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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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实施方案1.1一般规定1.1.1适用范围本合同工程施工期的生产、生活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有关工作,其主要工作范围和内容包括:施工期间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处理、大气环境与声环境保护、固体废弃物处理、生态环境保护、人群健康保护、完工后的场地清理;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和临时措施。1.1.2承包人责任(1)作为承包人,将始终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照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区及生活区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及监理人的指示,完成厂房渗漏排水含油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期厂房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安装及调试工作。(2)对本合同划定的施工场地界线附近的树木和植被必须尽力加以保护。作为承包人能做到不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及场地以外的土地和河川。(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责任。(4)如果由于承包人的疏忽、失职或故意行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技术条款的规定,造成环境破坏,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或承担所有经济处罚的费用,无论这种处罚是针对承包人自身还是针对发包人的。(5)为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承包人必须配备专职环卫人员,制定环卫制度,定时清扫、清运垃圾,并运到监理人指定的垃圾场处置。严禁在施工区、生活区周围环境中随地倾倒垃圾。1.1.3主要提交件(1)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承包人在提交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提交本合同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承包人生活区的生活污水处理措施;2)施工生产废水(如基坑废水、机修废水等)处理措施;3)施工区粉尘、废气的处理措施;4)施工区噪声控制措施;5)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6)人群健康保护措施;7)弃渣场、施工临建区等表土剥离,腐殖土暂存场临时防护措施等;8)施工生产生活区场地周边的截、排水措施,开挖边坡支护措施、挡护建筑物的排水措施等;9)施工生产生活区边坡防护。(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开工后14天内,将各污染控制系统的设计与施工计划以及维护系统的运行措施等专项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3)验收报告和资料:1)环境保护措施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2)水土保持措施的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1.2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目标保护好本工程施工现场的环境是我方制造。我方将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合同条款规定,做好施工区的环境保护工作,防止由于工程施工造成施工区附近地区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若我方在施工过程中造成河流污染、永久及临时建筑物的损坏、植被及农田破坏等环境污染,发包人将依据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处理,所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我方承担。我方将遵守发包人制定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相关管理办法,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环境监理人、水保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我方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全部责任。1.3法律法规与标准1.3.1法律法规(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30号令);(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8月);(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9月);(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3.2引用标准(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l6297-1996);(6)《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l2523-2011);(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8)《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277-2002);(9)《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2013);(10)《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l7-2004);(11)《城市污水再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12)《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13)《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l5773-2008)。(14)《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技术规范》(SL575—2012);(1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范》(SL387—2007)。1.4施工环境保护措施1.4.1生活用水及生活污水处理(1)饮用水水质应符合GB5749—2006的规定。(2)本合同工程施工期生活污水应经处理后各自回用,不排放,防止水域水质受到污染。生活污水应经处理达到标准后回用,回用途径及水质处理要求详见表15.4-1。表15.4-1生活污水回用途径及水质处理要求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途径处理水质要求生活区生活污水用于绿化、施工道路洒水抑尘等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相应指标要求,BOD5≤10mg/L、NH3-N≤10mg/L、浊度≤5NTU。食堂污水(3)施工营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与施工营地同时建成并投入运行。(4)生活污水处理应采用二级生化处理+深度处理工艺,包括前端预处理(格栅、调节池)、主处理(生化处理)及后处理(微絮凝过滤、消毒)三部分,生化处理可采用WSZ-AO-R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剩余污泥定期清除,并达到环保要求。(5)施工营地集体食堂含油污水经OGA餐饮业含油污水处理器将动植物油分出集中收集后可送到市区锅炉房使用,分离出的污水汇入生活污水调节池,与生活污水一并处理。(6)污水处理设施安装完成试运行及运行过程中应定期监测生活废、污水处理措施出水水质,如未达到回用水水质标准要求,则应及时对污水处理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改进。1.4.2施工生产废水处理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或监理人的指示,在本合同工程施工区内建造和维护生产废水排水系统。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生产废水的处理设备、防污措施等进行检查和检测,检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1)基坑废水处理1)河床围堰的初期基坑排水,应将排放口位置尽可能设置在靠近河流中的流速较大处,以尽量满足水质保护要求。2)基坑的经常性排水,应在基坑排水末端设沉淀池,静沉时间应大于2h,必要时可向沉淀池内投加絮凝剂促进悬浮物沉降,并控制pH值接近中性时排放。混凝土浇筑面的冲洗、冲毛废水,以及灌浆工作面冲洗岩粉的污水和废弃浆液应由专设的沟道集中处理,严禁污水漫流。(2)机修及汽修系统废水处理1)设置机修及汽修系统的含油废水收集处理系统,不得任意设置未经处理的废水排污口。2)含油废水采用成套油水分离设备进行油水分离,再采用加酶生物修复剂对废水净化处理。3)成套油水分离设备采用涡旋浮油收集器,分离出的高浓度浮油收集起来定期委托外运处置,分离出的废水存储至净化水池,并用生物修复剂进行修复净化。净化后的废水达到中水回用标准,回用于机械设备和汽车冲洗,不得外排。(3)施工期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回用。承包人应根据各种生产废水的不同特点,采用不同的处理工艺,生产废水应经处理达到标准后回用,回用途径及水质处理要求详见表15.4-2。表15.4-2回用途径及水质处理要求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途径处理水质要求基坑废水大坝混凝土养护悬浮物浓度小于70mg/L,pH达到6~9。机修及汽修系统废水机械设备和车辆冲洗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标准,浊度≤5NTU,BOD5≤10mg/L。(4)生产废水处理系统应与本合同主体项目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5)承包人应负责建设、运行生产、生活污水收集系统与污水处理系统(包括排污口接入)。处理后的污废水必须达到要求的回用标准,且全部回用,不得将未处理的生产、生活污废水直接或间接排入河流水体中,或造成河流水质的污染。(6)应定期监测常规性基坑废水、机修及汽修系统含油废水处理措施出水水质,如未达到回用水水质标准要求,则应及时对污水处理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改进。1.4.3施工区粉尘控制(1)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设备类型和施工方法制定除尘实施细则,提交监理人批准。(2)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除尘实施细则,随时进行除尘措施的检查和检测。检查和检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3)项目所在区域属二类区,施工期环境质量应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l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施工期间承包人还应保证生产作业场所空气中允许粉尘浓度限值控制在SL398—2007表3.4.2规定范围内。(4)承包人制定的除尘措施,除应遵守SL398—2007第3.4.3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做到:1)施工期间,除尘设备应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行,并保持良好运行状态;2)选用低尘工艺,钻孔要安装除尘装置,及时更换和修理无法运行的除尘设备;3)承包人应尽量避免将易产生粉尘的物料储存或堆放在敏感受体附近。4)承包人不得任意安装和使用对空气可能产生污染的锅炉、炉具,以及使用易产生烟尘或其它空气污染物的燃料;选用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施工机械和运输工具,使废气达标排放;排气量大的车辆及燃油机械设备需配置尾气净化装置,执行汽车报废保准,推行强制更新报废制度。5)散装水泥、粉煤灰等应由封闭系统从罐车卸载到储存罐,所有出口应配有袋式过滤器;6)承包人应成立公路养护、维修、清扫专业队伍,经常清扫施工场地和道路。施工区及运输道路采取人力车定期洒水降尘,配备2辆洒水车在无雨日进行洒水降尘,每天3次~5次,间隔时间2h~4h,由专人负责洒水。加强施工区及公路两侧绿化。7)施工场地内应限制卡车、推土机等的车速以减少扬尘;运输可能产生粉尘物料的敞篷运输车,其车厢用干净的雨布加以遮盖、两侧及尾部均应配备挡板,防止运输途中散落。8)洞内施工的液压钻、潜孔钻等应设有收尘装置,钻进不起尘,地下洞室的钻进工作面应设置有效的通风排烟设施,保证洞内空气流通;9)加强施工人员的个人防护,如佩戴防护口罩、防尘眼镜和防尘帽等。1.4.4施工区噪声污染控制(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降低噪声的措施,对施工场地进行噪声的检查和监测,检查和监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2)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SL398-2007第3.4.4条的规定,控制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地点噪声级卫生限值;生活区噪声声级的限值应遵守SL398-2007表3.2.8的规定。(3)承包人应按相关规程规定要求,对影响附近居民区的噪声进行控制,施工场界噪声排放限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l2523-2011)的规定。(4)限制高强噪声施工期间,应限制高强噪声的操作。(5)保护敏感受体1)承包人在制定施工方法及降噪措施时,应充分考虑噪声对周边环境敏感点的影响。发包人可委派环保专职人员监督实施,使施工场界和敏感受体的噪声水平能达到国家规定的噪声控制标准。2)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与其敏感受体以及在周边地区之间合理安装声障设施,以有效阻隔噪声传播。采用的声障设施要因地制宜、声障效果良好。3)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各种动力机械设备暂时不用时应关机。4)各施工工地的空压机应设置消声器。振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