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兰店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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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政策培训普兰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1年6月讲解内容一、现行工伤保险政策依据及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二、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三、工伤保险缴费。四、工伤认定范围。五、工伤认定程序。讲解内容六、在什么情况下人社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七、工伤保险待遇。八、申报工伤鉴定需提供的资料及注意事项。九、办理工伤待遇时需要提供的资料。一、现行工伤保险政策依据1、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实施3、《关于贯彻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0】483号)现行工伤保险政策依据(续)4、《关于2011年工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辽人社【2011】56号)5、《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2011年1月1日施行。6、《非法用人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2011年1月1日施行。现行工伤保险政策依据(续)7、《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8、《关于调整大连市工伤保险缴费率的通知》(大劳发[2004]14号)9、《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187号)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1、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2、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3、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4、提高了部分工伤待遇标准;5、加大了对不参保单位的处罚力度;6、加强了对未参保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7、减少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项目、增加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一)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新条例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职工,纳入工伤保险制度适用范围。相应删去老条例授权有关部门制定不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的规定。(二)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1、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2、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1、关于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老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新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2、调整了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老条例第16条规定:因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醉酒导致自身受到伤害以及自残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社会保险法第37条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为: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据此,新条例删除了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三)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新条例从三方面对程序作了简化:1、增加了工伤认定的简易程序。工伤认定决定一般需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在15日内作出决定。2、新条例明确规定: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3、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发生工伤争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四)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老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10年7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382180元)新条例据此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避免工亡职工待遇与伤残职工待遇差距过大,新条例也适当提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1-4级,增加3个月的本人工资(27、25、23、21)5-6级,增加2个月的本人工资(18、16)7-10级,增加1个月的本人工资(13、11、9、7)(五)加大了对不参保单位的处罚力度依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新条例增加了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处欠缴数额1-3倍的罚款。(六)加强了对未参保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老条例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所发生的工伤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很难落实。为此,新条例增加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七)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1、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基金支出项目;2、将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基金支付。二、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三、工伤保险缴费工伤保险费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不同行业风险程度确定行业差别费率。《关于调整大连市工伤保险缴费率的通知》大劳发[2004]14号文,划分了3大类8小类行业基准费率,基准费率从0.5%-2.0%。用人单位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根据其费用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1-3年浮动一次。工伤保险缴费用人单位缴费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以上年度大连市在岗职工社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不缴费。四、工伤认定范围(一)《条例》第十四条工伤认定的七种情形和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时间、地点、原因三个条件应同时具备。“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其所从事的工作场所。“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者是中毒等事故。《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你办《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辽政法〔2005〕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的工作时间开始之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以及在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的工作时间结束之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职工在工作场所内从事本职工作或者领导指派的其他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本人职责范围内的行为受到他人暴力伤害的。对于因工作原因引起的,但不具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的条件的,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应按民法的规定去调整。“意外伤害”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例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4、患职业病的“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本条例所称的职业病是指通过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法定职业病类型。如果某人患有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某种疾病,但不是由于职业活动引起的,而是由于其居住地周边生产单位污染物排放或者是其他情况引起的,则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的职业病。其所受到的伤害,应通过司法等途径解决。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目录1987年发布的职业病为九大类99种。2002年又进一步修订为10类115种。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问题的规定职业病诊断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我市经省卫生厅批准的有两所,一个是大连市第四人民医院,另一个是大化医院。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是指职工因工作需要按照工作计划或上级安排到工作区域以外的地方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因为工作的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在发生的事故中下落不明的。一是受到领导指派;二是有工作内容。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续)。伤害:是指由于直接原因或间接原因造成的伤害,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形式的伤害。事故:包括安全事故、意外事故以及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请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做出了《关于职工外出学习期间受到他人伤害是否认定为工伤的答复》: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老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新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新条例将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都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对“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在上班或下班的合理路线和合理的时间内的途中。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续)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在道路上发生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将电动车等非机动车事故纳入,但不包括职工走路自行摔伤等非车辆交通事故,也不包括在小区和车库等非道路上发生的事故。发生事故后,需经交通管理等部门作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这些部门包括铁路、交通、海事等部门;对无证驾驶、驾驶无证车辆、饮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交通管理部门将出具属于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是指国务院及国务院人社保障行政部根据社会的发展需要、或者针对本地区的特殊情况,通过行政法规规定的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情形。为使工伤保险的范围规定的更科学、更合理留下操作的空间。(二)、职工发生事故后在什么情形下,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常见的是心脏病、脑出血、心肌梗塞等突发性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抢救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为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保险的范围,所以规定了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界线。(二)、职工发生事故后在什么情形下,视同工伤(续)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要强调的是,在这种情形下,工伤认定不受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条件的限制。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三)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续)据此,新条例删除了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已将醉驾列为犯罪行为。故意犯罪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只有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才是犯罪。醉酒每个人的酒量是不一样的,无法提出判定一个人是否喝醉的行为举止标准。只能统一根据行为人体内的酒精含量来判定是否醉酒。参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