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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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15年版)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五年八月1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资格预审文件范本》和《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15年版)的通知浙交〔2015〕183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委)、发改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发改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活动,规范我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结合我省公路工程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在原《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办法》(2009年版)的基础上,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联合制定了《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资格预审文件范本》和《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以下简称《公路工程招标文件范本》),现予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省内公路工程的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施工招标文件中,对申请人或投标人的资格条件、申请人或投标人须知、资格审查办法或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技术规范等具体内容,应按《公路工程招标文件范本》“编制须知”进行编制。二、我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一般应当使用“技术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合理低价法)”,其中业绩最低要求的设置应当符合附表1的标准。对于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和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以选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2对于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和长大隧道等工程,且施工标段的规模或特性符合附表2规定的,招标人可以选用“技术标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其中业绩最低要求的设置应当符合附表2的标准。招标人选择的评标办法,在办理招标文件备案时由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予以确认。三、《公路工程招标文件范本》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四、《公路工程招标文件范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处反馈(联系人:朱文荣,电话:0571-87802729)。五、《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办法》(2009年版)(浙交〔2009〕2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09〕33号)、《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浙交办〔2013〕49号)同时废止。附表(详见招标文件编制须知):1.“技术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适用条件及业绩设置标准2.“技术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适用条件及业绩设置标准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8月4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2015年8月7日印发3《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利幸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正厅长级)副主任委员:耿洛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纪检组长任忠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王月良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副厅级纪检员陈允法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处长孔德泉浙江省发改委基综办副主任委员:董忠浙江省招标办主任蒋虹浙江省招标办副主任汪建江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处长寿华浙江省公路管理局副局长项柳福浙江省公路管理局处长吴安宁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叶旭峰杭州市交通运输局处长叶昌勇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处长黄国岳温州市交通运输局处长赵梅绍兴市交通运输局处长郭林园嘉兴市交通运输局处长沈建荣湖州市交通运输局处长刘运化金华市交通运输局副总工程师程雪松衢州市交通运输局处长金光苗舟山市交通运输局处长陈德权丽水市交通运输局副处长张里奇台州市交通运输局副处长4编写人员顾问:主编:蔡体愣范芳张治中朱文荣胡志辉编委:郑苗东朱伟杜怀德陈振宇邓立波5招标文件编制须知为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管理,规范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工作,交通运输部在国家九部委2007年联合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文件》)基础上,结合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组织制定并于2009年5月11日以交公路发[2009]221号文发布了《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9年版)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以下简称《公路工程标准文件》),要求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必须进行招标的二级及以上公路工程应当使用《公路工程标准文件》,二级以下公路项目可参照执行。在具体项目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与《公路工程标准文件》共同使用,但不得违反“《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九部委56号令)的规定。为了认真贯彻交通运输部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我省招标文件的编制和评标工作,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制订了《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办法》(2009年版)并于2009年10月印发(以下简称《编制办法》),《编制办法》的施行,进一步统一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提高招标文件编制的质量和效率。近年来,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新的法律规章,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也出现了新情况、新要求,为适应公路施工招标的新需求,对《编制办法》(2009年版)进行了修订,并制订了《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15年版)(以下简称《招标文件范本》)。一、招标文件的组成《公路工程标准文件》是全国公路工程通用的标准化文件,《招标文件范本》结合我省实际,对相应的内容作了补充、细化和约定,而各项目由于地理环境、项目性质、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前期要求等不同,每一项目都有各自的特点。为了切合项目实际,便于管理和避免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合同纠纷,招标人在执行上述文件的同时,有必要对某些篇、章和条款进行适当的补充、细化或约定,形成由招标人编制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1.《标准文件》及《公路工程标准文件》的内容纳入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2.招标人编制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是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及《公路工程标准文件》的补充、细化或约定,除另有说明外,不得修改其中的正文。3.发包人(招标人)、监理人、承包人(投标人)从招、投标开始至缺陷责任期结束,必须始终按照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要求规范各自的行为。二、招标文件的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3.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4.《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九部委56号令)等;65.《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9年版)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交公路发[2009]221号文);6.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有关招投标的文件和规定;7.浙江省交通运输厅颁发的有关招投标的文件和要求;8.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文件。三、招标文件应明确的有关内容根据招标文件编制依据,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下列有关内容,供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在编制《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时明确和选用:(一)招标方式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时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3、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二)招标分类1.独立招标:下列工程原则上应分别独立招标:(1)土建工程(含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及防护等);(2)交通安全设施工程;(3)机电工程(监控、通讯、收费、照明等机电设施);(4)绿化工程;(5)房建工程。2.分期招标: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在批复的总工期内,对土建工程可以分期招标,即路基、桥涵、隧道、防护工程等作为一期,路面工程作为二期。分期招标时,应对工程实施的工作界面(含工期)的衔接责任及交验和缺陷责任期等作出规定,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三)标段划分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工程规模、批准的实施工期、有利建设管理等要求合理划分标段,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公路工程的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等主体工程,各标段规划宜按以下合同额控制:高速公路4~8亿元,一级公路1.5~4亿元,二级公路3000万元~1.5亿元,跨海通道等特殊项目除外。公路工程的交通安全设施、机电、绿化、房建等其他附属工程可分别划分独立标段。(四)三大目标71.质量目标:全省公路项目的质量目标一般要求: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90分及以上标段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90分及以上;2.工期目标:招标人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实施条件,在初设批复的工期内合理确定;3.投资目标:招标人应设置投标控制价。有关质量、工期和投资目标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和规定。(五)投标人的合格条件1.资格预审:对潜在投标人数量少的技术复杂工程,可采用资格预审方式。2.资格后审:对潜在投标人数量充分的专业工程(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房建、绿化等)应采用资格后审方式。3.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1)一般应独家投标;(2)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3)若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一般不得超过2家。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招标人可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对联合体或联合体成员提出进一步要求,以便于潜在投标人判断其是否满足资格要求,进而决定是否参加本次招标。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1条关于“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的规定,考核资格条件应以联合体协议书中规定的分工为依据,不承担联合体协议有关专业工程的成员,其相应的专业资质不作为该联合体成员中同一专业单位的资质进行考核。如:某工程需要公路工程总承包特级或者公路工程总承包一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和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某两个单位组成联合体,其中甲单位具有公路工程总承包一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和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乙单位具有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和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根据联合体协议书分工,甲单位承担除隧道以外的全部工程施工,乙单位只承担隧道工程施工。因此,在核定该联合体的资质时,对隧道部分,只考核乙单位的隧道资质,甲单位的隧道资质不参加考核;对其他工程,只考核甲单位的资质,乙单位的资质不参加考核。该联合体资质即为公路工程总承包一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和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4.是否允许分包:(1)是否允许分包,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明确。投标人应拟分包的专项工程及规模在投标文件中明确。(2)分包应符合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相关规定。(六)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除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的行政处罚外,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2、招标人招标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资质管理的规定,不得随意提高资质等级要求或让不8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参加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应与工程规模相适应。招标文件中的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应与招标标段的规模内容相适应,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3、项目经理资格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造师执业资格。在规定项目经理资格时,其专业和级别,应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一致。4、根据浙江省交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