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宣传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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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宣传单《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于2009年6月1日开始施行。这部法律的施行,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全方位构筑《食品安全法》律屏障,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切实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食品安全法》中突出亮点:一、消费者可要10倍赔偿法规: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解读:各类食品问题层出不穷,关键就是食品企业的违法成本很低。因此,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将赔偿标准大大提高,特别是针对消费者的赔偿。当然,更重要的是,各部门、企业要把监管制度落到实处。二、目录以外的任何添加剂都不能用法规: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解读:“瘦肉精”猪肉、敌敌畏泡火腿、三聚氰胺牛奶、苏丹红辣椒酱……正是这些事件,让不少人“谈剂色变”。不过,食品专家也表示,食品添加剂是用于改善食品品质、延长食品保存期、便于食品加工和增加食品营养成分的一类化学合成或天然物质,因此,食品添加剂就像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带来好处的同时,也有可能带来危害。为此,按照这一法律条款,添加了食品添加剂目录以外的物质,哪怕是对人体无害,也是违法行为。这为“蒙牛”特仑苏事件作了注解。三、食品安全有了统一标准法规:制定统一食品国标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解读: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不标准”一直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软肋。一方面,我国的标准太老太少,未与国际接轨。另一方面,我国食品标准又太多太乱,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国家标准、企业标准……各标准间重复交叉、层次不清。举例说,“黄花菜”,根据卫生部门的标准,它不属于“干菜”,不得有二氧化硫残留;而根据质检、农业部门的规定,“黄花菜”属于“干菜”,且明确了其二氧化硫残留标准。如此“打架”的食品标准肯会让食品生产企业无所适从。因此,《食品安全法》明确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四、食品免检成历史名词法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解读:在不少老百姓的印象中,出问题的不少都是免检产品。比如,三鹿奶粉曾是质检总局公布的放心产品之一,也是免检产品。但是这次“三鹿奶粉事件”恰恰表明免检并不等于安全。为此,《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稿中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将此前国务院废除免检的措施法制化。松原市宁江区卫生局松原市宁江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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