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规则CQC31-465192-2011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节能认证规则EnergyConservationCertificationRulesforNon-directionalSelf-ballastedLEDLampsforGeneralLightingServices2012年01月11日发布2012年01月11日实施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前言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制定、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主要起草人:陈松,郑雪生,解志军CQC31-465192-2011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第1页共7页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的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产品为:额定电压AC220V,频率50Hz交流电源,额定功率为60W及以下,采用GB24906规定的灯头,用于在家庭和类似场合作为普通照明用的、用于替代普通照明用钨丝灯或其他传统光源产品的非定向自镇流LED灯。2.认证模式认证模式为:产品检验+初次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3.认证的基本环节a.认证的申请b.产品检验c.初始工厂检查d.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e.获证后的监督f.复审4.认证申请4.1产品要求4.1.1产品的基本要求申请节能认证的产品应首先通过安全认证(包含电磁兼容认证检验),产品须符合下列标准的要求:GB24906-2009《普通照明用50V以上自镇流LED灯安全要求》GB17625.1-2003《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17743-2007《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产品还须符合:IEC62471Photobiologicalsafetyoflampsandlampsystems。4.1.2产品的性能和能效要求节能认证产品在符合本规则4.1.1条要求后,其性能和能效指标应符合以下要求:CQC3130-2011《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节能认证技术规范》4.2认证单元划分同一认证单元的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应具有下述特征:a)控制装置的电路原理相同;b)LED模块的类型、规格和数量相同;c)外形尺寸相同;d)光学部分相同(包括光源部分的LED模块的排列、透光罩的材料和形式、透镜材料和形式等);e)配光类型相同;f)按照相关色温进行划分,见表1;g)相同的制造商和生产厂。原则上按照认证单元申请认证,不同生产厂的同一型号产品应作为不同认证单元申请认证。产品检验仅在一个生产厂的样品上进行,必要时,其他生产厂应提供样品和相关资料供CQC进行一致性核查。表1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相关色温划分原则产品名称划分原则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额定相关色温≤3500K3500K﹤额定相关色温≤6500KCQC31-465192-2011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第2页共7页4.3申请认证提交资料a)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首次申请时);b)正式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或下载空白申请书填写);c)首次申请时提供工厂检查调查表;d)产品描述信息,包括使用的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的规格型号及其制造商等信息,填写“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受控部件/材料备案清单”(见CQC31-465192.01-2011);e)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f)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如有);g)品牌使用声明;h)产品铭牌;i)已获得过的CQC安全认证证书复印件(如有);j)已获得的同类产品节能认证证书复印件(如有);k)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l)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5.产品检验5.1产品检验样品样品应是已完成设计定型并形成批量生产的合格产品。5.1.1送样原则产品检验样品应在所申请认证的生产场所加工生产而成。申请人在收到送样通知单后,应在15天内将样品送至CQC指定的检测机构,并对样品负责。5.1.2样品数量按认证单元送样。每个认证单元主检规格送样12只,单元中其他规格补充差异试验,每个规格送样4只。同一认证单元中,选取相关色温最低的规格作为主检规格,其它规格进行差异试验。5.1.3样品及资料处置出具检验报告后,有关检验记录和相关资料、样品由检测机构保存,样品按CQC有关要求处置。5.2依据标准、检验项目、方法及判定5.2.1依据标准CQC3130-2011《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节能认证技术规范》5.2.2检验项目及要求a)主检样品的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见表2。表2主检样品的检验项目和要求序号检验项目指标要求数量判定1初始光通量初始光通量应不低于额定光通量的90%,不高于额定光通量的120%;对于标准型全配光非定向自镇流LED灯,额定光通量应不低于CQC3130-2011表1中的限定值。12(2,3)2初始光效初始光效应不低于CQC3130-2011表2—表5的限定值。12(2,3)3初始色度色度应符合CQC3130-2011表6的要求。12(2,3)4初始显色指数初始显色指数不应低于80。12(2,3)5光通维持率燃点3000h光通维持率应不低于96%,6000h光通维持率不低于92%。10(2,3)6显色指数稳3000h的显色指数应不低于80,相对于初始显色指数的衰减应不超10(2,3)CQC31-465192-2011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第3页共7页序号检验项目指标要求数量判定定性过3。7颜色漂移3000h内的色度变化不应超过±0.004,6000h内的色度变化不应超过±0.007。10(2,3)8光分布对于全配光型非定向自镇流LED灯应满足CQC3130-2011附录1的规定。1(0,1)9功率功率初始值应不大于额定值的110%。12(2,3)10功率因数功率小于等于5W时,实际功率因数应不低于0.50;灯功率大于5W时,实际功率因数应不低于0.70。实际功率因数不得比标称值低0.05。12(2,3)11标记应符合CQC3130-2011的5.2.1的要求。4(0,1)12质量装有E27、B22d灯头的非定向自镇流LED灯的质量不超过1kg。1(0,1)13外形尺寸标准型非定向自镇流LED灯的外形尺寸应符合GB/T7249的要求。对于非标准型非定向自镇流LED灯应符合制造商声称的尺寸要求。1(0,1)14光生物危害应符合IEC62471的要求。1(0,1)注1:无论标称的是额定频率或频率范围,标称额定电压或电压范围,应控制在电压AC220V,频率50Hz的交流电源条件下进行测试;注2:初始参数是指经过1000h老练后的光电参数。b)差异试验样品的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补充差异的检验项目以及样品数量和判定如下:1)初始光通量、初始光效、初始色度要求、初始显色性、灯功率、功率因数的检验项目按GB/T2829的判别水平Ⅰ的一次抽样方案进行,不合格质量水平RQL25,样品4只,(0,1)判定;2)光通维持率、显色指数稳定性、颜色漂移检验项目按GB/T2829的判别水平Ⅰ的一次抽样方案进行,不合格质量水平RQL30,样品3只,(0,1)判定。5.2.3检验时限产品检验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35天(因检验项目不合格,申请方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从收到样品和检验费用起计算),检测项目包括标记、质量、外形尺寸、初始光通量、初始光效、初始色度要求、初始显色性、光分布、灯功率、功率因数、3000h光通维持率和显色性稳定性、颜色漂移。第二阶段为130天(收到第二阶段检验费用起计算),检测项目是6000h光通维持率、颜色漂移,第一阶段检测合格的样品进行该阶段试验。5.2.4判定当每个单元的主检规格样品和差异试验样品(若有)全部检验项目均符合指标要求时,则判定该单元所有型号的产品符合节能认证要求。若单元中的差异试验样品出现不合格时,判定该型号的产品不符合节能产品认证要求,不被列入产品认证单元,其余型号的产品符合节能产品认证要求。如果希望将不合格型号的产品纳入该申请单元,应整改后重新提交样品,并按主检规格的要求进行重新检验和判定。若单元中的主检规格样品出现不合格时,即便差异试验样品全部检验均符合指标要求,也不能判定其他产品符合节能产品认证要求。应整改后重新提交主检规格样品重新检验,待其全部检验项目均符合指标要求后进行判定,原差异试验样品的检验结果视为有效。5.2.5检验报告由CQC指定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试验,并按规定格式出具检验报告。认证评定合格后,检测机构负责给申请人寄送一份检验报告。5.3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及原材料要求CQC31-465192-2011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第4页共7页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原材料零部件见CQC31-465192.01-2011《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产品描述》。为确保获证产品的一致性,关键原材料零部件技术参数/规格型号/制造商/生产厂发生变更时,持证人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并送样进行检验或提供书面资料确认,需经CQC批准后方可在获证产品中使用。6.初始工厂检查6.1检查内容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检查的基本原则是:以能耗指标/效率为核心、以研发/设计—采购—生产和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最终检验为两条基本检查路线、突出关键/特殊生产过程和检验环节、对影响产品能效的关键部件/材料进行现场一致性确认,并对工厂的生产设备、检测资源配置以及人力资源(人员能力)情况进行现场确认。6.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按CQC/F002-2009《资源节约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和表3进行检查。表3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节能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依据标准试验要求频次操作方法例行检验确认检验CQC3130-2011标志及外观检查100%对照描述报告和目测和按标准要求功率100%用数字式仪表测量功率功率因数100%用数字式仪表测量功率初始光通量注2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测试初始光效注2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测试初始色度注2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测试初始显色性注2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测试光分布注2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测试3000h显色指数稳定性注2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测试3000h光通维持率注2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测试3000h内的色度变化注2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测试注1: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例行检验允许用经验证后确定的等效、快速的方法进行。注2: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确认检验应按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确认检验的频次可按生产批次进行,也可按一定时间间隔,但最长时间间隔不应超过一年。确认检验时,若工厂不具备测试设备,可委托试验室进行检验。6.1.2产品一致性检查应在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认证产品的一致性,至少选取一个单元中的一个型号重点核实以下内容:a)认证产品的标识应与产品检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信息一致;b)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产品检验报告及产品描述中一致;c)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原材料零部件应与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品描述中一致。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6.2初始工厂检查时间一般情况下,产品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初始工厂检查人日数见表4。表4工厂检查人·日数(初始检查/监督检查/复审检查)生产规模100人以下101~300人301人以上人·日数4/2/35/2.5/46/3/56.3初始工厂检查结论CQC31-465192-2011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第5页共7页检查组负责报告检查结论。工厂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CQC报告。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的,按工厂检查不通过处理。7.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