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项目管理行为,加强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环境保护工作,预防和控制施工生产中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发生,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树立企业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股份公司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施工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属各级承担的工程项目。第三条工程项目在执行本办法的同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项目所在地政府和项目建设单位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方面的有关规定,防止各类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事件、事故的发生。第四条环境保护工作是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应贯穿于工程项目管理全过程。项目指挥部都要遵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据GB/T2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标准,按照“保护环境,绿色施工”的环保工作方针,建立和完善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等对环境的污染和水土流失。第二章环境和环境保护管理内容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称,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六条环境保护管理内容主要包括:施工现场大气污染、噪声污染、水污染、光污染、其他污染;固体废弃物、液体废弃物、放射性物质及野生动植物和植被保护、绿化、耕地恢复、水土保持等。第三章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第九条项目经理为工程项目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部应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设置环境保护管理部门,配备熟悉环境保护业务、责任心强的管理人员,负责环境保护日常管理工作。第四章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第十条各级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及建设单位、上级单位等下发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规定。第十一条各分部应组织制定并完善本级环境保护工作方针、管理目标、办法、措施及各项指标,强化环保管理体系,负责资源配置。第十二条各分部应结合工作实际,有计划、有层次的组织实施开展本级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学习,使员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熟悉施工企业常规的污染防治、处理办法和水土保持要求,积极推广先进治理技术和管理经验。第十三条项目指挥部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如:火灾、爆炸、洪水爆发污染事故等,编制《重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预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对因发生事故或其它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程序组织抢险救灾。第十四条分部职责1.了解掌握本单位环保工作动态,为工作决策提供依据。2.指导、检查和督促下属单位的环保工作,制定和实施培训计划。3.制定工程项目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4.对施工引起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进行调查处理。5.负责环保各项报表上报及对下级的考核。第十五条项目指挥部职责1.项目指挥部负责施工全过程环境保护控制要求的全面落实。2.依据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要求,识别适用于项目环境因素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要求,编制《项目环境管理的主要作业标准和目录》。3.项目经理部应开展施工环保情况调查,充分了解工程环保状况和设计文件对环保的要求,出调查报告,并组织对环境影响因素进行识别和评价,编制《重要环境因素清单》(见附件2),制定环境目标、指标和环境影响因素的管理方案、控制计划、措施、实施细则,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完善并建立各项台账。4.项目经理部应建立环保技术交底制度,进行施工环境保护技术交底,按照技术交底要求进行施工,特别是对易产生环境污染、水土流失的工序和部位加强控制。项目部技术部门根据行业、地方及业主要求编写总体技术交底书,下发各作业队。总体环保交底书应包括企业环保方针、项目环境目标、指标,以及总体环保措施和要求等。对影响重大的环境因素,应编制专项环保技术交底书。5.项目经理部应针对项目进行排查、确定主要环境因素,制定工程项目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组织定期检查。6.认真执行各项检查监控措施,根据需要配置、配足环保监测和测量设备,实施监测及做好记录,对发现的环境污染及水土流失情况及时上报,参与环境污染、水土流失调查处理,并认真整改。7.做好沟通协调工作,项目部负责人按时参加政府管理部门和业主等组织的环保会议,按要求签订环保协议和公布监督电话。工作中按要求执行并落实,同时做好相关资料的记录、收集、整理。8.项目经理部应做好环境保护措施实施记录(包括影像资料)、环境保护工作先进经验、科学成果的总结和推广;做好竣工验收资料编制工作。9.工程项目发生环境事件、事故时,应据事件对应等级的预案及时上报上级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同时项目部应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第五章环境保护检查和考核第十六条检查要点重点检查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措施的执行情况及内业资料。内业资料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教育培训、项目部环境保护具体实施方案、环境保护技术交底记录及应急预案等。第十七条检查方法项目指挥部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责任,工程公司对环境保护管理情况每季度进行不定期检查,集团公司每半年进行抽查,对违反环保规定的问题要求整改,并按照奖罚规定处罚。项目指挥部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对工程环境保护工作每月组织一次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形成记录。作业队每周、班组每日要对现场开展环保检查,重点环节要旁站监控,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并形成检查、整改记录和环保日志。第十八条考核按照中国铁建工管〔2013〕173号《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环境保护目标指标考核评价实施细则(暂行)》(附件5)规定进行考核。1.考核目标指标:包括环保目标、组织体系、管理制度、作业现场环保管理措施、技术进步、统计报表填报质量六大部分。具体内容见《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目标指标分值表》(附件6)。2.考核机构:在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集团公司工程管理处牵头组建考核评价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工程项目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3.考核方法:(1)听取书面汇报。(2)现场实地检查。(3)综合评价。考核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为环保工作达标单位,低于80分(不含80分)为环保工作不达标单位。考核评价结果在集团公司以通报形式公布,并作为公司和项目(指挥)部参与集团公司评优评先活动的重要依据,同时纳入公司和项目(指挥)部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严格兑现奖罚。第六章奖罚第十九条奖罚标准一、因环保工作被各级表彰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1.被中央主流媒体表扬的,奖励2~5万元/项目;2.被省级主流媒体或地市级以上政府表扬以及业主书面表扬的,奖励1~2万元/项目;3.被评为集团公司以上环保先进项目的,奖励0.5~2万元/项目。4.因环保工作出色,在上述规定之外的情形,由集团公司会议确定奖励事宜。二、因为环保工作不到位,被曝光或监督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按照以下标准予以罚款:1.被中央主流媒体批评的,罚款2~5万元/项目。2.被省级主流媒体或地市级以上政府批评的以及业主书面批评通报的,罚款1~2万元/项目3.未建立环保管理制度或未配足人员的,罚款0.3~0.5万元。4.未进行环保调查或施工组织设计中缺环保要求及措施的,罚款0.3~0.5万元。5.对环境因素不排查,没有确定重要环境因素并缺重要环境因素管理方案的,罚款0.3~0.5万元。6.未进行环保知识培训的,罚款0.3~0.5万元。7.缺少环保技术交底或不按要求施工的,罚款0.3~0.5万元。8.未及时按要求上报各项环保报表或不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环保工作,罚款0.3~0.5万元。9.对其它不落实环保要求和存在环保隐患等问题,由检查组根据情况确定罚款,必要时,报集团公司批准后从严处理。三、发生环保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确定的责任,除责任单位承担所有直接经济损失(因事故导致的罚款、赔偿、返工费用的总额)并对责任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外,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还予以罚款。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含)~10万元的,责任单位罚款1~2万。直接责任人罚款0.2~0.5万元;重要责任人0.1~0.3万元;重要管理和领导责任人0.08~0.2万元;管理和领导责任人0.06~0.1万元。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含)~30万元的,责任单位罚款2~3万。直接责任人罚款0.3~0.6万元;重要责任人罚款0.2~0.5万元;重要管理和领导责任人罚款0.1~0.3万元;管理和领导责任人罚款0.08~0.2万元。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含)~100万元的,责任单位罚款3~6万,直接责任人罚款0.5~1万元;重要责任人罚款0.3~0.8万元;重要管理和领导责任人罚款0.2~0.6万元;管理和领导责任人、罚款0.1~0.5万元。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上的,责任单位罚款5~10万,直接责任人罚款1~2万元;重要责任人罚款0.5~1万元;重要管理和领导责任人罚款0.3~0.8万元;管理和领导责任人罚款0.2~0.5万元。第七章事故调查及责任追究第二十条环境事故是指由于责任过失导致环境(空气、水、噪声、电磁辐射等)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水土流失,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突发性事件。第二十一条事故报告1.建立环保工作逐级报告制度。项目指挥部每季末将环保工作情况书面报集团公司工程管理处节能减排环保科。2.环保事故发生后,要立即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国家、地方政府、业主有要求的应按时上报。3日(特殊情况当日)内提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报告内容包括:⑴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⑵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损失情况;⑶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⑷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⑸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1.事故发生后,责任单位除按上述规定提交书面报告外,还应在10日内提交书面事故调查及责任追究初步意见。主要内容包括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和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处罚意见等。2.项目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组成事故调查组(由项目部领导牵头,安质部负责具体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人员参加),迅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根据国家、行业的法律、法规、规范以及合同,会同业主、设计、监理单位对施工资料和责任单位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等进行综合分析,现场调查,核定事实,确定事故性质。3.调查完毕后,提交“事故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报告”。报告应写明事故发生的经过、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原因分析、明确事故责任人员、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追究处理的意见和防止类似事故再发生应采取的改进措施、意见等内容。4.环保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5.环保事故调查组在对事故定性和定责过程中,应和责任单位及个人沟通,原则上应书面签认。对其有异议的,由调查组再次确认,必要时可聘请专家鉴定。6.调查组根据调查的情况提出环保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建议,报分管环保的指挥部领导审查,指挥部会议审定。7.通过必要的企业职工奖罚条例规定的程序后,通报事故处理决定并将调查资料存档。8.调查组成员实行回避制。与被调查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调查组。配合调查的项目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调查组内部讨论会。第二十三条责任确认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按照导致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和工作职责确认,共划分为以下四级责任。1.直接责任:因责任过失,如:方案缺失,违章操作,弄虚作假的班组长,现场技术、环保、材料设备人员和直接作业人员,以及存在违章指挥、技术决策错误等问题的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直接导致环保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直接责任。2.重要责任:因为上述责任过失对事故发生起到重要推动作用的责任人,应承担重要责任。3.重要管理和领导责任:因领导不力、监督管理不善等原因,对事故的发生起到重要推动作用的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应承担重要管理和领导责任。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