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1建设法规概论1.1建设法规概述1.2建设法规体系1.3建设法规施行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国家机关、社会机构和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1建设法规概述1.1.1建设法规的概念及调整对象1.1.1.1建设法规的概念国家立法机关颁发的调整建设活动的法律规范及相关的法律规范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文件;国家颁发的调整建设活动的行政法规有《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等许多规范性文件;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规范建设活动的规章包括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市场管理、建设活动主体资质管理、建设活动从业人员资质管理、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城市建设等方面约400多个规范性文件。(1)行政管理关系(2)经济协作关系(3)民事关系1.1.1.2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建设行政管理关系以及与之密切联系的建设经济协作关系。1.2.1.1初步发展时期(1949~1956年)1950年12月:《关于决算制度、预算审核、投资施工计划和货币管理的规定》1951年3月:《基本建设工作程序暂行办法》1951年8月:《关于改进与加强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的指示》1952年1月:《基本建设工作暂行办法》1.2建设法规体系1.2.1建设立法概况1954年6月至7月:《建筑安装工程包工暂行办法》1955年:《基本建设工程设计任务书审查批准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工程设计和预算文件审核批准暂行办法》1956年6月:《关于加强和发展建筑工业的决定》和《关于加强设计工作的决定》。1957年至1959年的“大跃进”时期20世纪60年代初,国民经济处于调整时期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1.2.1.2曲折发展时期(1957~1978年)自1978年迄今,建设立法工作逐步加强,制定并颁布了城市规划、建设监理、建设市场管理、勘察设计、建筑施工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管理、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及一大批部门规章。1989年初,建设部决定把研究和编制《建设法律体系规划方案》(其中包括建设法律体系规划)作为建设部的重点工作之一。1.2.1.3蓬勃发展时期(1978年至今)1995年底,结合当时和今后的立法任务,建设部制订了“九五”立法计划,以保证建设立法的有序进行。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是我国建设立法硕果累累的时期,据统计,从1978年到现在,已制定和颁发并现行有效的建设法律3部,建设行政法规15部,建设行政规章88部,地方性建设法规、规章则有400多项。所谓建设法规体系,是指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构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框架结构。广义的建设法规体系还包括地方性建设法规和建设规章。1.2.2建设法规体系1.2.2.1建设法规体系的概念我国建设法规体系,是以建设法律为龙头,建设行政法规为主干,建设部门规章和地方建设法规、地方建设规章为支干而构成的。建设法规按其立法权限可分为五个层次:1.2.2.2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发布的属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律。建设法律在建设法规体系框架中位于顶层,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最高,是建设法规体系的核心和基础。1.建设法律指国务院依法制定并颁布的属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规。建设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建设法律。2.建设行政法律3.建设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依法制定并发布的规章,或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的规章,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建设行政法规。指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并发布的建设方面的法规。4.地方性建设法规5.地方性建设规章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并颁布的建设方面的规章。建设法规的实施是指执法、司法和守法等三个方面,是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社会组织、公民实现建设法律规范的活动。1.3建设法规施行1.3.1建设行政执法建设行政执法,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被授权或被委托的单位,依法对各项建设活动和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执行行政处罚的行为。具体包括:①建设行政决定: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命令和行政奖励;②建设行政检查:包括实地检查和书面检查;③建设行政处罚:包括财产处罚、行为处罚和惩戒;④建设行政强制执行。范围为已竣工和在建及新开工项目及一定建设规模的工程,根据需要确定检查范围。重点是检查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报建、招标投标、工程质量与竣工验收五个方面及工程建设中的严重违法违纪和不正当竞争行为。1.3.1.1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范围和重点1.3.1.2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程序制定执法检查计划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检查总结报告问题处理建设行政处罚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权力机关对违反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实行惩戒或制裁的行为。1.3.2建设行政处罚1.3.2.1概念建设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指建设行政处罚的方式、方法、步骤的总称。建设行政处罚的程序为:1.3.2.2建设行政处罚的程序1简易程序指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进行处罚的行政处罚程序。表明身份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诉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备案2一般程序是指除法律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以外,行政处罚通常所适用的程序。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诉等程序。3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决定行政处罚的过程中通过公开举行由有关各方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方式、方法和制度。(行政机关告知三日内)(听证的7日前)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通知当事人听证时间、地点公开举行听证听证制作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实签字行政机关做出处罚决定建设行政司法是指建设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行政调解、行政复议和行政仲裁,以解决相应争议的行政行为。1.3.3建设行政司法1.3.3.1行政调解指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以法律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互谅达成协议。1.3.3.2行政复议指在相对人不服行政执法决定时,依法向指定的部门提出重新处理的申请。1.3.3.3行政仲裁行政仲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第三者身份,依照法律、法规和协议,按照法定程序对特定的民事、经济的劳动争议居中调解,进行有约束力的裁决活动。建设行政诉讼和专门机关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主要是指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对建设活动中的争议与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的审理与判决活动。1.3.4建设行政诉讼和专门机关司法1.3.4.1建设行政诉讼的范围是指法律规定的,法院受理审判一定范围内建设行政案件的权限。1.3.4.2建设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建设行政诉讼的起诉是指原告对建设活动的争议与违法建设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一种诉讼行为。建设行政诉讼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而决定立案并予审理的诉讼行为。1第一审程序包括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和判决。审理前准备是人民法院对受理的建设行政案件,进行必要的审理组织工作,包括送达诉状、组成合议庭、调查研究和收集证据、确定开庭时间。开庭审理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与下,依照法定的顺序和方式,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全部诉讼活动。判决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照事实和法律,对案件审理终结后所作的判定。判决应当制定判决书。1.3.4.3建设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2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即上诉程序。诉讼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判决,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做出的判决有如下几种结果:①维持原判;②依法改判;③发回重审;④自行判决。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3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进行再次审理的诉讼程序。1.3.4.4建设行政诉讼执行是指执行组织对已生效的建设行政案件的法律文书,在义务人逾期拒不履行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从而使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活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绝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