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培训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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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新解一、近年来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二、食品安全法的演进三、新《食品安全法》修订概况四、新《食品安全法》的特点五、新《食品安全法》的实质变化解读一、近年来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瘦肉精中毒:2006-9广东5名工人中毒,所吃肉食中瘦肉精超标1000倍;同年,上海二百余人瘦肉精中毒。据不完全统计,1998年以来,相继发生18起瘦肉精中毒事件,中毒人数达1700多人,死亡1人,瘦肉精又名盐酸克仑特罗,人食用后会出现头晕、恶心、手脚颤抖、心跳,甚至心脏骤停致昏迷死亡,因此全球禁用做饲料添加剂。有媒体称:“添加瘦肉精是养猪行业多年来的潜规则,而监管部门似乎无力遏制。”多宝鱼“嗑药”:2006-11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严重消费预警,称近期抽检的30件多宝鱼样品全部含有可能致癌的禁用渔药残留—硝基呋喃类代谢物。专家指出,长期大量摄食硝基呋喃类化合物,存在致癌可能。事发后,国家食监局即派调查组前往山东沿海各地,调查多宝鱼及其他海水养殖水产品的药物使用情况。地沟油风波:2010-3在中国数百个城市中,但凡有餐饮业的地方就有地沟油回收业务。长期摄入地沟油会对人体造成明显伤害,如发育障碍、易患肠炎,并有肝、心和肾脏肿大以及脂肪肝等病变。研究和报料者称:中国人每年吃掉两三百万吨地沟油。媒体做出这样的标题—“你一定吃过地沟油!”三氯氰胺:2008-9震惊世界的食品安全事件。在随即掀起的行业整肃风暴中,公众不得不接受这样的现实:奶源造成的质量问题普遍存在于全行业,大企业、知名品牌的问题尤其集中。中国乳业承受了空前的行业危机。海南毒豇豆:2010-2海南产豇豆在武汉查出含有禁用农药后,合肥又检测出有毒豇豆。所涉高毒农药水胺硫磷为高毒杀虫剂,属高毒农药,禁止用于果、茶、烟以及中草药植物上。2006年,国务院就明确禁用了一系列高毒农药。“毒豇豆”事件使人们对这一禁令的执行效果生出质疑。如何加强农业生产和食品加工链条的基础环节,成为一个沉甸甸的课题。触点多燃点低颜值高扩散快食品安全问题中国人在食品中完成了化学扫盲:大米里认识了石蜡、熏鱼里认识了敌敌畏、咸鸭蛋里认识了苏丹红、火锅里认识了福乐马林、银耳里认识了硫磺、木耳里认识了硫酸铜、三鹿奶粉认识了三聚氰胺。外国人喝奶结实了、中国人喝奶结石了。日本人口号:一天一杯牛奶,振兴一个民族;中国人口号:一天一杯牛奶,震惊一个民族。早起,吃两根地沟油油条,切个苏丹红咸蛋,冲杯三聚氰胺牛奶。中午,瘦肉精猪肉炒农药韭菜,再来一份注胶牛肉,加一碗石蜡翻新陈米饭,泡壶香精茶叶。下班,尿素豆芽,膨大西红柿,石膏豆腐,开瓶甲醇勾兑酒,吃个增白剂加吊白块和硫磺馒头......“食品安全”的概念1974年由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广义上讲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数量安全,卫生安全,发展安全;1996年,世界卫生组织将食品安全界定为“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健康受到损害的一种担保”。食品安全法所要调整的“食品安全”,则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二、食品安全法的演进1、萌芽时期(1949-1963),1950年卫生部设立了我国第一个食品检验机构-药品食品检验所,正式开始对食品进行化验和制定食品标准。卫生部门颁发了一些规章,这一阶段只是对由食品引起的疾病进行管理,没有形成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监管比较简单。2、发展阶段(1964-1979),1964年《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发布,标志我国食品卫生管理进入全面管理阶段。到1979年国务院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标志我国食品管理法制化建设迈上新台阶。3、成熟阶段(1981-2009),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趋向成熟阶段,主要表现为从《食品卫生法(试行)》到《食品卫生法》颁布,再到《食品卫生法》的不断修改完善,最终《食品安全法》出台。这一阶段,我国的食品监管法制化最终确立,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正式形成。4、完善阶段(2009-)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进入新一轮的完善阶段,面对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食品安全监管形势严峻。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于2015年10月1日生效。新版食品安全法共十章,154条,这部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两次审议,三易其稿,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1、修订的必要性2、修订的总体思路3、修订的主要内容三、新《食品安全法》修订概况1、修订的必要性2009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现行食品安全法)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得到提升,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与此同时,我国食品企业违法生产经营现象依然存在,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监管体制、手段和制度等尚不能完全适应食品安全需要,法律责任偏轻、重典治乱威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2、修订的总体思路围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这一总体要求,在修订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二是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三是建立最严格的各方法律责任制;四是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3、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强化预防为主、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一是完善基础性制度。二是增设生产经营者自查制度。三是增设责任约谈制度。四是增设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二章)(二)设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法律制度一是在食品生产环节,增设投料、半成品及成品检验等关键事项的控制要求,婴幼儿配方食品的配方备案和出厂逐批检验等义务,并明确规定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二是在食品流通环节,增设批发企业的销售记录制度和网络食品交易相关主体的食品安全责任。三是在餐饮服务环节,增设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原料控制义务以及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四是完善食品追溯制度,细化生产经营者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增加规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全程追溯协作机制。五是补充规定保健食品的产品注册和备案制度以及广告审批制度,规范保健食品原料使用和功能声称;补充食品添加剂的经营规范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管理制度。六是进一步明确进出口食品管理制度,重在把好进口食品的口岸管理关。七是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将现行分段监管体制修改为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负责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监管的相对集中的体制。(三)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一是突出民事赔偿责任。规定实行首负责任制,要求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同时完善了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十倍价款或者三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二是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规定直接吊销许可证,并处最高为货值金额三十倍的罚款;对明知从事上述严重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向其销售违禁物质的主体,规定了最高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规定终身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三是细化并加重对失职的地方政府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处分。依照规定的职责逐项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细化处分规定;增设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的情形;设置监管“高压线”,对有隐瞒、谎报、缓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三种行为的,直接给予开除处分。四是做好与刑事责任的衔接。分别规定生产经营者、监管人员、检验人员等主体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实行社会共治。一是规定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明确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给予举报人奖励(第一百一十五条)。二是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强调监管部门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鼓励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三是增设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规定国家鼓励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同时授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保监会制定具体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章总则13条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10条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9条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51条第一节一般规定11条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管理23条第三节标签、说明书和广告7条第四节特殊食品10条第五章食品检验7条第六章食品进出口11条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7条第八章监督管理13条第九章法律责任28条第十章附则5条四、新《食品安全法》的特点新《食品安全法》的特点为:“新”、“严”、“深”、“全”。1、新《食品安全法》的“新”:新,即增加新的条款或对原条款进行内容的补充。新食品安全法新增条款主要集中在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以及第八章监督管理,并针对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追溯制度、食品安全自查体系等提出了要求。这表明,新法案更加重视从制定标准、制度的角度加以规范食品生产,从而提高食品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在熟悉国家各项标准的同时,提高自身管理水平,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制度。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几方面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的建立、食品安全自查体系的建立、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的规范和保健食品及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要求等。2、新《食品安全法》的“严”:“严”表现为更严格的监管态度以及更严厉的惩罚措施。新法对2009年食品安全法中的约30条进行了更为严格的修改,进一步强化了刑事处罚的概念,直接增加了食品安全的违法成本。这些更为严苛的监管及处罚措施的具体表述大多集中在第九章法律责任中。这些法律责任对食品生产经营中的细节、新增的食品安全监管对象,如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使企业的日常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朝更加规范的方向迈进。在这些修改当中,对食品虚假宣传的打击以及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规定最能体现出“严”的特点。3、新《食品安全法》的“深”:“深”,即对已有条款进行更深入的规定。新法对其中约45条进行了更详细的阐述与规定,从而明确了监管界限。这些深度规定大多集中在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中。4、新《食品安全法》的“全”:“全”指的是新法的覆盖面全。其对近20条内容进行了全面扩充,关注点:从食品本身扩展至与食品息息相关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上;从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延伸到贮存和运输环节;将监管触角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延伸到了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等。五、新《食品安全法》的实质变化解读1、大幅加重法律责任,健全责任机制;2、整合食品安全监管体制;3、实施全过程和全方位监管;4、对特殊食品的监管;5、关于继承性修订。1、大幅加重法律责任,健全责任机制提高违法成本、严厉法律责任、重罚治乱是《食品安全法》修改的一个重要思路,也是新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加重法律责任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完善民事赔偿机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与刑事责任的衔接。除此之外,新法在严厉执法的同时还新增食品经营者豁免条款。(一)完善民事赔偿机制新增首负责任制:新法第一百四十八规定民事赔偿实行首负责任制,在尊重消费者选择赔偿主体的基础上,突出规定先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应当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推诿;首负责任制度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产品质量法》中相关规定的深化。以上两法中均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食品安全法》则在此基础上,在明确保护消费者索赔选择权利的基础上,从被索赔对象的角度规定了先行赔偿的责任,避免生产经营者以其他方过错为由加重消费者索赔难度。第三方连带责任:第三方主体如明知食品经营者从事严重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将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另外,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未依法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而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完善赔偿标准:新法规定了法定情形下,消费者十倍价款或者三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新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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