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为保证*********工程项目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建质[2005]7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包括装修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工程正式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5)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按建设部2000年6月30日建设部令第80号文有关规定执行。(6)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其中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缺陷责任期为60个月,缺陷责任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计算。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项目,机电产品的缺陷,承包人应当在接到缺陷修复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修复,其他缺陷修复响应时间为3天。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复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复,其所需费用从承包人的工程质量保修金内扣除。(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2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项目,机电产品的缺陷,承包人应当在接到缺陷修复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修复,其他缺陷修复响应时间为3天。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总价款的5.00%。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无。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工程保修期满并完成保修任务后一个月内结清保修金,即决算总造价的5%。六、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_______无_________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