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第三章-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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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一、春秋时期社会结构的变动根本原因在于社会生产力水平质的飞跃。1.铁器开始应用于农业生产,畜力耕作、人工灌溉、施肥辨土等生产管理技术也得到推广,人们不断在“公田”之外开垦“私田”。2.为了挽救财政经济危机,一些诸侯国被迫进行田制与税制改革,实际承认了个体经济与私营土地的合法性,客观上宣告了原有宗族土地所有制的终结。一、春秋时期社会结构的变动社会结构与上层建筑也开始也开始发生变动。1.随着周天子及周王室政治权势和经济实力的下降,“礼崩乐坏”,“大国争霸”,“礼乐征伐自诸侯出”,改宗法分封制为郡县制,变世卿世禄制为专制集权官僚制,使社会制度发生了巨大变化。越王勾践剑春秋时势力图二、法律思想的争鸣(一)儒家的“礼治”、“德治”、“人治”思想孔子(春秋):“礼治”、“德治”、“人治”孟子(战国):“民本”思想;“仁政”学说孔子像二、法律思想的争鸣(二)道家的“自然”、“无为”思想老子(春秋后期):“无为而治”,“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庄子(战国):把老子的“自然”、“无为”理论推向了极端。老庄像二、法律思想的争鸣(三)墨家的“兼爱”、“尚贤”、“尚同”思想墨子:“兼爱”、“非攻”思想(主张“兼相爱,交相利”),“尚贤”思想,“尚同”思想。墨子像萌芽于春秋后期的管仲、子产等,形成发展于战国时代的李悝、商鞅、慎到、韩非等人二、法律思想的争鸣(四)法家的“法治”、“重刑”思想第一,“事断于法”,“刑无等级”。第二,“行刑重轻”,“以刑去刑”。第三,“为法”、“行法”,“明白易知”。《管子》书影第一,“事断于法”,“刑无等级”。商鞅提出“缘法而治”,“刑无等级。”慎到主张“大君任法而弗躬,则事断于法”。韩非更强调“以法为本”;坚持“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管仲明确阐述了法的客观性与规则性:“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管仲像第二,“行刑重轻”,“以刑去刑”。商鞅认为“禁奸止过,莫若重刑”,主张“行刑重轻”,即对轻罪适用重刑,发挥其杀一儆百的震慑作用。秦公簋第三,“为法”、“行法”,“明白易知”。韩非曾反复强调:“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商鞅曾提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鹰首提梁壶三、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一)成文法的制定1、楚国,最早制定了成文法。公元前689年—前677年,“作仆区之法”。公元前613年—前591年,又制定“茆门之法”2、晋国公元前633年,晋文公制定“被庐之法”。公元前621年,晋襄公又命执政赵宣子制定《常法》(《夷蒐sōu法》)。公元前554年—前547年,执政范宣子制订了新的刑书。三、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二)成文法的公布春秋后期,郑、晋两国最具代表性。1.公元前536年,由执政子产主持,郑国率先“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2.公元前513年,由执政赵鞅、荀寅主持,晋国也“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3.公元前501年,郑国大夫邓析又将新订“刑书”抄于竹简,称为“竹刑”。三、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三)公布成文法的争论首先,郑国的“铸刑书”遭到晋国旧贵族叔向的强烈反对。晋国的“铸刑鼎”也遭到鲁国旧贵族孔子的责难:“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孔子像三、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四)公布成文法的意义1、它结束了法律的秘密操纵状态,破除了旧贵族对法律的专擅垄断,使法律开始具有客观性、规范性和公开性。2、它打破了“礼治”、“德治”、“人治”传统,剥夺了各级贵族的世袭特权,动摇了宗法等级制度的社会基础,为法家“法治”原则的确立开辟了道路,为中央集权统一国家的形成创造了条件。三、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四)公布成文法的意义3、成文法的制定与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战国时势力图四、战国时期的法制改革(一)魏国李悝的《法经》1、李悝变法:(1)在经济方面,“作尽地力之教”,“善平籴”(2)在政治方面,废除世卿世禄制,“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3)在法律方面,制定成文法典《法经》,确立以法治国原则,保护变法改革成果。四、战国时期的法制改革(一)魏国李悝的《法经》2、《法经》主要内容第一部分包括《盗法》、《贼法》、《囚法》(或作《网法》)、《捕法》四篇,主要是惩治盗贼罪的法律规定。第二部分为《杂法》,主要是惩治盗贼罪以外其他犯罪的法律规定。第三部分是《具法》,主要是定罪量刑原则的规定,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性质。四、战国时期的法制改革(一)魏国李悝的《法经》3、特征:第一,确立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宗旨,成为后世历代君主专制政权刑事立法的重要指导思想。第二,《法经》贯彻“行刑重轻”的重刑主义原则。(一)魏国李悝的《法经》4、《法经》的历史地位法典名称法典结构立法宗旨法律内容(二)秦国商鞅的法制改革商鞅两次发布变法令,第一次是公元前359年,其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第二次是公元前350年,其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1.改法为律。2.明法重刑,厉行法治。3.发展农业生产。4.废除世袭特权。“重刑”一是“行刑重轻”。二是“刑用于将过”。三是“不赦不宥”。四是“奖励告奸”。商鞅像“法治”一是“缘法而治”,专任法治,以法办事。二是“刑无等级”。三是“法必明,令必行”。商鞅戟五、战国时期司法制度的变化首先,各国国君控制着最高司法审判权。在国君的直接领导下,各国置有常设司法审判机构,如秦国的廷尉,楚国的廷理,齐国的大理,等等。其次,郡县制在形成过程中。郡县行政长官同时兼理地方司法审判事务,在此后的中国因革沿袭两千余年。再次,在县级机构以下,还建立有乡、里、聚、邑等基层组织。思考题:1.春秋战国时期儒、道、墨、法各家的法律思想。2.春秋时期各国制定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及意义。3.《法经》的内容、特征与影响。4.商鞅法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春秋书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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