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李媚 亲属与继承法 第2讲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第三节我国亲属法的基本原则一、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有权依法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婚姻问题,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婚姻自由原则特征:•1.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宪法49;民通103;民总110;婚姻法2、3、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VS一般干涉婚姻自由行为•企业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禁止办公室恋情,有效么?•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2.行使婚姻自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自由不能滥用:换妻案?•婚姻自由原则内容:•结婚自由;离婚自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257条VS抢婚风俗•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2)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3)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和身体权利•(4)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的行为•想象竞合犯:VS故意伤害罪VS非法拘禁罪VS强奸罪•包办婚姻:第三者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强迫他人结婚•买卖婚姻:第三者以索取物财为目的,强迫他人结婚。•包办、买卖婚姻的法律效力:都属于可撤销婚姻。•阻挠他人结婚:沟通;偷户口本;《公安部关于对因家庭矛盾导致户内成员无法使用本户居民户口簿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安派出所可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结婚登记需要户口簿?登记结婚VS宗教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指男女双方自愿或基本自愿结婚,但一方却以对方给付一定财物作为结婚条件的行为。•表现为:•1)婚姻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索取一定财物作为同意结婚的条件;•2)或一方当事人父母向另一方索要财物。•包办、买卖婚姻VS借婚姻索取财物•1)行为表现不同:违背他人意志,强迫缔结婚姻VS基本上自愿自主,不存在强迫•2)法律效力不同:可撤销婚姻VS不提倡,但婚姻有效,离婚请求酌情返还财物。•案例:男女自由恋爱,准备登记结婚时,女方母亲说“女儿父亲去世早,含辛茹苦把女儿拉扯大,你必须给我5万元彩礼,我才把户口本给你去登记结婚”。男方无奈,给付给女方母亲5万元。•婚后不久,丈母娘又要女婿给自己2万元麻将娱乐费。男方虽给了钱,但随后越想越生气与岳母发生冲突。女方认为男方太小气日子没发过了,请求离婚。男方同意离婚,但请求返还7万元财物。是否会得到支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婚前赠与VS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观心态自愿还是被迫?•买卖婚姻VS借婚姻索取财物•是否存在违背婚姻自由,强迫他人的行为?•借婚姻索取财物VS一般的彩礼•彩礼:指婚姻当事人及其亲属依照当地习俗,向另一方当事人及其亲属给付的财物。•彩礼返还:《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借婚姻索取财物VS骗婚行为•骗婚:是以婚姻为诱饵诈骗他人钱财的行为。•犯罪故意产生在结婚前;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犯罪故意;客观行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法骗取被害人信任;所骗财产是一方婚前财产或与被害人有关系他人财产。•购买越南新娘:有效婚姻?可撤销婚姻(1年除斥期间)?拐卖妇女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诈骗罪?二、一夫一妻原则•一夫一妻原则:指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任何人只能有一个配偶,不得同时拥有两个或以上的配偶。•两层含义:•(1)一个男人只能娶一个妻子,一个妇女也只能嫁一个丈夫。•《婚姻法》第4条规定了夫妻相互忠实义务。•(2)婚姻应当是一男一女的结合,同性间不能形成婚姻。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意义:•(1)反映男女比例的自然要求•(2)符合伦理本质,保证子女血缘清白,利于其成长•(3)符合婚姻家庭的会属性,符合男女平等保障。•“多偶制与乱交在性选择上更有效,其雄性后代将更强悍。一夫一妻制在这方面逊色一筹,但它削弱了性资源上的激烈冲突,给了成员们更多的平等,在人类这里得以开启以合作为基础的狩猎,实现了一种新的适应。而后人类在文明上的脱颖而出,很可能是因为性资源竞争上节省出的精力所致”。——郑也夫《文明是副产品》•保障一夫一妻原则的禁止性规定:•1.禁止重婚•重婚: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法律上重婚: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事实上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与他人公开举行结婚仪式;以夫妻对外相称,周围群众认为是夫妻。•重婚的法律后果:•(1)婚姻法上:•1)重婚的婚姻无效,《婚姻法》第10条;•2)起诉离婚的法律事由;•3)无过错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理由,婚姻法第46条•(2)刑法上:•重婚罪,刑法第258条:有配偶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破坏军婚罪,刑法259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不要求以夫妻名义,只要求长期同居或通奸后果严重。•1950年《婚姻法》颁布前纳妾问题:旧社会遗留问题,一般不予追究,如果仍然共同生活,妻妾都有继承权•前关系为同居或以夫妻名义同居,后登记结婚,构成重婚?•甲女与乙男于1997年按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并于1998年生了一小孩。1999年二人因吵架,甲女带着小孩回娘家住了一年,期间乙男与另一妇女登记结婚,现甲女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乙男重婚罪。•观点一:构成重婚罪。•乙男与甲女公开以夫妻名义生活,有婚姻之实。《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构成重婚。•观点二:不构成重婚罪。前关系为同居关系,而非事实婚姻•《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3条;《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重婚罪中“有配偶的人”:已依法登记结婚;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前以夫妻名义同居且符合结婚条件的•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VS与婚外同性同居?同妻之苦•构成要件:•(1)主体,有配偶者VS未婚同居•(2)不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VS事实重婚•同居目的不同;同居名义不同。•(3)稳定、持续的共同居住VS通奸、一夜情•法律后果:不构成重婚罪;是请求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事实依据;是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理由。•对与之同居的人而言:可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分割财产和处理子女扶养。•案例:1993年1月22岁张某和21岁吴某准备结婚,但单位以不满足晚婚规定为由,拒绝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故双方未登记结婚。5月办理婚礼,育有一儿,但一直未登记。后张某下海经商认识杨某,告知其自己未婚,并于2001年办理结婚登记,育有一儿。期间张某偶尔回去与同居。2003年被吴某发现张某婚外情,要求离婚,撤销张某杨某婚姻,并追究张某、杨某重婚罪。•1.张某与吴某婚姻关系是否有效?事实婚姻?•2.张某与杨某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3.张某和杨某是否构成重婚?•4.吴某可以得到什么样的救济?三、男女平等原则•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和家庭生活各个方面都享有平等权利,承担平等义务。•表现为:在夫妻关系中、父母子女关系中、其他家庭成员关系中,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都平等。•三方面内容:•(1)男女在婚姻方面权利平等。结婚、离婚自由•(2)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姓名权、财产处理权、相互扶助、相互继承权等•(3)男女家庭成员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子女都要赡养父母、平等享有继承权。•张某大男子主义观念较重,在没和吴某协商情况下花光家里1万元买农用车拉货,吴某知道后心中不满,但已买也就作罢。3个月后,张某认为农用车拉货不赚钱,准备外出打工,将车子4000块钱卖给同村唐某,在唐某交钱准备把车开走时,吴某回来见状不同意卖车。张某和唐某不理会,认为男人间交易,女人不能插话做主。吴某要求还车,唐某拒绝。吴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协议无效。•《婚姻法》第17条: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1)家事代理权,日常开销,单方决定。•2)非日常开销,双方平等协商。一方擅自处分非日常开销的共同财产,属于无权处分,待追认。•3)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共同处理的,则保护善意的第三人。《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制度。•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分割和继承•分家析产,对于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如何分配?•父母去世,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继承?•征收,征收款如何分配?•夫妻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分配?•农村家庭联产承包:以户为单位,男女平等、按人头分配。每个人份额可以确定、分割。•外嫁女儿是否在夫家分配了承包地?•对于父母土地代耕和养老责任承担达成协议,只要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离婚时,共同共有,共同关系结束,夫妻双方都有承包经营资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四荒土地承包也一样。•《婚姻法》第39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4条等。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保护家庭中弱者: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儿童权利公约、收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保障落实的禁止性规定:•1.禁止家庭暴力(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条)•禁止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家暴范畴:身体、精神暴力等•适用范围:夫妻、父母子女、同居关系、保姆照料关系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的法定举报义务。•对遭受家暴的救济:有关部分投诉;家暴报警纳入110出警范围;临时庇护所;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起诉离婚和请求损害赔偿•改进:明确对于家暴的举证责任、证明标准;明确告诫书、人身保护令的法律效果,违反的法律后果等。•2.禁止虐待:•虐待,是指作为或不作为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家庭暴力和虐待的区别:•(1)行为方式不同,家暴是通常直接采用物理接触,以作为的方式侵害受害人的身体,而虐待既可以是作为的也可以是不作为的。•(2)时间不同,家暴一般具有突发性,无持续性。虐待是经常性反复性的,时间较长,造成严重后果。•(3)法律后果不同,对于家暴《刑法》上没有专门的罪名,而《刑法》第260条规定了虐待罪。•“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3.禁止遗弃•遗弃,是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履行其义务的行为。•《刑法》第261条规定了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法律上扶养义务:(近亲属范围)•1.夫妻之间;•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父母子女之间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但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成立而终止;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相同。•3.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死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扶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按照立法精神以及道德要求,以下情形亦负有扶养义务:•1.由法律上不负有抚养义务的人抚养成人的人,对抚养人应负有赡养扶助义务。如远亲属扶养长大的•2.在长期生活中互相形成道义上的抚养关系。老保姆•3.特定机构工作人员负有抚养义务。•乌鲁木齐精神病院工作人员王益民等遗弃案。•讨论:婴儿安全岛建立,助长遗弃?救助生命?•婴儿安全岛

1 / 22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