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业务中的典型疑难法律问题暨案例分析主讲人:魏洋业务审查篇一、新《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新规定1、提供反担保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擅自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接受担保时是否必须审查担保人公司章程2、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上述人无表决权,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3、非关联企业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4、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查标准5、境内外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审查二、夫妻共有房产设定抵押时应当注意的法律风险三、可以设定抵押的财产范围1、颁发《临时土地证》的建设用地使用权2、在建工程抵押与光地抵押3、国有划拨土地4、机器设备抵押——担保公司事先与企业约定“企业无法还款,担保公司有权变卖设备还款”是否有效和抵押物的追及权5、商铺经营权和地下商场、停车库等的租金收益权四、不可以或者存在争议的设定抵押的财产范围1、民办学校、医院的教学、医疗设施2、集体土地上的厂房和农民房能否设定抵押3、进口的机器设备、车辆能否抵押4、单证、缺证的不动产能否设定抵押5、未成年人财产能否抵押五、抵押权与三种权利的冲突与风险防范1、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权2、租赁权3、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优先权(2006.8.27)六、公司股份质押中的法律问题1、发起人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旧法第147条)和“1年”(新法第142条)内不得转让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旧法第147条)和“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股份的25%,所持股份自上市交易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章程可以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新法第142条)3、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4、质押登记机关七、应收帐款质押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1、质押登记机关和登记方式2、《应收帐款确认通知书》八、独立担保条款的效力和规避措施九、自然人借款和保证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1、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标准2、夫妻能否以离婚判决对抗债权人十、反担保应当注意的法律风险1、反担保的担保对象2、反担保保证责任期间的起算3、物保和人保并存时实现债权的新规定资产保全篇一、代偿债务与最高额抵押项下的债权转让1、《合同法》关于“债务代偿”与“债权转让”的区别2、《担保法》和《物权法》关于最高额抵押项下债权转让的不同规定3、主债权转让抵押权随之转让,但未办理抵押变更登记的是否有效二、“一房二卖”与物权的善意取得原则三、债务人一套居住房屋抵押的法律风险与对策四、最高额抵押物被查封后的法律风险1、最高额抵押的法律特征2、新发生的债权没有优先受偿权及风险防范措施五、抵押权实现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1、事后抵押的法律风险2、拍卖底价的合理确定与法定异议期的把握3、抵押期间抵押物被拆迁六、债务人反担保能力不足时的债权保全措施1、不动产的余值抵押与按份抵押2、查封不动产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和最高法院关于参与分配制度的最新精神七、诉讼时效中断的三种法定情形与有效催收方式1、债权人主张债权2、债务人承认债务3、起诉或者仲裁八、公司吊销营业执照与注销登记的不同责任承担方式1、清理2、赔偿3、清偿九、核保业务中“面签”的正确理解与签字、私章与手印的风险度比较十、债权清收执行的“杀手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