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人发〔2001〕77号(2001年7月9日)各地、市、县人事局,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人事(干部)处:现将《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为了适应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规范化管理,使工勤人员的岗位设置、技术等级设置、聘用及待遇等更加规范和有章可循,特制定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一、制定岗位规范的指导思想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符合机关事业单位特点的竞争激励机制和工勤人员岗位管理制度,充分调动工勤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勤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二、岗位规范的范围和对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含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在岗工勤人员(含合同制工人),均实行岗位规范化管理。三、岗位设置(一)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设置要根据工作需要,依据岗位性质、工作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和所需资格条件确定。(二)岗位限额要控制在编制部门核定的工勤人员编制数以内。(三)工勤人员岗位设置由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提出设岗方案。设岗方案要明确岗位职数、岗位责任、岗位所需条件、岗位考核标准等。各单位的设岗方案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四、岗位等级设置(一)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分为技术工人岗位和普通工人岗位。技术工人岗位设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和技师(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岗位暂不设高级技师);普通工人岗位只设岗位,不设等级。(二)技术工人各岗位等级设置全省实行比例限额控制,原则上技师岗位的比例控制在同工种技术工人总数的5%以内;高级工岗位的比例控制在同工种技术工人总数的35%以内;中级工岗位的比例控制在同工种技术工人总数的35%以内;初级工岗位不设比例限额。(三)各技术工种中技师和高、中、初级岗位比例限额由省人事厅统一下达给各地市和各主管部门。地市的由地市人事局统一安排使用,省直单位的由各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岗位比例限额另行下达)。(四)对确因工作需要,人员发生变化及其它原因,需要调整岗位比例限额的,可由各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五)对各工种技术等级岗位的考核评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设置技师岗位必须是国家规定允许设立技师岗位的工种,技师岗位的设置需经省人事厅批准。对在不应设技师岗位的技术工种中评定的技师,工资不予兑现。五、岗位等级考核(一)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实行岗位等级考核制度。岗位等级考核分为确定岗位等级考核和晋升岗位等级考核。确定岗位等级考核是对新招收为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进行的考核,通过考核确定岗位等级;晋升岗位等级考核是对已取得初、中、高级技术等级拟晋升上一级技术等级的考核。(二)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完成工作情况和技术业务水平。(三)岗位等级考核按照岗位等级序列和工种类别进行,通过对相应岗位考核合格后发给《岗位证书》。(四)各技术工种的岗位等级考核每年组织一次。全省技师和省直单位高、中、初级工的岗位考核由省人事厅统一组织实施;地市的高、中、初级工的岗位考核地市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六、申报条件(一)技师岗位申报条件1、取得本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五年以上。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1)在省、部级以上工人技术竞赛中取得名次;(2)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有省部级以上成果证书的;(3)获得市地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二)技术等级岗位申报条件初级工:在本工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中级工:取得本工种初级《职业资格证书》五年以上。高级工:取得本工种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五年以上。七、岗位聘用(一)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实行聘用制。技术工人必须经过培训、考试、考核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后,聘用上岗。(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聘用要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在人事部门下达的岗位限额内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和聘用合同的签订均按有关规定办理。(三)加强对工勤人员岗位的管理,严格控制超岗位限额聘用,对解聘、低聘或自然减员等原因空出来的岗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用。八、工资兑现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工资兑现应在人事部门下达的岗位限额内以本单位所下聘书为依据,本着聘什么岗位,拿什么岗位工资的原则,在聘期内享受相应的工资、补贴待遇。工资均从聘用的下月起执行。报批工资时,需携带《职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及聘书等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