修订与其配套部门规章《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并组织制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管理、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标准等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这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