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思想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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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思想的历史意义历史发展到今天,当代中国的法制建设已步入正轨,并且有着明确的目标:即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让我们联想到了法家思想的法治理论,早在数千年前,法家思想的先驱们就树立起了“法任而国治矣”[1]“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2]“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3]诸多法治思想。可以说,法家思想,虽然内容及其丰富,但其中最精彩,最集中的就是法治理论了。从形式上看,法家的法治理论与中国当代的法治理论具有很多相似之处,比如都主张以法为本,强调立法和执法的重要性,强调法律在国家中的重要地位,主张法的公开性﹑平等性﹑客观性和稳定性。对比古今法治,我们可以从中得出很多有借鉴意义的结论。法家所讲的法是君主立法,且强调法治的目的,是为了君主的利益,而我国现代的法治观念是与公民的意志相联系,与民主相一致。法家认为:“法生于君”。[4]“法审则上尊而不侵。”所谓君主以法制臣,“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所谓贤臣必须“无有二心”“顺上之为,从主之法,虚心以待令而无是非”[5]。“圣人之治也,审于法禁,法禁明著,则官法;必于赏罚,赏罚不阿,则民用官。官治则国富,国富则兵强,则霸王之业成矣。霸王者,人主之大利也”[6]。甚至提出:“法不信,则君行危矣”[7],即即使他提倡法的平等适用,也还是为了保护君权。而我国的法治理论的首要内涵,即人民主权原则,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说明我国的立法权掌握在人民手中,是高度民主的。而且在当代,依法治国的理念已深入人心,我国的依法治国,就是指“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8]由此可见,我国法治社会的贯彻,是建立在民主制基础上的。法家思想中,法的主要内涵是刑,“凡所治者,刑罚也。”而且这个“刑”还是“重刑”。重刑主义是秦立法司法的指导思想,法家认为,少数人的善良无补于整个社会之治,法家治国关注的是大多数的人,治国不能以治良民的方法治奸民,而是要以治奸民的方法治良民,“国以善民治奸民者,必乱至削;国以奸民治善民者,必治至疆”[9]。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商鞅主张治国莫若用重刑,对犯罪不管轻重,一律从重处罚,他说:“胜法之务,莫急于去奸,去奸之本,莫深于严刑。”[10],目的就是用重刑震慑住人们的犯罪行为,是“刑重者民不敢犯”[11]“人有祸则心畏恐,心畏恐则行端直,行端直则思虑熟,思虑熟则得事理。”[12]。而且,但我国现代刑法,则坚持罪刑相当原则。罪行相当原则的含义是:凡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判处刑罚,相应的也要作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我国《刑法》第五条就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我国现代的法治观点,更多地倾向于“法律的效力是以它所引起的爱戴和尊重为转移的,而这种爱戴和这种尊重是以内心感到法律公正和合理为转移的。”(罗伯斯庇尔),而且,我们也逐渐认识到,“在刚刚摆脱野蛮状态的国家里,刑罚给与那些心灵僵硬的印象应该比较强烈和易感。为了打倒一头狂暴的扑向枪弹的狮子,必须使用闪击。但是,随着人的心灵在社会状态中柔和感觉能力的增长,如果想保持客观与感受之间的稳定关系,就应该降低刑罚的强度。[13]。我国现代法治已觉悟到,人们所苦的并不仅是重刑,轻刑亦为人们所苦,过重的刑罚指挥导致人们的厌恶和憎恨。切不可把刑罚的效力于过分的严厉性混淆起来,前者与后者是完全相反的,一切人们都赞助公正的温和的法律,一切人都反对残酷的法律。法家思想中,法的主要目标是打击“小人”,严厉惩罚反抗专制君主统治的臣民。而我国现代的法治则更多的以保护公民之间的平等与自由,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主要目的。法家思想中,所谓“民本,法也。故善治者塞民以法。”[14]“过匿则民胜法,罪诛则法胜民。民胜法,国乱。法胜民,兵强。”[15]。这些都非常蝼蛄的点明了法治的目标是使老百姓不敢有丝毫的反抗,所谓“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严刑者,民之所谓也;重罚者,民之所恶也。故圣人陈其所畏以禁其邪,陈其所恶以防其奸,是以国安而暴乱不起。”[16]这些,一语道破了加重处罚,严厉镇压民众的反抗,人民就不敢触犯法律,结果也就达到了法治的目标。但是现代的中国法治注重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自我国走向真正的法治之后,国家十分重视用法律保护公民的权利。国家除了通过制定各种法律明确规定公民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享有的各项权利外,还建立健全了权利救济制度。立法机关通过颁布《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而且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无罪推定原则,从制度上较好的解决了防范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滥用权力和对已发生的侵权损害给予赔偿的问题。法家思想中,对于法本身并没有严格的要求,即它不追求法本身的良﹑恶,只要是君主的意志,就要严格执行。尽管法家也强调法必须顺乎自然,合乎民心,“明主之道忠法,其法忠心”[17],但是就法是否合乎正义,法家始终站在君主一边,提君主利益辩护。但是我国的现代法治要求发必须是良法,必须符合公平正义的思想,只有好的法律,才能作为治理国家的基础,才能达到实施法治的目的。法家思想的法治理念是“以法治国”,而我国现代的法治理念是“依法治国”。虽然仅有一字之差,却已经有了本质上的差别。在中文中,“以”和“依”的含义就不同,前者主要有“用”“拿”的意思;后者则主要是“依靠”“依从”“按照”的意思。这样,我们就可以发现,法家所强调的法治,实际上是把法作为治理国家的工具和手段,作为统治者的为政之具和统治策略,因此很明显的打上了人治的烙印,这样的法治,即成为人治的法治,专制的法治,最终即归于人治主义一途。而我国的依法治国原则,则是把法作为一种文明价值的体现,作为一种文明理念的灌输,作为占社会主导地位的普遍观念和内在精神,它要求在法治状态下,通过对国家和政府的权力和责任的科学规划,对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合理配置,在法律秩序的层面,人们普遍的依据法律规则,制度,原则去从事各种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活动,形成一种严格有序,井井有条的状态,并使违法犯罪现象大为减少。在这种法治中,人们要树立的是法律至上的观念,而且这种观念追求的是民主,平等,自由和正义的价值。但是,我们要本着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待问题,用现代法治的视角来看待法家理论时,自然不应忘记它的种种缺陷,但是我们也应认识到,法家思想中有些部分在今天仍然具有普遍价值和指导意义,能够为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法家所借鉴利用。1)“法不阿贵,刑无等级”,反对特权法家的刑无等级思想是基于当时领主贵族特权猖獗,守旧势力严重阻碍改革进行的社会状况下而产生的,“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18]是对这种思想的最好总结,法家主张适用法律要做到“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19]在守法上,强调平等性,君主,臣民都应守法。“故明主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20]。商鞅说:“守法守职之吏又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21],“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22],“法之不行,自上犯之”[23]。这些反特权主张,在当时贵族特权登记制度的社会条件下无疑是振聋发聩的时代呐喊,当然,如前文所说,君主专制下的法治不可能真正实践到避免所有特权,但是不可否认的,在当代人有少数人特别是领导干部,总以为有特权在身,以权试法,而法家这些法特权的思想,无疑是具有先进教育意义的。2)“明法去私,反对以私害法“明主之道,必明于公私之分,明法制,去私恩。”“私义行则乱,公义行则治。”[24]。法家强调,法律是公正无私的,不能因亲近友好而随意赏赐。情感不能代替法,个人的好恶,恩怨情仇都必须服从法,天下为公则天下大治。法家强调法的公正性原则,主张行法,司法必须公正无私。商鞅认为,严格依法办事,这就是“公”,反之为了私利而损害法的施行,这就是“私”,法就是要奉公去私。他说:“君臣释法任私必乱。故立法分明,而不以私害法则治。”[25]。君主和大臣都放松法度,依任私议,国家必定混乱。确定法律就是为了明确人们言行的当与不当,即“明分”,只有保证了法的公正性,不以私害法,国家才能走上有序的轨道。“夫信法度而任私议,皆不类者也”“故公私之交,存亡之本也”。[26]。法家的另一位代表人物慎到对此也有很好的阐述,他说:“法之功,莫大于私不行。……今立法而行私,是私与法争,其乱甚于无法。……故有道之国,法立而私议不行。”[27],慎到还认为,公正是立法,执法的第一要义,法律公正就要抛弃一切徇私和偏私的做法。“故蓍龟,所以立公识也;权衡,所以立公正也;书契,所以立公信也;度量,所以立公审也;法制礼籍,所以立公义也。凡立公,所以弃私也。”[28]。应该说,法家的这种观点对现实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以私害法的情况在我们当今社会仍是屡见不鲜。我们应借鉴法家“明法去私”的思想,执法必严,公正办案,铲除“人情官司”“权钱交易”等问题,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不徇私情,秉公执法,保护人民的合法利益和国家利益。3)“法与时移”,制定完备的法律体系。法家主张“法与时移”,立法要适应时代的发展和社会要求。商鞅说:“故圣人之为国也,不法古,不修今。因世而为之治,度俗而为之法。故法不察民之情而立之则不成,治不宜于是则行之则不干。”[29]韩非子也认为:“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事宜则有功。……时移而治不易者乱。”[30]所谓“古今异俗,新故异备”,而“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虽然我们所处的时代背景与法家所处的时代背景有着本质上的差别,但时代却同样在不断变化,因此,作为现代法制运行首要环节的立法,也需要及时制定,修改和废除,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要求,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主要任务,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础。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从数量上来看,我国制定的法律是比较齐全的,较建国前有了很大的进步,以宪法为核心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已基本形成。这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实施,促进和保障了我国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但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如:现在我国行政权被滥用的现象还比较严重,而行政救济权利的途径却很有限;与市场经济主体有关的法律制度,如:债券法,反垄断法等法律制度还不太完善,因此,我国应不断完善现有的法律体系,对缺失的部分应当补充制定,来保障人民的权利,促进经济的发展,适应社会的新变化,新发展和新要求。4)法要“布之于众”,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法家强调,法作为治理国家的依据,一旦制定,就要以成文的形式出现,“使之明白易知”[31],“布之于众”,并争取做到“家喻户晓”,让“全民皆知其所避就”[32],而今天,我们仍把普法,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放在重要的位置,广大领导干部应该带头懂法,守法,护法。然而,现实情况却不尽如人意,一些干部无视法的存在,认为权大于法,因此,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法制意识已经迫在眉睫。在一部分人民群众中间,同样存在着法律意识淡薄,遇到法律问题,首先想到的是找关系,托熟人,甚至进行钱色交易,而不根据法律寻求解决的途径。这样造成的结果是社会资源的浪费和办事成本的提高。因此,当务之急,党和国家应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载体,如:电视,报纸,网络来普及法律知识,并且坚持进行法制教育,使全民树立起法律至上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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