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12-8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12—87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8年8月1日关于发布《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1987〕2415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关于印发1982年至1985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由铁道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TJ12—74(试行),已修订完毕,并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订后的《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12—87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原《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TJ12—74同时废止。本规范由铁道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铁道部第三勘测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中国计划出版社负责。国家计划委员会1987年12月21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81)建发设字第546号通知的要求,由我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我部第三勘测设计院会同冶金部长沙黑色冶金矿山设计研究院、鞍山黑色冶金矿山设计研究院、机械部湘潭牵引电气设备研究所、煤炭部规划设计总院、化工部吉林化学工业公司铁路运输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煤矿设计院,共同对《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TJ12—74(试行)进行修订而成。在规范修订过程中,总结了原规范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开展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工作,并广泛征求意见,对其中一些重大问题作了专题讨论。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修订后的规范共分14章和5个附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调整章节,充实内容,扩大适用范围,修改划分铁路等级的规定,取消厂外线和厂内线分类,修改不恰当的技术标准和规定,删去非本规范范围和过繁、不具体、缺乏实用意义以及技术陈旧的条文,补充缺漏和不完善的条文,增加新技术成果等。在实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有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铁道部第三勘测设计院(天津市北站),并抄送铁道部专业设计院(北京市西交民巷)以便修订时参考。铁道部1986年10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线路第一节区间线路的平面和纵断面第二节站场线路、联络线、连接线及其他线路的平面和纵断面第三节桥和隧道范围内线路的平面和纵断面第四节车站分布第五节铁路与道路的交叉第三章路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路基面与基床第三节路堤第四节路堑第五节路基排水第六节特殊条件下的路基第七节路基防护及加固第八节改建既有线或增建第二线路基第四章轨道第一节轨道类型第二节钢轨及配性第三节轨枕及扣件第四节道床第五节道岔第六节轨道附属设备第五章桥梁和涵洞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孔径及净空第三节结构第四节导流建筑物及防护工程第五节养护及安全设施第六章隧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洞门和衬砌第三节附属建筑物第四节防水和排水第七章站场及客货运设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客运设备第三节货运设备第八章通信设备和信号设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通信设备第三节信号设备第九章机务设备和车辆设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机务设备第三节车辆设备第十章给水排水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给水第三节排水第十一章电力供应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变、配电所第三节架空线路第四节防雷、接地第十二章电力牵引供电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供电计算第三节牵引变电所第四节牵引网第十三章铁路行政区划分和房屋建筑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生产房屋第三节生活房屋第十四章铁路用地附录一铁路路基土石填料分类表附录二土、石工程分级表附录三旧轨总磨耗或侧面磨耗限度附录四习用的非法定计量单位与法定计量单位的换算关系表附录五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主要符号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贯彻国家有关铁路建设的方针政策,统一工业企业标准轨距(1435mm)铁路(以下简称“工业企业铁路”)工程及设备的设计原则和技术要求,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本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工业企业铁路设计。对工业企业在运营中经常移动的、半固定的、生产过程有特殊要求的以及自行运营的专设铁路,均可按各部制订的专业规范或补充规定设计。工业企业铁路,凡列为全国铁路网规划的组成部分,经有关部门批准者,可按路网铁路的有关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如在近期内主要承担工业企业运输时,对轨道及其他易于改变的建筑物和设备仍按本规范有关条文设计。设计工业企业铁路时,还必须执行国家现行的卫生、防火、抗震、“三废”排放以及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1.0.3条工业企业铁路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与工业企业总布置、城乡建设、农田水利、铁路网以及其他交通运输系统相协调,保证工业企业生产运输需要,便于相邻工业企业共同使用,并兼顾沿线地方客货运输。第1.0.4条工业企业铁路设计,应积极采用安全可靠、经济效益显著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铁路设备配置,应结合各工业企业特点,符合生产流程,遵守路(铁道部所属的单位,下同)厂(工业企业,下同)统一技术作业规定,简化交接程序,提高运营效率。并应力求紧凑合理,充分利用地区公用设施,尽量节约用地,节约能源。各种结构应广泛采用轻型和标准设计。适应快速施工,合理节约材料,并尽量使用钢材、复合材料、工程塑料等代替木材。第1.0.5条建设工业企业铁路必须进行铁路与其他运输方式的技术经济比选,提出建设的依据。第1.0.6条工业企业与全国铁路网、港口码头、其他企业、原料基地及厂矿生产单位间衔接的工业企业铁路,应按工业企业远期或最大设计能力所承担重车方向的货运量划分等级,采用表1.0.6的规定。由于工业企业性质、与路网运输配合或其他原因不能按表1.0.6划定铁路等级时,应在设计任务书中明确,或在初步设计中提出论据,经审批确定。运营期限不满十年的工业企业铁路不分等级,按本规范有关限期使用铁路的规定设计。工业企业铁路各段所通过的货运量不同时,可考虑按各该段货运量相应的等级铁路标准设计,但应满足根据运输组织所确定的牵引定数的需要。以调车运行的工业企业铁路,可根据其作用或长度选定其技术标准:一、自接轨点通往企业站(车场)间和企业站(车场)相互间的联络线路;工业企业通行线路;以及自接轨点或分岔处引向作业场范围外(不包括衔接的作业或停车线段)的衔接线路,其长度在2Km以上者,应按调车运行的联络线设计。二、自接轨点或分岔处引向作业场范围外(不包括衔接的作业或停车线段)的衔接线路,其长度在2km及以下者,以及其他连接线路,可按连接线设计。第1.0.7条各级铁路列车的最高运行速度,不得大于下列数值:Ⅰ级铁路70km/hⅡ级铁路55km/hⅢ级铁路40km/h第1.0.8条工业企业铁路建筑物和设备的类型、能力及技术标准,应根据运输性质、设计运量(包括货运波动量)以及与路厂的发展互相配合确定。一般对易于改变的应按近期设计运量(包括货运波动量)进行设计,并宜考虑将来发展扩建的可能,对不易改变的应根据工业企业远期或最大设计能力所承担的运量确定。对既有建筑物和设备,应考虑充分利用,不得轻易大拆大改;对过渡性或限期使用的建筑物和设备,应采用简易型式,满足运营期间需要。第1.0.9条工业企业铁路建筑限界,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的规定。在个别情况下,如工业企业内使用特殊种类机车车辆或有其他特殊需要时,各有关部门可制订特种建筑限界,但如需要路网机车(包括调车机车)车辆进入时,应商得铁道部所属有关铁路局同意。第1.0.10条工业企业铁路与路网铁路接轨,在既有线上应与该管铁路局取得协议;在新线上应与该管铁路设计单位取得协议;在既有工业企业铁路上接轨,应与该管企业和铁路局取得协议。第二章线路第一节区间线路的平面和纵断面(Ⅰ)平面第2.1.1条设计线路平面的曲线半径,应因地制宜,由大到小,合理选用。线路平面的曲线半径,一般宜采用4000、3000、2500、2000、1500、1200、1000、800、700、600、550、500、450、400、350、300、250和200m。在特别困难条件下,可采用上列半径间10m整倍数的曲线半径。最小曲线半径应根据铁路等级结合行车速度和地形等条件,比选确定,其数值不应小于表2.1.1规定。在个别情况下,经技术经济比选,可采用小于表2.1.1规定的最小曲线半径,但Ⅰ级铁路不得小于300m,Ⅱ级铁路不得小于250m。专为工业企业内部运输的铁路,在特殊困难情况下不得小于180m;厂矿区内当场地狭窄,只使用小型机车车辆,其固定轴距等于或小于4600mm时,最小曲线半径不得小于150m。改建既有线和增建第二线时,曲线半径可采用非整米数,其最小曲线半径应结合既有铁路标准比选确定。在困难条件下,按上述标准改建将引起巨大工程的个别小曲线半径,可予保留。第2.1.2条设计新线不应采用复曲线。改建既有线,在困难条件下,为减少改建工程,可保留复曲线。与之并行的第二线,如有充分依据,也可采用复曲线。限期使用的铁路,在困难情况下,有充分依据时,个别曲线可采用复曲线。增建第二线时,两线线间距不变的并行地段平面曲线,宜设计为与既有线经过校正的同心圆曲线。第2.1.3条直线与圆曲线间应以缓和曲线连接,缓和曲线长度应根据曲线半径,结合该地段的行车速度和地形条件,按表2.1.3数值选用。有条件时,宜采用较长的缓和曲线。改建既有线,在线路条件和建筑物限制等困难条件下,可在同一曲线的两端采用不等长的缓和曲线。采用反向曲线变更线间距离时,如受最小圆曲线长度限制,可不设缓和曲线,但反向曲线的曲线半径:Ⅰ级铁路应大于2000m,Ⅱ、Ⅲ级铁路应大于1000m。行车速度小于30km/h的铁路,其曲线半径等于或大于700m时,可不设置缓和曲线;小于700m时,应设20m的缓和曲线,但外轨超高不足10mm者,亦可不设。保留既有复曲线时,如两个圆曲线的曲率差在Ⅰ级铁路大于1/2000、Ⅱ级和Ⅲ级铁路大于1/1000时,应设置中间缓和曲线,其长度根据计算确定。在特别困难时,亦可保留复曲线原状。第2.1.4条两缓和曲线间的圆曲线长度不得小于20m。改建既有线和增建第二线时,在困难条件下,两缓和曲线间的圆曲线长度可减至14m。第2.1.5条两相邻曲线间夹直线的最小长度,应根据铁路等级及地形条件按表2.1.5的数值选用。改建既有线和增建第二线时,如按上述夹直线标准将引起大量工程时,Ⅰ级铁路亦可缩短至20m。第2.1.6条增建的第二线,宜设在既有线一侧,如需换侧时,宜在曲线上或车站附近进行。车站两端和桥隧地段线路的线间距变更,宜在附近曲线完成。条件不具备时,可在第二线用较大半径的反向曲线完成。增建第二线时,区间直线并行地段的线间距不得小于4m;曲线地段的线间距,应根据曲线半径和超高条件按表2.1.6的规定加宽。工业企业铁路与路网铁路并行时,直线地段线间距如两线间设高柱信号机,不应小于5.3m,如不设高柱信号机,可采用5m。曲线地段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的规定加宽。(Ⅱ)纵断面第2.1.7条线路的限制坡度,应根据铁路等级、牵引种类、地形条件和运输要求比选确定,并应考虑与邻接铁路牵引定数相协调,在采用限制坡度将引起巨大工程的地段,经过比选,可采用加力牵引坡度。限制坡度和加力牵引坡度,一般不应超过表2.1.7所列数值。限期使用的铁路可采用Ⅲ级铁路的规定。个别情况下,如有充分依据。限期使用的铁路,采用蒸汽牵引的最大坡度可用到30‰。加力牵引坡度宜集中使用,并应与有机务设备的车站邻接。加力牵引坡度的数值应根据限制坡度、采用的机车类型和加力牵引方式计算确定。轻重车方向货流显著不平衡,预计将来也不致发生巨大变化,且轻、重车方向采用不同的限制坡度可以节省大量工程时,经过检算和比选,在轻车方向可采用大于重车方向所采用的限制坡度,但不得超过该级铁路的最大坡度,并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列车制动安全;二、在轻车方向列车运行速度不低于机车计算速度;三、满足区间通过能力和输送能力的需要。改建既有线时,对局部超过限制坡度的地段,如因降坡将引起大量工程,且运营实践和牵引计算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