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发展线索1.中国法制史的古代部分,可以分为5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创始阶段,从夏至西周,禹刑、汤刑、九刑先后诞生。第二个阶段:确立阶段,从春秋至秦,第一步内容较为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面世,接着秦律也出现了,从此中国封建朝代大多把本朝代的主要法典称为律。第三个阶段:发展阶段,从汉至魏晋南北朝。礼法开始结合,许多反映礼的制度纷纷加入律,为中国法制的成熟创造了有利条件。第四个阶段:成熟阶段,隋唐两朝,礼法结合完成,礼法达到了统一,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系统完备的法典唐律颁行。第五个阶段:调整阶段,从五代至清,各朝统治者都以唐律为楷模,大量沿用唐律的内容,并根据本朝的实际情况作些调整。2.中国古代的法制四个方面比较突出:①法制的指导思想以儒家思想为主,强调德主刑辅。②法典的结构是诸法合体,以刑为主。③法律的内容是礼法结合,维护等级特权。④在司法上,则是行政与司法合一,司法不独立,也无权威。中国古代法制的这些突出的发面到了清末法制改革以后,才渐渐丧失。3.中国近现代法制也可分为两个部分:①剥削阶级法制部分第一个阶段:初创阶段,从鸦片战争爆发到清末。中国开始大量引进西方的法制理念、原则和制度,并通过改革使它们在中国法制中扎下了根。第二个阶段:发展阶段,从南京临时政府到北洋政府时间。中国也颁行了类似西方的宪法、宪法性文件和法律,如《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宪法》、《暂行新刑律》等。第三个阶段:成熟阶段,南京国民政府时间。《六法全书》总结了六法的内容,不断印行,它的产生标志着中国的法制基本实现了西方法制的中国化和中国法制的现代化。②人民民主法制部分4.中国近现代法制,在以下四个方面表现比较明显,而且均与古代法制的突出方面相反:①法制的指导思想以西方的法制思想为主,主张自由、平等、民主,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人权、树立法制的权威等。②法典的结构不再诸法合体,而是各法独立,都以宪法或部门法法典(除行政法外)的形式出现。③法律内容不再礼法结合、维护等级特权,而是强调民主、自由和平等。④在司法方面,不再是司法和行政合一、司法依附于行政,而是司法独立,同行政并行,互相制约。5.中国现代法制还有根据地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制。这一法制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①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间②抗日战争时间③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有关这一法制,有以下四个方面值得特别关注的:①根据地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制也是现代法制。②根据地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制充分反映了广大工农民众的意愿和要求。③根据地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制有一个不断完善的发展过程。《中国土地法大纲》④根据地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制的地域性比较明显,比较适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第一章中国法的起源与夏商的法律制度(约前21世纪-前11世纪)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与夏朝的法律制度一、中国法的起源1.马克思主义法律学认为,法律是由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规定人们在社会中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2.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3.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有其发展的独立的客观规律,经历了由原始禁忌、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过程。4.法以维护秩序为其第一要义,在国家产生之前,这种维护社会秩序就已经存在。5.法的具体内容本身与国家并没有必然的联系,而是社会中早已存在的习惯、规范随着国家的产生被赋予了法律的性质。6.中国作为法的组成部分的行为规则及制裁方法的起源的特色:㈠礼化为法1.礼意为盛有两块玉的器皿。王国维在《观堂集林释礼》中有解释。2.区分是礼在仪式之外最主要的功能,是人们生活中最重要的行为规则之一,具有“法”的意义。㈡刑起于兵1.中国古代的“刑”的含义往往是指惩罚,是为了保证礼和其他规范实施的重要手段。2.刑罚与战争密切相关,刑起于兵,兵刑同制,军事武器成为刑具,军事处罚成为刑罚,军事长官成为司法官。㈢中国法起源的主要特征夏朝建立后,这些原始社会的习惯转变为奴隶制社会的法律,使得中国法的起源具有特色:①法律以氏族血缘为纽带。②法律内容上以刑事法制为主。③法律具有早熟性。二、夏朝的法律制度㈠法制指导思想1.夏朝法制指导思想课概括为:奉天伐罪的法制观。2.奉天伐罪的法制观表现为:①统治者统治的依据来自天命;②打着“天”的旗号实现统治。《甘誓》被誉为我国第一部军法。㈡法制情况1.《唐律疏议名例律》:夏刑三千条2.《左传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后大多数人将《禹刑》作为夏朝法律总称。3.夏朝已经初步形成奴隶制五刑,并有一些罪名及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4.夏朝还有《政典》,可能是夏朝比较简单的行政法规,含有规范官吏严格办事的规定,官史办事提早与延迟都将被处死。㈢法制的主要内容1.夏朝的刑罚根据由轻至重依次为墨刑、劓刑、膑刑、宫刑、大辟五种,称为奴隶制五刑。2.夏朝有昏、墨、贼三种罪名,处罚都是施以死刑。昏:自己做了坏事却窃取别人的美名;墨:贪得无厌,败坏官纪;贼:肆无忌惮的杀人;3.章太炎在《孝经本夏法说》提出,夏朝时已有不孝罪。㈣司法制度1.最高司法官为“大理”,地方司法官为“士”,基层司法官为“蒙士”,分管着从中央到地方的司法审判工作。2.圜土:夏朝的监狱,《竹书纪年》,《释名释宫室》。3.夏台:夏朝的中央监狱,《史记夏本纪》。第二节商朝的法律制度一、法制指导思想商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在夏朝奉天罚罪法制观的基础上有一进步发展,更强调“神”,尤其是祖先神的作用。二、法制概况1.《荀子正名》中有:“刑名从商”,这一论段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商朝的法制应该比较成熟了。2.《左传昭公六年》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与夏朝一样,它也是后继者为了纪念汤,而以汤来命名他们的法典,同时也表明法律之间的承袭关系。3.根据《竹书纪年》记载,商代后期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即对《汤刑》作进一步的修改。4.商朝统治者奉行“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即当法律是什么,老百姓无从知晓时,统治者垄断了法律,法律的威力就是无穷的。5.商王的命令、国家的文告等,也都是商朝具有效力的法律文件。三、法制的主要内容㈠刑事法制1.刑罚①商朝全面继承了夏朝的五刑体系,但处罚的方式较为多样,西刑有活埋、沉水、火焚等形式,有一定的随意性,未形成一整套规范的刑罚制度。②商朝还有炮烙,剖心,醢,脯等酷刑。③商朝盛行“人祭”、“人殉”。2.罪名商朝没有严格的罪名体系,商朝的罪名比较集中地表现在:1.严厉惩治违抗王命及破坏秩序的行为。2.“乱政”与“疑众”,都是严重的犯罪,施以死刑。㈡民事法制1.商朝奉行“博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土地国有制,即全国土地名义上归商王一人所有,其他奴隶主贵族之享有使用权。2.在婚姻家庭方面,确立一夫一妻制,但法律允许男性王族纳妾。3.在继承制度上,主要是爵位的继承制度上,哥哥死了,由弟弟继承;在没有弟弟的情况下,才有死者的儿子继承。在由弟弟继承时,当弟弟也死了,才由死兄之子再继承。㈢行政法制1.商朝实行内服和外服制度。商王所在的地方称为内服,由商王直接管辖;外服为诸侯王、卿大夫及士的封地,他们在各自的封地内,有一定的自主权(地方自治权)。2.商朝还制定有行政法律规范《官刑》,加强对各级官吏的管理。四、司法制度㈠司法活动的参与者1.商朝司法活动的参与者有商王、贵族和卜者。2.由于实行内服和外服制度,实际上商王的最高司法权往往主要限于内服地区,外服地区的司法权掌握在诸侯王手里。3.商朝中央专职的司法机构为司寇,司寇设有正、史等审判官,基层司法官为士、蒙士等。㈡诉讼审判制度1.在奉天罚罪及帝祖合一法制观的影响下,商朝的审判制度可以概括为天罚、神判。2.在审理的过程中,也形成了一些基本的原则,如:①注重证据②对待疑案主张态度审慎③附从轻,赦从重。对人定罪量刑时,尽可能要从轻,相反在赦免他人罪责时,要尽可能宽大。㈢监狱制度1.商朝的监狱仍然成为圜土、羑里或者牖里。2.商朝的监狱遍布全国,对监狱实行严格的监管,如监狱中关押的人是需要戴械具的,对越狱逃亡的犯人进行严厉的制裁,甚至要施以死刑。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前11世纪-前770)西周从武王灭商到幽王为犬戎所杀,共传十一世,十二王,历时二百五十七年。西周总结前朝的经验教训,适应新形势,对法制进行重大的改革,达到奴隶制发展的最完备状态,成为中国传统法制的蓝本。西周发展完备的礼治及其所构建起来的礼制秩序,对西周乃至日后的传统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第一节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一、敬天保民,明德慎罚敬天保民:要统治者尊敬上天,同时也要时刻小心翼翼地以高标准的德严格要求自己,要怀保小民。明德: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慎罚:刑罚适中,不乱发无罪,不乱杀无辜,由此形成一系列定罪量刑的刑法适用原则。二、礼治思想周公制礼,以夏商的礼为基础,发展出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即“周礼”。《仪礼》和《礼记》也记载着周礼的丰富内容。《仪礼》是夏、商、周三代礼制的集成,《礼记》叙述了人们修养德性即所谓格物、致志、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要义。我国历史上的礼,就包括在《周礼》《仪礼》和《礼记》中。礼是德的具体化,是“德”落实于实际社会的表现。礼治的思想在西周达到完善,从此贯穿于整个中国古代社会,它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成为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内涵。㈠礼的核心原则:亲亲、尊尊亲亲:即是亲其所爱,亲爱自己的亲属,着眼调整家族内部的关系,关键做到孝。尊尊:即是尊其所尊,尊爱自己的尊长,不仅调节父子、夫妻之间的尊卑关系,更主要的是调整君臣之间、贵族之间、贵族与平民之间的尊卑关系。忠与孝成为中国古代社会最核心的价值观㈡礼的基本内容:五礼1.周礼的内容非常丰富,大到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制度,小到个人的言听视听,社会的风俗习惯、礼节仪式,无不包括在其中。2.周礼最主要的内容大体可分为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及嘉礼五方面,总称“五礼”。吉礼:即祭祀之礼,有关祭祀方面的礼节仪式。凶礼:丧葬之礼,对各种不幸事件进行悼念、慰问等方面的礼节仪式。宾礼:宾客之礼,天子款待来朝会的四方诸侯和诸侯派遣使臣向周王问安的礼节仪式。军礼:军队之礼,军事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嘉礼:主要是冠婚之礼,是饮宴婚冠,节庆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西周的五礼,已不专指祭祀时的礼仪制度,而是涉及到人们日常生活方方面面的行为准则,这些准则大都具有法律效力,起着规范人们行为、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并最终维护国家统治秩序的作用,具有“法”的性质。㈢礼与刑的关系除了“礼”,西周还存在有以定罪量刑为主的“法”,当时称为“刑”,如《吕刑》,礼与刑是西周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互为表里,它们的关系体现在在三个方面:1.作用上,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2.地位上,礼外无法,出礼入刑。礼是刑的指导,刑是礼的保障和必要补充。3.适用对象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西周社会秩序是在礼治思想指导下构建起来的礼制秩序,这种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被称为宗法制,其特征就是族权与政权的合一。西周的社会也被称为“宗法社会”。可见,在国家形成的过程中,中国氏族血缘的关系不但没有解体,反而在新的条件下结合得更为紧密,走向了族权与政权合一,宗权和君权合一。第二节西周的法制情况一、主要法制㈠《周礼》㈡《九刑》,关于九刑,有两种解释:1.九刑是一部刑书。2.九刑指奴隶制的五刑加上流,赎,鞭,扑四中刑罚,共九种刑罚。㈢《吕刑》,通篇贯穿“明德慎罚”的思想。1.表明应该德刑并用。2.阐述了以五刑与赎刑为基础的刑罚体系及刑罚适用原则,强调用刑适中。3.强调德刑关系并对司法官员的办案提出要求。吕刑在很多方面完善了周初的制度,如夏商时期已有的赎刑在此达到制度化,又如“罪疑从赦”、“明德慎罚”等原则称为法律的组成部分等,均表明西周的法制有进一步的发展。二、主要的法律形式礼与刑是西周的主要法律形式,除此之外,还有誓、诰、命等其他法律形式。誓:周武王《泰誓》《牧誓》,周公伯《费誓》诰:统治者施政的训令,周公《大诰》《康诰》命:《文候之命》第三节西周的法律制度一、刑事法制㈠定罪量刑的原则1.矜老恤幼原则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