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m:RWPRR401-BCCS通函Circular中国船级社总工办(2006)通函第028号总第192号2006年7月11日(共2+50页)发:本社总部有关处室、本社各分社、办事处、本社验船师、有关船厂、船东关于下发海安会通函MSC.1/Circ.1198对于SOLAS第XII/6.3条应用关于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双舷侧处所防腐要求和应用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双舷侧处所保护涂层性能标准的通知1、IMO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1届会议(MSC81)批准了新的《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双舷侧处所保护涂层性能标准》(以下简称涂层性能标准),今年11月底召开的第82届海安会(MSC82)将昀终通过该标准。2、该涂层性能标准将在SOLAS第II-1/3-2条修正案中引入而成为强制性要求。按照SOLAS公约修正案的批准、通过和生效程序,使上述涂层性能标准成为强制性要求的第II-1/3-2条修正案也将于MSC82通过,预期将于2008年7月1日生效。3、MSC81注意到2006年7月1日生效的SOLAS第XII/6.3条修正案要求散货船的双舷侧处所和专用海水压载舱按照IMO制定的涂层性能标准进行涂装,因此与涂层性能标准实际能够生效日期出现不衔接的时期。4、为此,MSC81决定SOLAS公约缔约国可以在MSC81批准的SOLAS第II-1/3-2条和第XII/6.3条修正案及新的涂层性能标准生效之前对于2006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悬挂其船旗的150m以上的散货船提前应用这一涂层性能标准,并以海安会通函MSC.1/Circ.1198将上述SOLAS公约修正案和涂层性能标准草案散发供使用。5、另外,国际船级社协会于2006年4月1日通过的油船和散货船共同规范也要求对IMO通过上述修正案之日或以后签订建造合同的适用于共同规范的油船和散货船,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双舷侧处所保护涂层应符合IMO制定的涂层性能标CCSCircTMNo.192Page1/2准。6、鉴于上述,现将海安会通函MSC.1/Circ.1198(包括附件)中、英文下发,以便各有关方面:1)可根据有关船旗国政府要求提前应用涂层性能标准;2)对采用IACS共同规范的船舶,按照规范要求应用该涂层性能标准。7、船厂、设计部门、审图部门等有关单位在按上述第6条应用该涂层性能标准时,请注意在签订设计/建造合同中明确所采用的上述涂层性能标准(MSC.1/Circ.1198的附件2)【注:本通函在本社网站()上发布,并由本社验船师转发所辖区域内的船厂、船东】附件:海安会通函MSC.1/Circ.1198中、英文CCSCircTMNo.192Pag22附件:MSC.1/Circ.1198对SOLAS第XII/6.3条应用关于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双舷侧处所防腐要求和应用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双舷侧处所保护涂层性能标准1、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1届会议(2006年5月10日至19日)承认对于当实施MSC.170(79)通过的SOLAS第XII/6.3条关于散货船双舷侧处所和专用海水压载舱防腐要求的修正案(将于2006年7月1日生效)和相关的涂层性能标准时可能遇到的问题的关切。2、委员会为使上述涂层性能标准在经修正的SOLAS第II-1/3-2条下成为强制性标准,批准了所附的SOLAS第II-1/3-2条和第XII/6.3条修正案(附件1)和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双舷侧处所保护涂层性能标准(附件2),并将于MSC82通过。这些修正案预期于2008年7月1日生效。3、委员会在批准修正案草案时,意识到2006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长为150m及以上的散货船,根据SOLAS第XII/6.3条要求,仍将要按照MSC.47(66)通过的SOLAS第II-1/3-2条涂装,直到前述修正案生效。4、因此,委员会决定,SOLAS缔约国政府可以对2006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悬挂其船旗的船长为150m及以上的散货船,提前应用本通函所附的SOLAS第II-1/3-2条以及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双舷侧处所保护涂层性能标准草案,作为替代MSC.47(66)通过的SOLAS第II-1/3-2条的要求。5、请SOLAS缔约国政府,当根据SOLAS第I/8条和第I/12条对货船检验和发证时,以及根据SOLAS第I/19条进行港口国监督时,对这一决定予以考虑。***附件1SOLAS公约第II-1/3-2条和第XII/6条修正案(草案)第II-1/3-2条油船和散货船海水压载舱的防腐1、规则的标题和内容由以下文本替代:“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双舷侧处所的保护涂层1本规则第2段适用于不小于500总吨的船舶:.1该船于2008年7月1日或以后签定建造合同;或.2无建造合同,在2009年1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或.3于2012年7月1日或以后交船。2所有船上布置的专用海水压载舱和150m及以上的散货船的双舷侧处所在建造时应按照《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双舷侧处所保护涂层性能标准》涂装,该标准是海上安全委员会以海安会MSC….(82)决议通过的,可由本组织修正,但此种修正应按本公约第VIII条关于附则(除第I章外)适用的修正程序予以通过、达到生效和生效。31998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但在第1段所指日期前签订合同、安放龙骨或交船的油船和散货船上布置的所有专用海水压载舱应符合经海安会MSC.47(66)决议通过的第II-1/3-2条的要求。4保护涂层系统的维护应包含在船舶的整体维护体系中。保护涂层系统的有效性应在船舶寿命期间由主管机关或被主管机关认可的组织根据本组织制定的导则*进行验证。------*将由本组织制定的导则。第XII/6条散货船的附加安全措施2、删除现第3段,并将现第4段和第5段重新编号为第3段和第4段。***附件2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双舷侧处所保护涂层性能标准(草案)1目的为实施MSC.[…(82)]通过的SOLAS第II-1/3-2条,本标准规定了对第II-1/3-2条所述日期或以后签订合同、安放龙骨或交船的不小于500总吨的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船长不小于150m的散货船双舷侧处所①内保护涂层的技术要求。2定义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压载舱为A.798(19)和A.744(18)决议所定义的那些压载舱;2.2露点为空气被所含潮气饱和时的温度;2.3DFT为干膜厚度;2.4灰尘为呈现在准备涂漆表面上的松散的颗粒性物质,是由于喷射清理或其他表面处理工艺产生的,或由于环境作用产生的;2.5边缘打磨系指二次表面处理前对边缘的处理;2.6“良好”状况系指A.744(18)决议定义的有少量点锈的状况;2.7硬涂层系指在固化过程中发生化学变化的涂层或非化学变化、在空气中干燥的涂层。硬涂层可用于维护目的,类型可以是无机的也可以是有机的;2.8NDFT为名义干膜厚度。90/10规则意指所有测量点的90%测量结果应大于或等于NDFT,余下10%测量结果均应不小于0.9×NDFT;2.9底漆系指车间底漆涂装后在船厂涂装的涂层系统的第一道涂层;2.10车间底漆系指预先涂在钢板表面的底漆,通常在自动化车间喷涂(在涂层系统第一道涂层之前);2.11预涂系指对关键区域边缘、焊缝、不易喷涂区域等位置的预先涂刷,以保证良好的涂料附着力和恰当的涂层厚度;2.12目标使用寿命为涂层系统设计寿命的目标值,以年计;①本标准仅适用于钢质的所有类型船舶专用压载水舱和散货船双舷侧处所。2.13技术规格书为涂料生产商的产品规格书,包含与涂层及其涂装有关的详细技术性说明和资料。3通则3.1涂层系统达到其目标使用寿命的能力取决于涂层系统的类型,钢材处理,涂装和涂层检查及维护。所有这些方面对涂层系统的优良性能都有影响。3.2表面处理和涂装过程的检查应该由船东,船厂和涂料生产商达成一致,并提交给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认可的组织审查。应报告这些检查的明确证据并包括在涂层技术文件中(CTF)(见第3.4段)。3.3关于第4节所列的标准,应考虑下列因素:.1为了防止涂层系统过早破坏和/或老化,船厂有必要在涂装作业中严格执行涂装规范、程序、各种不同的步骤(包括,但不限于表面准备);.2在船舶设计阶段可采取措施以提高涂层的性能,如减少挖孔、采用圆顺的外形、避免复杂的几何结构,保证结构形状使工具容易进入,方便涂装部位的清洁、排水和干燥;.3本文件规定的涂层性能标准是基于制造商、船厂和船舶作业者的经验;并不意味着排斥其他合适的涂层系统,只要证明该涂层的性能至少不低于本标准规定的性能。替代涂层系统的验收标准见第8节。3.4涂层技术文件3.4.1用于船舶海水压载舱和双舷侧处所的涂层体系规范、船厂和船东的涂装工作记录、涂层系统选择的详细标准、工作规范、检查、维护和修补均应形成文件记入“涂层技术文件”,涂层技术文件应由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认可的组织审查。3.4.2新造阶段涂层技术文件至少应包括与本标准相关的下列项目,并在新船建造阶段由船厂提交:.1符合证明或型式认可证书的副本;.2技术规格书副本,包括:-产品名称,识别标记和/或编号;-涂层系统的材料,成份和组成,涂层颜色;-昀小和昀大干膜厚度;-涂装的方式,工具和/或机械;-涂装前的表面状况(除锈等级,清洁度、粗糙度等);和-环境限制条件(温度和湿度);.3船厂的涂装作业工作记录,包括:-每个舱室涂装的真实空间和面积(平方米计);-涂装的涂层系统;-涂装的时间、厚度、道数,等等;-涂装时的周围环境条件;和-表面处理的方式;.4船舶建造期间涂层系统的检查和修补程序;.5涂层检查人员签署的涂装日志—声明涂层依照规范涂装,已得到涂料供应商代表的认可,并详细说明与规范的差异(检查日志和不符合报告格式见附录2);.6船厂核实过的检查报告,包括:-检查完成日期;-检查结果;-备注(如有时);和-检查人员签名.7营运期内涂层系统的保养和修补程序。3.4.3维护、修补和局部重涂应按照涂层维护和修补指南*中有关章节要求将维护、修补和局部重涂事项记录在涂层技术文件中。3.4.4重涂如果全面重涂,应将第3.4.2段规定的条目记录在涂层技术文件中。3.4.5涂层技术文件在船舶寿命期内应保存在船上并及时补充有关材料。3.5健康和安全船厂负责执行国家标准,确保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减少火灾和爆炸的危险。4涂层标准4.1性能标准本标准基于这样的规范和要求,即为使涂层达到15年的目标使用寿命,这是从昀初的涂装开始,涂层系统维持“良好”状态的持续时间。涂层的实际使用寿命是变化的,取决于很多的变化因素,包括在使用中遇到的真实条件。4.2标准适用范围所有类型船舶的专用海水压载舱和船长不小于150m散货船的双舷侧处所内的保护涂层应至少符合本标准的要求。4.3特别适用*将由本组织制定的指南4.3.1本标准覆盖了船体钢结构保护涂层的要求。注意到一些其他独立舾装件安装在涂有防腐涂料的舱内。4.3.2建议在尽可能地范围内,对永久性检验通道部分,如扶手,独立平台,梯子等非结构整体部分,应用本标准。对非船体结构整体部分的构件,也可以使用其他防腐等效方法,只要这些方法对周围结构的保护涂层性能没有影响。和船体结构成为一体的通道,如作为步道的纵向加强肋、纵梁等,应完全符合本标准。4.3.3建议管子、测量装置等支撑件参照第4.3.2段所述对非结构整体构件的要求涂装。4.4涂层的基本要求4.4.1表1中列出了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船长不小于150m的散货船双舷侧处所保护涂层在建造时的涂装要求,作为满足第4.1段所规定的性能标准的要求。4.4.2涂料生产商应提供满足表1所列要求的保护涂层系统的规范。4.4.3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认可的组织应核实技术规格书和保护涂层的符合证明或型式认可证书。4.4.4船厂应依据核实的技术规格书和工厂自己查证的涂装程序涂装保护涂层。表1–所有类型船舶的压载舱和船长不小于150m的散货船双舷侧处所涂层系统的基本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