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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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第一章专业技术人员概述一、专业技术的概念和特征(一)专业技术的概念专业技术是专门从事某一特殊领域工作或职业,所需要的工作知识、理论和操作技能及技巧。(二)专业技术的特征1、专业技术是人类征服自然和改造社会过程中所缺的的智力成果2、专业技术是人类征服自然和改造社会的知识理论财富和技术资产3、专业技术需要专门学习、训练、研究才能获得二、专业技术人员的范畴及其内容划分(一)专业技术人员的概念专业技术人员是掌握某一特殊领域的知识、理论或操作技术手法,并以其掌握的专门知识、理论或操作技术手法从事某种专门性工作或职业,依照法律或合同、协议获得相应权利和相应利益的人。(二)专业技术人员的特征1、掌握某一领域的专业知识、理论或操作技术手法是专业技术人员区别于其他普通社会公众的显著标志之一2、从事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某一领域的专业领域的专业技术工作或职业3、涉及社会领域广泛,层次不尽相同4、专业技术人员大都是从事以脑力为主的劳动,是先进社会生产力的重要代表之一,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进步起着十分重大的推动作用5、依照法律或合同、协议享有特定权益和承担相应的义务(三)专业技术人员的内容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将我国职业归为8大类,共1838个职业,其中第二大类为专业技术人员。三、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对素质和能力的要求(一)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为我国经济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2、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3、担任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具备大学专科、大学本科、中专毕业的学历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二)具体条件1、学历与资历条件晋升或聘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具备以下条件: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核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专业技术岗位上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大学专业毕业后,从事技术员工作2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技术员工作4年以上。晋升或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具备以下条件:获得硕士学位,经考核合格;获得硕士学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累计工作满3年,经考核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后,担任助理级职务满4年;大学专科毕业后,担任助理级职务满5年;中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15年,且担任助理级职务满5年。晋升或聘任高等专业技术职务,须具备以下条件:获得博士学位后,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获得硕士学位后,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大学本科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10年,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大学专业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连续工作满20年,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2、外语条件须参加国家人事部统一组织命题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获发《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合格证书》,全国有效。3、计算机条件须参加职称晋升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在取得《职称晋升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三年后,才能申报晋升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4、继续教育条件继续教育的对象: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方式、时间:一般包括专业知识和公共知识两部分,采用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绩考察和自学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积不少于4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累积不少于32学时。继续教育的管理和实施: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国家人事部负责对全国继续教育进行宏观管理。对继续教育实行证书登记制度,凡申报晋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者,须出示继续教育证书,经人事部门审验后予以推荐评审资格或聘任职务;未完成既定继续教育任务或考试不合格者,其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5、专业水平和业务实绩条件共分为五个系列专业水平和业务实绩条件:科研系列、工程系列、卫生系列、农业系列、高教系列。第二章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概述第一节权益的概念、特征及作用(一)权益的概念权益是指某种社会主体在一定时期,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某种权利和利益的总称。(二)权益的特征1、权益具有较强的政治性2、以法律明确规定的重要根据3、权益的根本目的就是满足权益主体的某种物质和精神利益的需要4、权益授予权益主体一定范围的自由5、权益和义务密切相联系(三)权益的作用1、权益是维护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应得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重要依据2、是调动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促进专业技术发展和繁荣的重要条件3、是解决专业技术领域纠纷和争议、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措施第二节专业技术人员的一般权益(一)公民的人身方面的权利指国家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自由权,以及与生命自由权相关的其它人身权利和利益。也是公民参加社会生活和国家管理及享受其它权益的前提条件。1、姓名权2、荣誉权3、名誉权4、身体权5、人身自由权利6、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权利7、公民通信秘密和自由的权利8、隐私权(二)公民的政治方面的权利指公民有依法直接参加国家政治管理和当家作主方面的权利。这是体现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和人民当家作主地位的重要体现。1、公民的平等权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出版自由4、结社自由5、诉愿权是对一项基本权利的统称,即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这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6、宗教信仰自由7、游行示威自由(三)公民的经历、文化方面的权利1、劳动权也称工作权,劳动者享有8项权利: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法规规定的其它劳动权利。2、受教育权3、经济财产方面的权利4、公民的科学研究、文学创作自由的权利第三节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的历史回顾(一)人类对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的历史概要(二)我国建国以后的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第四节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的意义(一)能有力促进科学技术和教育文体卫生事业的发展和繁荣(二)有利于保护公平竞争,维护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三)有利于发展我国对外贸易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扩大对外开放第五节我国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一)专业技术人员自身权益保护意识较为薄弱1、专业技术人员法律知识缺乏,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受传统的儒家“羞于谈利”观念影响,不屑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受自己的精力或能力所限,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二)立法保护体系不健全,导致专业技术人员一些应得的权益难以得到保护(三)执法不严、导致专业技术人员法定权益保护难以落实第三章专业技术工作中的权益第一节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一)专业技术职务设岗与聘任设岗的原则是:以事定岗、因事设职,以工作任务、业务职责的要求,确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岗的方法是:企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差额拨款全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对专业技术岗位实行计算机管理。聘任权限: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资格,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资格,各单位聘任专业技术人员,须按核定空余岗位技术人员,须按核定空余岗位数,填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手册》。考核:主要是考德、勤、能、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胜任和不胜任三个档次。(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组成1、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或担任较高专业技术职务2、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专业技术人员3、中青年应占一定比例(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和任命制的实行条件1、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实行聘任制2、三线、边远地区和不具备聘任条件的职业单位可以实行任命制3、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和任命都不是终身的应有一定的周期4、聘任或任命单位对受聘或对任命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成绩,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第二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一)专业技术职务概念专业技术职务:是指专业技术岗位。岗位数量是用人单位根据岗位机构比例原则,结合本单位工作需要确定的。受聘单位某一岗位职务的人,即享受相应的待遇,但专业技术资格是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管理分为:资格考试与执业资格考试2类。1、考试的组织管理2、资格考试的专业、种类和级别(三)执业资格考试管理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积极推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执业资格证书已经成为人们择业的“通行证”,这是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的一项新内容,也是使我国的职称制度逐步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措施。第三节专业技术职务行为中的权益(一)劳动合同权益1、试用期2、关于劳动合同的变更3、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4、劳动合同的内容与签订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劳动合作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5、劳动合同的争议解决争议解决途径:调节、仲裁、诉讼。6、劳动合同的解除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求刑事责任的。(二)劳动报酬权益(三)自助择业权益(四)社会保障权益1、社会保险制度的涵义和原则社会保险制度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而建立起来的旨在保障在职人员和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或在工作中断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保险制度。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制度原则:强制性原则、国家单位和在职人员个人共同负担原则、行政管理和基金运营分开原则、在职人员保险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2、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能发生作用;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达到保障的目的。养老保险的特点: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现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养老保险制度的3个组成部分: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3、失业保险制度包括4个内容:建立专项基金、建立专门管理机构、健全对失业员工的管理和服务、建立转业训练和自产自救实体。4、医疗保险制度企业缴费率为员工工资总额的6%,个人缴费率为员工工资量收入的2%,国家职责主要是在医疗保险基金出现赤字时给予补助,对没有能力缴纳医疗保险费或者依法享有免费医疗的人提供减免缴费。第四节我国劳动立法与劳动者权益保障(一)劳动立法的发展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立法取得突破进展,表现在6方面: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机会、建立并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完善劳动标准体系、健全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二)劳动立法有待完善的问题1、劳动立法还没有形成一个较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2、所覆盖的劳动者范围还比较窄3、突出保护劳动者权益之处还需加强4、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已明显滞后(三)完善劳动立法的思路1、尽快建立完备的劳动法律体系,尽快出台专门的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2、扩大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并加大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3、强化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4、重新审视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5、借鉴国际劳动立法和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立法的有益经验6、工会应积极参与劳动法律制度建设,从源头上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第四章专业技术知识的权益第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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