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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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七)通知录用后又反悔8名准空姐获赔14万PART1:案情回顾PART2:判决结果PART3:问题分析PART4:案例启示PARTI:案情回顾某8名准空姐(原告方)诉称,2004年11月,马来西亚航空公司(以下简称马航)委托北京外航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外航服务公司)在外航服务公司的网站上发布了马航在中国招聘中国籍空乘的招聘广告。原告根据招聘广告于2004年12月至2005年2月参加并通过了初试、复试和体检,并被确认录用。2005年2月至6月间,原告应马航和外航服务公司的要求办理了相关政审手续,并将政审材料和办理马来西亚工作准证所需的材料寄给了外航服务公司。后原告多次询问马航和外航服务公司,两公司均称正在办理手续,要求原告在家耐心等待。直到2006年9月8日,在北京建国饭店,马航和外航服务公司告知原告,马来西亚航空公司放弃对原告的聘用,同时要求她们在其拟好的内容为“我自愿放弃马航的聘用,自愿放弃向马航索赔的权利”的中英文“放弃书”上签字,而且声称如果原告签署了“放弃书”,便可拿到11000元人民币的“礼物”,否则便无法获得该“礼物“。因“放弃书”显失公平,8名准空姐毅然拒绝签署。去年9月,8名准空姐将马来西亚航空公司和北京外航服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继续聘用,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42900元—93200元不等。PART2:判决结果法院综合考虑招聘单位的过错、8名原告原单位的工资水平、停止工作的时间、因停止工作而未再进行相应劳动以及其在该阶段仍可能获得其他收益等因素,判决北京外航服务公司、马来西亚航空公司连带赔偿8名原告13000元—24000元不等,同时判决北京外航服务公司返还当初收取的押金。PART3:两公司向8名准空姐的赔偿是否合理本案是非常典型的劳动案例。用人单位在已经录用人员之后又反悔,其未达到规避法律责任的目的,企图采用所谓的“放弃书”来解决问题:1.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条例,因没有合同缔约过程中的相关条例,两公司可以不赔偿。2.但案例中的两公司行为却违背了《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更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原被告双方尚未形成劳动关系,鉴于此,在《劳动法》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参照《合同法》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对本案作出了判决,是合情合理的。PART4:启示篇对HR工作者的启示对劳动者的启示对政府立法的启示对HR工作者的启示有些HR工作者可能会问:既然录用通知存在法律风险,那我们以后一律不给录用者签发录用通知可不可以?我们认为,企业管理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法律不是万能的,它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它只是人们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管理的目的是建立高效、合理、规范的经营管理体系,因为在企业管理中,应当从管理、法律二维的角度综合考虑。不能只要看到风险就固步自封,虽然那样可以解决风险问题,但企业的管理问题、发展问题却不能由此而顺利解决。现实中,很多知名高管、核心员工如没有看到你的具体录用承诺,一般大部分会拒绝录用。这样就有可能造成优秀或急需人才的流失,从而影响单位相关工作的开展。对劳动者的启示对于劳动者来说,若已被招聘公司确认被录用,签发了录用通知,说明二者正处于缔约阶段,具有法律效力,如果随意违约撤销,不仅是一种违背《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行为,更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成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之程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承诺”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表示。一方发出要约,一方表示同意后合同成立,对双方均产生约束力。如果企业单方面撤消约定,在法律上被称为预期违约,合同可以解除,此时,如果员工证明其因为企业的违约行为遭受损失,那么企业应该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若应聘者此时可能在以前的单位已辞职,不能在新企业上班,存在失业的损失,可要求赔偿1-3个月的工资。对政府立法的启示鉴于此案例,我国立法部门应加强《劳动法合同法》中关于合同缔约过程中的相关条例,使处于此阶段的案例有具体明确的法律条例可依,以避免争端。一组“全家福”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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