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银行保证金被法院扣划的应对建议来源:合规风险部发布人:姚景光时间:2015-03-06点击:104银行为担保自身债权的安全,经常要求担保人向银行指定账户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作为担保。但在实践中,除承兑汇票和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外,其他银行作为债权人的保证金,特别是贷款保证金,经常在法院执行与银行债权无关的案件中被法院扣划。银行作为债权人的保证金(以下简称“银行保证金”)在他人申请的执行案件中被法院扣划,可能严重影响银行自身债权的实现,从而给银行造成经济损失。因此,银行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积极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防止银行保证金被错误扣划。一、有关银行保证金的法律规定目前有关银行保证金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4号,以下简称“《关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规定》”)。该司法解释规定,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属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向银行申请对国外(境外)方开立信用证而备付的具有担保支付性质的资金。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时,依法可以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以下简称“《协助执行的通知》”)的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的第85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除上述规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有关动产质押的一般性规定也适用于银行保证金,但这两部法律中均没有针对银行保证金的具体规定。二、银行保证金被法院扣划的原因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到,目前相关规定仅针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和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确定了不能扣划的执行原则,对于其他类型的银行保证金如何执行则没有明确规定,也没留下类推适用的余地,从而给法院扣划其他类型的银行保证金提供了空间。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和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在法律性质上与其他类型的银行保证金并没有本质区别,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两个规定中对于保证金的类型过于明确、单一,反而使部分执行法官误认为这两种保证金与其它类型银行保证金不同,最高人民法院才明确规定其不能扣划,而其它类型的银行保证金则与被执行人的一般账户资金无异,当然可以采取包括扣划在内的一切强制执行措施。三、银行保证金的性质及司法认定情况银行要求担保人提供保证金作为银行债权的担保,本质上属于动产质押。关于金钱这种特殊动产是否能够作为动产质押的标的,《担保法》及《物权法》未以列明的方式做出规定。但从《物权法》第209条规定来看,金钱显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因此不属于物权法规定的禁止出质的动产范围。此外,《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以及《关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规定》均肯定了金钱质押的效力。因此,金钱在满足特定化且移交占有的条件后是可以作为动产进行质押的。从当前司法实践来看,管理规范的银行保证金法院也是认可其质押效力的。近些年,已有多家银行通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方式,取得了法院对保证金银行优先受偿权的确认,最高人民法院也在有关案件中表明了金钱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作为特殊质押财产的观点。除了金钱作为质物的合法性外,法院在确认银行优先受偿权前,主要会对是否存在质押合同关系及质权是否设立进行审查:第一,关于质押合同。《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物权法》第210条也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据此,法院首先会审核银行是否与质押人签订了权利义务明确的书面质押合同。除采用书面形式外,质押合同的内容应当能够认定双方就特定账户中的资金为指定债权提供质押担保达成了合意,且质押合同应当包含被担保债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基本情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的交付等法律规定的基本内容。第二,关于质权的设立。《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要求保证金特定化且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权人才可以就该金钱优先受偿。因此质权是否设立,法院会重点审查涉案金钱是否特定化及是否移交债权人占有。另外,由于金钱质押合同属于从合同,因此质押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必须有效存在,否则质权就丧失了存在的基础。对于能够满足上述条件的银行保证金,银行在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中的主张一般能获得法院支持,从而可以阻止法院进行扣划。四、防范银行保证金被扣划的建议为了有效防范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和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以外的其他银行保证金被法院扣划,银行一方面应当加强内部保证金管理,另一方面在法院对保证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积极利用司法程序维护自身权益。以下根据近年来保证金被扣划案件的维权情况,对防范银行保证金被法院扣划提出的建议:(一)完善保证金质押合同,明确相关权利义务,确保质押合同的有效性能够获得法院认可。质押合同是保证金存在的基础,因此质押合同对保证金的认定具有重要作用。在签订质押合同时,质押合同首先要表明双方就设立金钱质押达成了一致,且质押方式建议明确为《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项下的“保证金”。合同的条款要按照《担保法》及《物权法》的要求,对被担保债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基本情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的交付做出详细、明确的约定。其中,对质押财产的描述要包括保证金缴存的比例或数额,对保证金的交付要明确约定保证金账户的开户行、账号、户名以及金钱交付时间。此外,还应当在合同中就保证金的扣收及退还条件做出约定,并明确约定质押人在所担保的银行债务全部清偿前无权使用或支配保证金。(二)规范保证金账户及保证金本身的管理,以满足保证金转移占用和特定化的要求。第一,为满足转移占有的要求,建议银行把握好“交付”和“控制”两个问题。对于交付问题,建议银行在实际操作中要求质押人按照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向本行控制的指定账户交付资金。对于控制问题,银行在开立保证金账户时应当注意开立银行能够实际控制而质押人不能控制的账户,确保质押人交付的保证金脱离质押人的控制,而由银行实际控制,使保证金与质押人能够自由支配的其他款项相区分。第二,为满足特定化的要求,建议银行对保证金与非保证金进行严格区分与隔离,并重点注意以下问题:(1)选择账户时,要单独设立保证金账户,并明示该账户的性质。(2)使用账户时,要确保该账户仅供保证金存储使用,不能随意挪作他用或存放其他类型资金。(3)收取保证金时,尽量按照约定数额收取保证金,避免多收。质押人交付保证金金额不足时,要及时向质押人发函说明情况并要求补足。(4)对于保证金账户内的保证金应当严格按照质押合同约定的用途进行使用,防止保证金被挪作他用。(三)在法院查询或要求冻结保证金时,要及时向法院说明情况并提供材料。法院在进行扣划前,一般都会先到各银行进行查询,所以银行在受理法院查询时对涉及银行保证金的情形,应当及时向法院说明情况,请其注意该账户款项与被执行人的其他款项不同。如果法院进一步对该账户提出冻结要求,建议相关银行向法院书面说明保证金情况,阐明银行对该笔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向法院提交保证金协议,以引起法院的充分重视,防止法院进一步采取扣划措施。(四)在法院要求扣划银行保证金时,及时提出执行异议,并充分利用执行异议之诉维护自身权益。即使银行充分向法院说明了保证金的情况,也不能排除仍有法院要求扣划银行保证金。在此种情况下,银行要尽快提出执行异议,强调法院扣划的资金符合《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及《担保法》、《物权法》关于动产质押的规定,银行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执行异议被驳回,银行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通过审判程序进一步维护自身的权利。(来源:中国银行业协会法工委办公室《银行业法律风险提示》)(供稿单位:北京农村商业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