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合同起诉书商铺租赁合同起诉书1原告:xxx,男,汉族,19xx年3月15日出生,住xx省xxx市xxx街xxx路一巷3号。原告:xxx,男,汉族,19xx年12月19日出生,住xxx省xxx县xxx镇xxx街xxx。被告:xxxxx建材厂法定代表人:xxxx住所地:xxx市xxx镇xxx村xxx社电话:xxxxxx第三人:xxxx,男,xxx年x月x日出生,xx省xxx市xxx街xxx路xxx号。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无效;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86000元、8月份租金43000元及补偿金10000元及上述款项利息暂计3000元(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款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xx年6月26日,原被告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xxx市xx路xxx号115、116、117首层商铺租赁给原告使用,20xx年7月1日,原告依约定向被告支付了保证金86000元、8月份租金43000元及10000元补偿金。双方签订上述合同15天后原告发现被告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存在恶意欺诈,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一、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声称是上述商铺的产权人,但商铺所有权人实为xxx,被告并不是上述商铺的产权人;其二、xxx出租上述商铺给被告,租期是四年,但被告出租给原告的租期是五年;其三、被告租赁给原告的商铺并没有400平方米,实际只有320平方米,合同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相符,且签订上述合同的过程第三人完全不知情。故此,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被告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无效,被告应返还原告所交的所有款项,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此致xxx市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商铺租赁合同起诉书2原告:林某,男,19xx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文武砂镇壶东村洋墩二墩10号,身份证号码35018219881010XXXX。被告:郑某某,男,19xx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吴航河下街河阳楼12座303号,身份证号码35012619630625XXXX。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告林某与被告郑某某20xx年12月20日签订的《店面租赁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郑某某返还原告林某押金56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郑某某支付原告林某违约金56000元。4、依法判令被告郑某某赔偿原告林某损失4000元(误工费1000元+律师费3000元)。5、依法判令被告郑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xx年12月20日,原告林某与被告郑某某签订《店铺租赁合同》,约定被告郑某某将其所有的位于xx市xxx路118号的店面出租给原告林某,租期从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双方并就租金、租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宜在《店铺租赁合同》作出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xx年12月20日将押金56000元交付给被告。被告收取原告押金后,却拒绝将店铺腾出交付给原告使用,并且又将该店铺租赁给他人使用。原告曾多次找其协商解除合同并返还押金事宜,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托。原告认为,被告拒绝将店铺交付给原告使用,且被告又将该店铺租赁给其他人使用,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依据原被告签订的《店铺租赁合同》第八条之规定,被告应将押金56000元返还给原告,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6000元、承担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为此原告现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具状起诉,望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此致xx市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商铺租赁合同起诉书3原告:某有忠,男,XXXX年5月11日,汉族,身份证号5101251972051XXXXX,住某某市新都区木兰镇十里村X社,电话;1398087XXXX被告:某秋蓉,女,汉族,XXX年9月13日,身份证号5130271968091XXXXX,住某某市成华区二环路北四段X号X栋X单元X楼X号,电话:1388028XXXX案由:租赁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房屋押金租金205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整;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xx年10月18日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xx路180号xx的商铺出租给原告用于经营汽车维修,现因被告的商铺没有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导致原告无法办理营业执照,就无法正常的开张营业,最终导致双方的租赁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签订十余天后原告方才了解到这种情况,就反复和被告协商解除合同事宜,被告一直以此商铺还没有重新出租出去为由,拒绝退还原告的租金和押金。按照双方的《商铺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已经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的行为某重违反了双方的协议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起诉至贵院,恳请贵院能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某肃性。此致xx区人民法院起诉人:20xx年1月28日商铺租赁合同起诉书4原告:张XX,女,汉族,196X年X月2X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XX号,电话:XXXX.被告:庄XX,男,汉族,197X年1X月X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XXX,电话:XXXX.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20xx年8月19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商铺租金(20xx年8月25日起至20xx年7月31日,应支付1611720元,已支付507000元)合计人民币1104720元;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合计人民币500000元;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物管费和水电费共计人民币50000元;判决被告于20xx年7月31日前自行撤出商铺内其安装的设备、设施,恢复原貌,付清20xx年3月20日至7月31日的物管费和水电费。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xx年8月1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坐落于xx市xx区xx路XXX号商铺租赁给被告,租赁期限为5年,自2011年8月25日起至2016年8月24日止,并约定了双方若违反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该租赁合同约定交付了商铺,但被告却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仍拒绝按约定支付租金,并长期占用商铺。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此致xx区人民法院原告:年月日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