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分工论》读后感131315050023蔡云晨涂尔干与卡尔·马克思、马克斯·韦伯,被誉为西方古典社会学三大奠基人之一,其社会学理论和研究方法对后世社会学的发展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社会分工论》创作于19世纪末期,那时西方国家正经历着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诸如经济危机、精神危机、社会危机等各种社会问题。涂尔干致力于研究各种危机现象产生的原因,探讨能够有效消除这些危机现象的办法,该书是他的一篇博士论文,也是他的第一部理论巨著。本文主要在阅读梳理这本书的基础上,做了一些反思和总结。一、《社会分工论》*的主要观点梳理(一)社会分工的作用社会团结与整合问题是涂尔干的学术理论旨趣所在,也是他的社会学理论的核心对象。涂尔干所说的“社会团结”,可以指日常生活中人们之间的直接的、面对面的交往与互动,比如说友谊、爱情、亲情等固定关系,但还有更为深刻的含义:指一种建立在共同情感、道德、信仰和价值观基础上的,在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的,把个体结合在一起的社会纽带。涂尔干通过主观与客观的分析,指出分工在两人或多人之间建立的一种团结感,才是它真正的功能。他也一直强调劳动分工的最大作用,并不在于功能以及这种分化方式提高了生产率,而在于这些功能彼此紧密的结合,“分工的作用不仅限于改变和完善现有的社会,而是使社会成可能”,“只有分工才能使人们牢固地结合起来形成一种联系,这种功能不只是暂时的互让互助中发挥作用,它的影响范围是很广的。”社会分工削弱了集体意识,为个人人格的形成和发展创造空间,使社会产生功能上的相互依赖,从而促使社会发生从机械团结到有机团结的转变。(二)社会团结与法律制裁这本书的目的“不仅仅在于考察这些社会中是否存在劳动分工带来的社会团结...最重要的是,我们必须要确定它所产生的团结在何种程度上带来了社会整合。”然而,道德、信仰、习俗、价值观等这些社会团结的纽带,是一种“道德现象”或者说是“内在事实”,即无形的精神力量,其本身难以被精确地观察和测量。但是,涂尔干认为,内在事实是以外在事实为标志的,所以可以通过外在事实来研究内在事实。对于社会团结而言,其“外部表征”或说是看得见的符号就是法律,社会团结的转变主要体现在法律的制定修改中。涂尔干将社会团结按照*本段文中所有引用的内容均来自于:“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M].渠东,译.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所以不再每处都单独标注,直接以用“”表示。不同的社会结构分为:有机团结和机械团结。与之相对应的,他也将法律界定为能够规范行为的两类制裁:压制性制裁与恢复性制裁。1、机械团结与压制性制裁机械团结,产生在不发达的社会结构中,其建立的基础是“社会中个人之间的相同性和相似性特质”。在机械团结社会中,社会成员的差异性较小,具有类似的特质、情绪、价值,由于相互依赖性低,这种社会整合度不高,而表现为一种机械性。压制性制裁“是建立在痛苦之上的,或至少要给犯人带来一定的损失”。压制性制裁的目的在于损害犯人的财产、名誉、生命和自由,或者剥夺犯人所享有的某些事物。显然,压制性制裁带有明显的报复性、惩罚性特征,其典型形式是刑法。刑法,是表征、判断集体意识强弱的根本指标,对应于它的社会团结类型就是机械团结。在机械团结社会中,强烈的集体意识使得法律具有明显的压制性特点。这种法律将凡是触犯“强烈而又明确的集体意识”的行为视为犯罪而加以惩罚。惩罚的目的不是使犯罪的人遵守社会规范,而是对犯罪行为施行报复,治愈、补偿、安慰被伤害的集体意识和集体情感。故此,这种惩罚带有浓厚的感情色彩,是集体意识和社会普遍道德情感的直接宣泄。在低级社会形态里,所有法律几乎都是一种刑法,并且总是固定不变。由此可以理解,原始刑法所以很发达,原因正在于“当时的集体意识影响面极广,影响力极大,而劳动分工还没有产生出来。”2、有机团结与恢复性制裁有机团结是建立在社会成员异质性和相互依赖基础上的社会关系,其建立的基础是异质性和社会分工。在有机团结社会中,由于人和人之间差异很大,社会分工变得十分复杂,人与人之间依赖性增加,在这种社会中,社会整合度较高,表现为有机性。恢复性制裁“并不一定会给犯人带来痛苦,它的目的只在于拨乱反正,即把已经变得混乱不堪的关系重新恢复到正常状态。”因此,恢复性制裁只具有恢复性、补偿性特征,它主要包括民法、商法、诉讼法、行政法和宪法等。与恢复性制裁或说恢复性法律相对应的,是分工所致的社会团结,即有机团结。在有机团结的社会里,分工发展所带来的职业分化、个人意识和个性的增强以及集体意识的减弱,使得机械团结社会中以维护集体意识为目的的压制法走向衰落,同时使得以维护个人、群体的相互依赖关系和促进社会合作为目的的恢复性法律崛起并占据主导地位。如书中所说“……纯粹的道德规范在目前已经不再是道德的核心了。恢复法的范围已经远远扩张到了集体意识之外,甚至超越了意识本身,它越是自臻完善,离集体意识的距离就越远。”与惩罚性、报复性的压制法不同,恢复性法律“不具有抵偿性,而只是将事物‘恢复原貌’”。(三)社会分工形成和发展的因素1、社会容量和社会密度涂尔干明确指出:“社会容量和社会密度是分工变化的直接原因,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分工之所以能够不断进步,是因为社会密度的恒定增加和社会容量的普遍扩大。”其中社会密度是决定因素,指的是人们之间交往的频度和强度,即关系密度。社会密度的增加主要表现在人口的密集、城镇的形成和发展、沟通手段和传播手段的数量和速度的提高。社会容量的增加是和社会的进步同步的,“但光有社会容量的增加还不足以引起社会分工。如果一个社会只是人口增多了,社会密度并没有改变,那么无论它有多少人,也不会有社会分工。”涂尔干认为,分工是由于人与人之间激烈的竞争所导致的人们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变得频繁而产生的。分工的发达程度和社会密度成正比,但在那种相互分离而又相互类似的“蜂窝”式的社会,分工是根本不可能产生的。社会容量和社会密度的增加之所以会产生分工,并不是因为外界环境的变化,而是人类的生存竞争变得更加残酷的结果,并且“竞争的人数越多,对匮乏资源的欲望就越强,战争就会越激烈”。2、集体意识分工形成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集体意识”,集体意识对社会分工起着负面的影响,而且分工的发展和集团意识的退化是处于同一过程的。“我们可以预料到,分工的发展越艰难、越缓慢,集体意识就越明确、越有活力。相反分工发展越迅速,个人就越容易与自身的环境和睦相处。”在集体意识强烈的社会,法律和道德严格的将人限制在同一集体之中,集体意识对个人意识的压制,使个人难以做出改变,个人的活动往往是集体活动,而个人的特殊活动是很少见的。集体意识退化伴随的是分工的产生和发展,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1)社会环境的变化首先表现在人类活动范围的扩大,随着人们对更多的事物的认知,“共同意识就不得不被迫超越所有地方差异,驾驭更大的空间,从而变得更抽象一些。”再者,个人的生活环境也随着社会环境的扩大而变得不同。随着是宗教、法律和道德的普遍化,尤其共同意识的抽象化、普遍化,集体意识对个人的约束力越来越弱,集体的概念就越来越模糊。(2)人口的流动起初人们由于各地域之间的保护,使个人的活动只被限制于本土,在环节社会中,集体意识的权威是不可动摇的。当人们将不同的环节割开,将不同地域之间的壁垒打破时,原来的平衡就被打乱了,使得人口流动加速,随之而来的就是人口的融合,城镇也正由此产生。人口流动的增强,会使人们在不同的时间、处于不同的地点遇到不同的人和事,并产生不同的感情,所以发生在家族中那些共同信仰和共同习惯就逐渐消失,传统的集体意识“也越来越无法阻止个人的自由变化和发展了”。(3)大城市的发展随着社会的扩大、人口的增加,个人的不断分化也难以控制,在人口众多的大城市中,人们的注意力很少集中在其他人身上,社会对人的强有力的监督不复存在,个人就很容易摆脱集体的约束。“群体的范围越大,越密集,集体的注意力就会越分散,越难以窥察到每个人的行踪,随着个人的数量不断增加,人们的精力就很难集中到一起。”这样,就会导致人与人之间的接触趋于表面,人们之间的关系也将疏远和简单,人们的活动也更加自由,传统形式的集体不复存在,集体意识也逐渐失去威严并慢慢消逝。由此,集体意识为社会的普遍意识取代。(四)社会分工的几种反常形式然而“现代人可以享受形形色色的前所未有的快乐,但与此相抵牾的是,同样有着过往社会形态中不曾有过的种种痛苦。”这正是“病态”的社会分工,才导致了现代的“病态”的社会,产生了现代性的危机。涂尔干总结了三种反常形式的分工:1、失范的分工失范的分工,主要表现在工商业的危机和破产、劳资冲突。“失范”从字面上可以简单理解为失去规范,涂尔干认为“如果分工不能产生团结,那是因为各个机构间的关系还没有得到规定,它们已经陷入了失范状态。”“失范”的产生,主要是由于有机团结发生断裂。可以说,“失范”的产生就在于社会规范与社会分工发展的不一致性。2、强制的分工强制分工是指个体的行为不是由内在的和自发的确立起来,而是外部强制力量带来的,阻挠个人发展的一种反常的分工。强制的分工不是规范产生的,因为“任何规范都不会导致强制作用”。“只有在这些规定不再与事物的真实状态相呼应,不再具有自身的道德基础的时候,人们便只有依靠这种强力来维护强制作用。”3、不适当的分工是指由于各种功能的分配形式不能使个人得到充分的发挥而导致的浪费。虽然这种分工不像前两者对“社会失范”具有根本性的作用,但它却具有更普遍的存在形式。在现代社会中,主要表现在各功能之间缺少共同协作,即分工过于发达而没有产生完善的整合作用。涂尔干指出:“如果团结的纽带松弛下来,松散和混乱就产生了。”三种反常形式的分工,构成了现代社会失范的主要根源,要解决现代社会的种种危机,就必须重建社会秩序,以调节个人私欲的增长与道德的缺失所产生的矛盾,而“人们的欲望只能靠他们所遵从的道德来遏止”,所以,归根结底,涂尔干认为现在迫切需要的就是公正,消除现代性的问题,还是要从重建道德秩序来完成。二、读后的反思和总结(一)实证主义的思想涂尔干一直以来是深受孔德和斯宾塞的影响:“一方面,他坚持并深化了孔德关于社会是一个由部分相依赖的有机整体的理论及斯宾塞的功能分析方法;另一方面,他又用社会团结和整合的概念发展、强化了孔德的有机整体论,并以社会整体实在论批判了斯宾塞的社会个体主义倾向”(唐永春,2007)。在这种意识指引下,涂尔干的社会观念呈现唯实论和整体观的特点,在他看来,社会不是个体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有机体,个人只是这个有机体的组成部分,所以他的研究反个人主义,更关注的是社会整合和社会秩序。涂尔干把在社会层次上发生的种种现象称为社会事实,并严格区分社会事实与个人事实:社会事实独立地存在于社会层次,它不能还原为个人事实。涂尔干指出,真正合格的社会事实只有两类:一类是由个别事实构成的以“社会比率”出现的结合体,如自杀率等;另一类是法律、道德、习俗、信仰、思维方式、情感、舆论等社会共有或共享的价值观和准则。因而涂尔干通过研究分析那个时代出现的失范现象,以自然科学的方法模式来探讨社会问题。(二)法律在社会整合中的作用涂尔干的《社会分工论》第一卷大笔墨论证了压制性和恢复性法律制裁与机械和有机社会团结间的关系,他将法律作为社会的一个内在的组成部分来看待,认为不同的法律类型源自于相应的社会结构、社会整合的内在要求,并且是这些内在要求的外化或物化。由此,涂尔干“把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程序(社会解决自身问题的程序)来研究”(吕世伦,1993)。社会分工带来了有机团结,这也是社会团结的唯一趋向。但是“只有有机团结是不够的,我们还需要建立以国家价值为基础的机械团结”(杨珊珊,2011)。现在的刑罚比过去的要温和很多,涂尔干也强调“过去的刑罚制度要么彻底消亡了,要么单纯凭借习惯的势力留存下来,然而,能够与道德意识的新渴望相应的更好的制度,却依然尚未形成。”以近阶段频发的性侵女童案来说,很明显这是个人的社会道德沦陷,身处社会变迁洪流中的人们的集体意识弱化,对于此现象的外在道德谴责不复从前那么有效。所以,一个强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