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合同有关的法律问题整理•有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一、合同的起草合同起草权的争取这一点极为重要。一般情况下,起草方在起草合同时能更好地考虑和保护自己的利益。如无标准合同文本可依或认为不适宜采用标准合同文本,在谈判过程中就要尽量争取到合同的起草权。因为基于合同的性质所必须具备的条款和是基于“强制性”法律规则所不能具备的条款外合同条款还有一个中间地带,即所谓的灰色地带(Greyarea)。在灰色地带中,起草合同的一方可以特别规定一些条款(比如规定买卖合同货款的支付方式为带有特别条款的信用证),也可以故意对一些事项不作规定——这样一来,“默认性”的法律规则就存在了被利用的可能性。起草合同的一方,如果发现存在有利于自己的“默认性”的规则,会故意保持沉默,留下合同的空白。而另一方则很难通过对给定合同的审查查出这个微妙的伏笔。合同一般条款《合同法》第十二条列举的合同一般条款有: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起草合同时应注意不能遗漏一般条款。合同的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合同法》第十条)合同的种类我国《合同法》列出的十五种合同: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二、合同的订立(《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口头要约一般自受要约人了解时发生法律效力;非口头要约一般自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法律效力。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参见《合同法》第16条)。到达,是指到达受要约人所能控制的地方,比如,要约信件、电报送到受要约公司的传达室。至于受要约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否看到要约,不影响要约的生效。要约的效力内容•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此种约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形式约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约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受要约人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此种约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实质约束力,在民法中也称为承诺适格,即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的撤回•《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甲于某日给乙去函要求购买某种机器,但甲于此日与丙达成了购买该机器的协议,就立即给乙发去传真要求撤回要约,这种撤回是有效的。要约的撤销•《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同时,该法第19条规定,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尽管没有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但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则不可撤销要约。如果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以后,基于对要约的信赖,已为准备承诺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在要约撤销以后有权要求要约人给予适当补偿。《合同法》关于要约的其他规定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承诺生效时间•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到达主义,所谓到达,应当指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内,如要约的信箱、营业场所等。至于要约人是否实际阅读和了解承诺通知则不影响承诺的效力。承诺通知一旦到达要约人,合同即宣告成立。•采用数据电文形势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知道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8条第3款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6条第3款规定:“如果根据要约本身,或依照当事人之间建立习惯做法或依照惯例,受要约人可以通过做出某行为来表示同意,而无须向要约人发出通知,则承诺于做出该行为时生效。”《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关于承诺的规定•第十八条•(1)被发盘人声明或做出其它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盘,即是接受,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2)接受发盘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生效。如果表示同意的通知在发价人所规定的时间内,如未规定时间,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未曾送达发盘人,接受就成为无效,但须适当地考虑到交易的情况,包括发盘人所使用的通讯方法的迅速程序。对口头发盘必须立即接受,但情况有别者不在此限。•(3)但是,如果根据该项发盘或依照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作法和惯例,被发价人可以做出某种行为,例如与发运货物或支付价款有关的行为,来表示同意,而无须向发盘人发出通知,则接受于该项行为做出时生效,但该项行为必须在上一款所规定的期间内做出。•要约又叫发盘,承诺又叫还盘•第十九条•(1)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它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盘,并构成还盘。•(2)但是,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盘的条件,除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盘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3)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盘的条件三、合同成立成立时间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所决定的。这就是说,承诺在何时生效,当事人就应当在何时受合同关系的拘束。《合同法》第29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1.如果要约是以信件或者电报发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参见《合同法》第24条)。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如果要约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则受要约人的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成立地点•《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可见,承诺生效地就是合同成立地,由于合同的成立地有可能成为确定法院管辖权及选择法律的适用等问题的重要因素,因此明确合同成立的地点十分重要。合同的效力无效合同《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欺诈、胁迫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53条规定:“合同中以下免责条款无效:(1)合同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重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另外,根据《民法通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因此,主体不合格也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可撤销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前。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效的。•下列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撤销权依我国合同法第5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定立的合同;《合同法》第47条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48、49、50条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51条补救的话主要是被代理人的追认和无权处分人取得所有权有效合同有效合同的要件•合同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须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法》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缔约过失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2条,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一)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二)当事人违背了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三)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四)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责任的类型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四)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五)因一方过失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赔偿范围1.缔约费用;2.准备履约中的的直接费用损失;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合同的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66条之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示例)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将A吨刚才卖给乙,价款50万元,双方约定将来某日履行合同。若当日乙不支付货款,则甲有权拒绝交付钢材。构成要件一、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二、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三、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四、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第七十二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的履行•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情事变更原则•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依合同约定的标的量,由适当主体在适当的期限、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互助合作共同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的行为。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