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州市高层次人才住房解决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我市人才集聚环境,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住房解决机制和服务保障机制,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穗字〔2010〕1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持有《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A证)》(以下简称A证)或《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B证)》(以下简称B证)并按相关规定处于管理期内的广州市杰出专家(以下简称杰出专家)、广州市优秀专家(以下简称优秀专家)和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以下简称青年后备人才)。第三条解决高层次人才住房问题的基本原则是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置为辅,建立分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高层次人才住房解决机制。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未享受过购买房改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购房优惠政策,或已购买上述住房,但购房面积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的管理期内高层次人才。第五条在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领导下,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市高层次人才住房机制的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2-负责高层次人才的资格认定;市财政部门负责高层次人才住房资金的管理。市监察、发展改革、科技、国土房管、建设、审计、规划等政府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高层次人才住房管理工作。第二章货币补贴的方式和标准第六条货币补贴的方式主要有购房补贴、购房贴息、租房补贴。需由市财政负担的货币补贴资金,统一在市高层次人才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扶持资金)中列支。本办法所规定的货币补贴标准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住房价格水平变化等情况在必要时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货币补贴标准届时另行发布。第七条高层次人才享受货币补贴的建筑面积标准为:(一)杰出专家中的两院院士200平方米,其他杰出专家150平方米;(二)优秀专家100平方米;(三)青年后备人才85平方米。第八条购房补贴符合下列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在本市购买商品住宅时,由专项扶持资金给予购房补贴:(一)持A证的杰出专家;(二)持A证且工作关系在市、区(县级市)财政核拨经费或核拨补助的事业单位并在编的优秀专家和青年后备人才。-3-每平方米购房补贴标准按本人购买商品住宅时市国土房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广州市中心六区(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区,下同)新建商品住宅交易登记均价的80%计算。计算公式:本人应计发的购房补贴总额=购买商品住宅时上年度广州市中心六区新建商品住宅交易登记均价×80%×本人享受货币补贴的建筑面积标准。购房补贴总额的20%可在购房后凭预告登记证明书或房产证一次性领取,剩余购房补贴在120个月内等额计发,每年末集中发放一次。实际购房金额(以购房买卖合同所载金额为准)低于本人应计发的购房补贴总额的,购房补贴按实际购房金额计发;超过本人应计发的购房补贴总额的,超出部分的购房金额由购房者自负。持A证且工作关系在本市企业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优秀专家和青年后备人才,所在单位可参照上述办法及相应标准发放购房补贴。第九条购房贴息持A证且工作关系在本市企业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优秀专家和青年后备人才在本市购买商品住宅时,不论其是否办理按揭贷款,均由专项扶持资金给予购房贴息。购房贴息在60个月内等额计算,每年末集中发放一次。计算公式:本人应计发的购房贴息总额=购买商品住宅时上年度广州市中心六区新建商品住宅交易登记均价×80%×本人享-4-受货币补贴的建筑面积标准×0.26%×60。第十条租房补贴持A证的杰出专家、优秀专家以及工作关系在市、区(县级市)财政核拨经费或核拨补助的事业单位并在编的青年后备人才,在本市未购买商品住宅也未租住人才公寓,自行解决住房的,由专项扶持资金给予租房补贴。租房补贴按月计算,每年末集中发放一次,发放时间最长不超过其管理期。每月租房补贴的发放标准按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广州市中心六区高层住宅平均月租金确定。计算公式:本人管理期内每月计发的租房补贴=上年度广州市中心六区高层住宅平均月租金×本人享受货币补贴的建筑面积标准。实际每月租房金额(以《房地产租赁合同》所载金额为准)低于本人每月应计发租房补贴的,租房补贴按实际租房金额计发;超过本人应计发的租房补贴的,超出部分的租房金额由租房者自负。持A证且工作关系在本市企业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青年后备人才,所在单位可参照上述办法及相应标准发放租房补贴。持B证的杰出专家、优秀专家(非中央和省属驻穗单位人员),由专项扶持资金给予住房补贴,按其在我市实际工作时间(月)计算,每年末集中发放一次,每月住房补贴标准按上述办法的租房补贴标准执行。-5-第十一条本市企业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货币补贴方案需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支付的货币补贴资金由单位自行解决,依法列入成本核算,实施情况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对已享受我市购房优惠政策,但购房面积小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且持A证的高层次人才,可按差额面积给予发放差额购房补贴或差额购房贴息。差额购房补贴、差额购房贴息分别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计算方法计算。差额购房补贴或差额购房贴息在60个月内等额计发,每年末集中发放一次。第三章人才公寓的配置和管理第十三条持A证且尚未在本市购买住宅、未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货币补贴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第十四条人才公寓根据便于高层次人才工作生活的原则就近安排,其租金标准管理期内执行现行公房租金标准;管理期满应及时腾退住房,不腾退的按房屋所在地租金参考价的2倍计租。第十五条承租人才公寓应当签订《广州市高层次人才公寓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其管理期。第十六条高层次人才租住人才公寓的,应当遵守人才公寓的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以需定供原则,安排一定房-6-源作为人才公寓,供高层次人才租住使用。房源包括政府的直管公房、单位存量公有住房、政府收购、改建的住房及其他住房。第十八条已承租人才公寓的高层次人才,租住期内在本市购买了商品住宅或按本办法领取了货币补贴的,应在购买的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后或领取了货币补贴后退回租住的人才公寓。第十九条政府人才公寓的租金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政府人才公寓的收购、日常管理、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和房屋空置期间产生的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纳入部门预算,由市财政核拨。第二十条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管理。第四章申请审核程序和管理第二十一条高层次人才申请解决住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在市国土房管部门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下载《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解决住房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后向所在单位提交,并附下列材料:1.《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和关系证明(如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3.经监证的购房合同、预告登记证明书或房地产权证(申请领取购房补贴或购房贴息时需提交);4.经租赁管理机构登记备案的《房地产租赁合同》(申请-7-领取租房补贴时需提交,持B证者无需提交);5.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前款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二)初审:所在单位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住房等申报情况的初审,并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市住房保障部门;(三)复核和公示: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完成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在市国土房管部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5天;(四)公布。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签署审批意见。审批结果在市国土房管部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公布;(五)拨付货币补贴或安排入住人才公寓。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广州市高层次人才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符合货币补贴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名单及发放货币补贴年度计划和资金安排报送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批,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给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按规定向需由财政负担货币补贴资金的高层次人才发放货币补贴,或安排申请人入住人才公寓。第二十二条房地产权证的产权人或预告登记证明书的预-8-购人、《房地产租赁合同》承租人必须为高层次人才本人(或本人及配偶)。第二十三条夫妻双方都属高层次人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层次较高一方应享受的标准解决其住房问题。第二十四条已按本办法享受了购房补贴的高层次人才,夫妻双方均不再按照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的有关规定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第二十五条享受了租房补贴或购房贴息后,符合条件申领财政购房补贴的,发放购房补贴时须从总额中扣除之前已领取的租房补贴或购房贴息金额。第二十六条高层次人才管理期内层次发生变动的,自变动次月起,按新的层次对应的标准调整货币补贴。第二十七条高层次人才管理期满,累计发放货币补贴未达到应发放货币补贴总额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余额可按原标准和办法继续发放,直至发放完毕。发放余额期间,高层次人才调离本市的,余额同时停发。第二十八条市、区(县级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管理期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管理期内被取消资格的,货币补贴同时停发;在本市企业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按双方的约定执行。第二十九条高层次人才租住人才公寓后,管理期内与单-9-位终止劳动关系、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管理期内被取消资格的,租住的人才公寓应在3个月内腾退,不腾退的按房屋所在地租金参考价的2倍计租。第三十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要建立高层次人才住房档案,记录高层次人才领取货币补贴的月数、金额以及租住人才公寓等情况。高层次人才住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并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信息共享。高层次人才住房档案纳入高层次人才人事档案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高层次人才解决住房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货币补贴或实物住房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所骗取的货币补贴或实物住房外,还要按照党纪政纪给予责任人处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未提及但存在其他政府部门规定的取消或追回高层次人才所享受的物质待遇情形的,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10-附件:1998年度至2009年度广州市中心六区新建商品住宅交易登记均价-11-附件1998年度至2009年度广州市中心六区新建商品住宅交易登记均价(单位:元/平方米)年份价格1998年50041999年47872000年48742001年49272002年48662003年48642004年53392005年58212006年72442007年101222008年107662009年11883注:凡1998年以前(含1998年)购买的住宅,在适用本办法时统一按1998年交易登记均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