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一、春秋时期社会结构的变动根本原因在于社会生产力水平质的飞跃。1.铁器开始应用于农业生产,畜力耕作、人工灌溉、施肥辨土等生产管理技术也得到推广,人们不断在“公田”之外开垦“私田”。2.为了挽救财政经济危机,一些诸侯国被迫进行田制与税制改革,实际承认了个体经济与私营土地的合法性,客观上宣告了原有宗族土地所有制的终结。一、春秋时期社会结构的变动社会结构与上层建筑也开始也开始发生变动。1.随着周天子及周王室政治权势和经济实力的下降,“礼崩乐坏”,“大国争霸”,“礼乐征伐自诸侯出”,改宗法分封制为郡县制,变世卿世禄制为专制集权官僚制,使社会制度发生了巨大变化。越王勾践剑春秋时势力图二、法律思想的争鸣(一)儒家的“礼治”、“德治”、“人治”思想孔子(春秋):“礼治”、“德治”、“人治”孟子(战国):“民本”思想;“仁政”学说孔子像二、法律思想的争鸣(二)道家的“自然”、“无为”思想老子(春秋后期):“无为而治”,“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庄子(战国):把老子的“自然”、“无为”理论推向了极端。老庄像二、法律思想的争鸣(三)墨家的“兼爱”、“尚贤”、“尚同”思想墨子:“兼爱”、“非攻”思想(主张“兼相爱,交相利”),“尚贤”思想,“尚同”思想。墨子像萌芽于春秋后期的管仲、子产等,形成发展于战国时代的李悝、商鞅、慎到、韩非等人二、法律思想的争鸣(四)法家的“法治”、“重刑”思想第一,“事断于法”,“刑无等级”。第二,“行刑重轻”,“以刑去刑”。第三,“为法”、“行法”,“明白易知”。《管子》书影第一,“事断于法”,“刑无等级”。商鞅提出“缘法而治”,“刑无等级。”慎到主张“大君任法而弗躬,则事断于法”。韩非更强调“以法为本”;坚持“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管仲明确阐述了法的客观性与规则性:“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管仲像第二,“行刑重轻”,“以刑去刑”。商鞅认为“禁奸止过,莫若重刑”,主张“行刑重轻”,即对轻罪适用重刑,发挥其杀一儆百的震慑作用。秦公簋第三,“为法”、“行法”,“明白易知”。韩非曾反复强调:“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商鞅曾提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鹰首提梁壶三、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一)成文法的制定1、楚国,最早制定了成文法。公元前689年—前677年,“作仆区之法”。公元前613年—前591年,又制定“茆门之法”2、晋国公元前633年,晋文公制定“被庐之法”。公元前621年,晋襄公又命执政赵宣子制定《常法》(《夷蒐sōu法》)。公元前554年—前547年,执政范宣子制订了新的刑书。三、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二)成文法的公布春秋后期,郑、晋两国最具代表性。1.公元前536年,由执政子产主持,郑国率先“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2.公元前513年,由执政赵鞅、荀寅主持,晋国也“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3.公元前501年,郑国大夫邓析又将新订“刑书”抄于竹简,称为“竹刑”。三、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三)公布成文法的争论首先,郑国的“铸刑书”遭到晋国旧贵族叔向的强烈反对。晋国的“铸刑鼎”也遭到鲁国旧贵族孔子的责难:“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孔子像三、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四)公布成文法的意义1、它结束了法律的秘密操纵状态,破除了旧贵族对法律的专擅垄断,使法律开始具有客观性、规范性和公开性。2、它打破了“礼治”、“德治”、“人治”传统,剥夺了各级贵族的世袭特权,动摇了宗法等级制度的社会基础,为法家“法治”原则的确立开辟了道路,为中央集权统一国家的形成创造了条件。三、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四)公布成文法的意义3、成文法的制定与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战国时势力图四、战国时期的法制改革(一)魏国李悝的《法经》1、李悝变法:(1)在经济方面,“作尽地力之教”,“善平籴”(2)在政治方面,废除世卿世禄制,“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3)在法律方面,制定成文法典《法经》,确立以法治国原则,保护变法改革成果。四、战国时期的法制改革(一)魏国李悝的《法经》2、《法经》主要内容第一部分包括《盗法》、《贼法》、《囚法》(或作《网法》)、《捕法》四篇,主要是惩治盗贼罪的法律规定。第二部分为《杂法》,主要是惩治盗贼罪以外其他犯罪的法律规定。第三部分是《具法》,主要是定罪量刑原则的规定,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性质。四、战国时期的法制改革(一)魏国李悝的《法经》3、特征:第一,确立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宗旨,成为后世历代君主专制政权刑事立法的重要指导思想。第二,《法经》贯彻“行刑重轻”的重刑主义原则。(一)魏国李悝的《法经》4、《法经》的历史地位法典名称法典结构立法宗旨法律内容(二)秦国商鞅的法制改革商鞅两次发布变法令,第一次是公元前359年,其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第二次是公元前350年,其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1.改法为律。2.明法重刑,厉行法治。3.发展农业生产。4.废除世袭特权。“重刑”一是“行刑重轻”。二是“刑用于将过”。三是“不赦不宥”。四是“奖励告奸”。商鞅像“法治”一是“缘法而治”,专任法治,以法办事。二是“刑无等级”。三是“法必明,令必行”。商鞅戟五、战国时期司法制度的变化首先,各国国君控制着最高司法审判权。在国君的直接领导下,各国置有常设司法审判机构,如秦国的廷尉,楚国的廷理,齐国的大理,等等。其次,郡县制在形成过程中。郡县行政长官同时兼理地方司法审判事务,在此后的中国因革沿袭两千余年。再次,在县级机构以下,还建立有乡、里、聚、邑等基层组织。思考题:1.春秋战国时期儒、道、墨、法各家的法律思想。2.春秋时期各国制定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及意义。3.《法经》的内容、特征与影响。4.商鞅法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春秋书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