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制度》,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辽宁人民康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各部门、人员在财务会计工作中必须认真执行本管理制度。第三条总公司推行“统一管理,统一计划,分业经营,独立核算”的管理体制,由总公司财务总监统一领导全公司的财务工作,分(子)各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和监督本单位的一切财务活动。第四条公司鼓励财务部门及财务人员积极依法依本制度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及分(子)公司和股东权益。财务人员管理第一章聘任与管理第一条本制度所指财会人员包括财务总监、财务部长、各岗位会计、出纳、记账员。第二条财务总监由总公司聘任和管理。第三条其他财务人员由财务总监会同各区域经理共同选拔、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用。第四条所有财会人员接受财务总监和所在区域经理的双重领导。对不服从所在公司正常管理、不爱岗敬业或业务水平低下的财会人员,所在单位有权向总公司申请调离。第二章任职资格第五条热爱公司,爱岗敬业,清正廉洁,坚持原则,抵制不正之风,有良好的财会人员职业道德。第六条有财会人员上岗资格证,财务负责人应具备会计师以上职称,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第三章基本职责第七条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第八条搞好所在公司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对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第九条参与所在公司业务计划的制订和主要经济合同的审查与执行,检查计划、合同的执行情况和结果。第十条组织编制财务计划,落实完成计划的各项措施,对计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解决办法。第十一条加强所在公司的资金和资产管理,保证资金和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组织资金调拨与结算。第十二条积极参加总公司组织的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业务考核。第十三条财务人员应尽的其它职责。第四章离任与交接第十四条财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以下程序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1、由总财务总监、审计部派员组成审计小组,办理离任审计。2、经审计合格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未办清交接手续前,不得调动或离职。第十五条离职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应做好以下工作: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的凭证应填制完毕。2.尚未登记的帐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印章。帐目在电脑中的,应将最后一笔余额在移交清册中写明。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要核实自己经管的所有内外帐目、财产物资帐,并尽可能处理结清,处理不完的列表交接。4.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清册一般应包括:岗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项目、交接内容、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的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交接内容应详细列明移交人所经管的如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公章、现金支票、文件、资料、会计软件、密码及数据磁盘,并将现金、有价证券、支票、发票等。第十六条接管人员办理接交时,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管人员要逐项核对清点验收,同时要注意以下几个事项: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帐簿余额进行验交。当出现现金、有价证券与余额不一致时,移交人员要在监交人员规定的期限内负责清查完毕。2.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3.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无误。4.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的余额核对相符。5.接管会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第十七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移交清册应一式四份,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各执行一份,财务部存档一份。第十八条现金、有价证券短缺的,由责任人全额赔偿。第五章考核与管理第十九条对财务主管工作质量和职责履行考核由总部及各区域经理及财务总监进行综合评定。对财务主管的考核采取按季考核、年终综合评价的办法。其他财务人员的考核在各分(子)公司进行,年终将考核结果报总公司总经理。考核内容以所在公司的会计基本制度执行情况、财务制度和财务计划执行情况、会计基础规范化管理工作以及固定资产管理等制度贯彻执行情况、所在单位的内在管理水平为主。考核结果与个人的经济利益及评先挂钩。会计核算原则第一章会计核算原则第一条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第二条公司采用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第三条公司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帐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规定办理。第四条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碳素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第五条公司对公司资本坚持资本确定、资本充实的原则。第六条公司各单位收益与费用的计算,实行分级核算,按部设帐。第七条对同一时期的各项收入及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内反映,如应付工资、应提折旧等均按规定时间进行,不应提前或延后。第二章会计凭证第八条财务人员对本公司的各项经济实行会计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第九条客户签发或内部签发的凭证,其经济内容应符合国家政策或公司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应真实、合法、印章齐全,要素完整,大小写金额相符。第十条自制的记账凭证应有合法的原始凭证作附件或填制依据;冲正错账、调整暂收、暂付、扣划款项和费用开支等凭证审批及经手人员签章应齐备。第十一条各种资金存入、划出或账户之间的划转凭证应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第十二条记账凭证中的会计分录和有关金额应准确,有关签章应齐备、清晰。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除结转凭证)。第十三条物品采购凭证应附有详细的物品清单、物品入库单及批准文件。资产管理第一条本制度所指资产管理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的管理。第一章流动资产管理第二条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低值易耗品等。第三条现金的收付及保管由经被授权的出纳员负责,其他人员不得直接收支和管理现金。现金支出的审批人员应同出纳员、银行票据保管员和记账员分离。第四条现金使用范围主要限于:①支付奖金及津贴等。②支付差旅费。③依银行规定和结算起点(在2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第五条营业所取得的现金,应由出纳清点并送存银行。任何人不得坐支现金。第六条负责应收帐款的人员不得同时负责现金收入账的工作。第七条保管银行票据的人员不得同时负责现金支出账和调整银行存款账。第八条负责调整银行存款帐的人员不得同时负责银行存款帐、现金支出帐、应收款帐、应付款帐。第九条收支现金时,经办人员要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及所附单据是否合法,数额是否完整,审签手续是否齐备等。对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应予以纠正或拒绝办理收付。第十条认真做好库存现金保管工作。现金和有价证券应置于保险箱(柜)里以确保安全和完整无缺。第十一条因工作关系需配备备用金的,需要人应向所在公司财务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公司领导同意,备用金支用不得超过规定范围和业务内容,不得移作他用或私人挪用,出纳人员应对该类备用金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第十二条现金收付款项,均应按业务性质分别填写交款单或费用报销单,并应写明收付的内容、用途、金额及有关情况经有关人员审核盖章后方能办理收付手续。第十三条现金收付业务必须当日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报销凭证必须是国家印制的发票及单据在(原则上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使用白条或其他不规范的凭证报销各项费用。第十四条公司各部门与各分(子)公司及所属各部门的现金收付都应通过所在公司财务部门入账,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自行保留现金,不得私设“小金库”,公司财务部应经常督促检查。第十五条对超过现金收付范围或限额以上的款项进行收付时,必须通过银行结算,禁止化整为零套取现金,禁止利用公司及各分(子)公司的银行账户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第十六条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在经营业务需要使用银行票据付款时,一律由经办部门填写银行票据申请单,凭合法有效和批准手续齐备的依据经所在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方能办理银行票据领取手续。第十七条银行票据领用者,必须在银行票据登记簿上写明领用日期、付款内容并签字。第十八条财务部门签发银行票据时,应进行登记并将该票据项目填写齐全。使用支票时,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若无法明确收款单位名称、金额时,应把付款用途、签发日期写明。第十九条实行计划控制的费用或物资采购,在付款时应同时核实计划。超过计划的部分应在按规定先追补手续。第二十条公司及各分(子)公司财务部门应依本条规定确定专人办理银行票据事宜,并应同时遵守银行的相关规定,确保银行票据使用安全。1.银行票据包括:现金支票、转帐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银行承兑汇票。2.业务员将收到的票据交给会计,由会计对收到的银行票据进行审核(日期、金额、收款单位全称、印章齐全与否)。审核后交出纳保管,出纳将票据号码、金额、背书转让等进行登记,然后进帐。出纳进帐后将单据及时交会计入帐。3.银行承兑汇票由出纳保管,给付应另立台账,写明票号、金额、经手人、销账单位。4.公司应付的银行承兑汇票,由出纳登记清单,并提前筹划资金,以确保银行能按期支付到期款项。5.银行票据经办人或结算人员不得擅自接受外来银行票据并代客承兑,特殊情况下应经所在公司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批准。第二十一条银行存款管理人员应正确使用和审核各种银行结算凭证,及时办理银行存款的收付业务,并及时审核银行往来对账单,如月末有未达账款,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按月打银行对账单,并于年末一起装订成册。第二十二条货币资金的清查:1.现金及有价证券的清查,由财务主管或主管会计主持,出纳员在场,通过实地盘点的方法确定库存现金及有价证券的实存数,再与其账面余额核对,以查明盈亏。盘点结束后,根据盘点结果,填制“现金、有价证券盘点表”。2.银行存款的清查,由财务主管或主管会计主持,采用与开户银行对账的方式进行。核对完毕后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3.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的清查应采取不定期清查的方式,一般每月至少一次。第二十三条所有应收性质的款项,如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及各类预付款项,均应按季进行帐龄分析,编制《帐龄分析表》,上报总公司,并向欠款单位和经办人落实追收工作,规范各类应收帐款的管理。公司对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报董事会核销。第二十四条应收款项的清查由财务部和业务经办部门共同负责,一般一年应全面核对一、二次,财务部应有专人负责应收款项的清理。第二十五条公司的存货主要指储存在仓库内的贸易商品、用品、低值易耗品、赠品及其他有形有价物品。第二十六条存货购入与领用和销售的计价与管理采用“个别计价法”。1.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均应科学合理地制定存货定额。对存货不同类别要根据经营业务的要求,分别制定最高限量和最低限量,以此防止积压或不能保证业务需要的情况出现。2.实行存货验收制度。购进的各项物品应履行验收入库程序。对数量、质量同时进行验收。保管责任人应在验收凭证上签章。3.建立健全存货保管制度。对库存的各项物品,要建立专人负责的保管制度,并设置有数量与金额的辅助明细账,以供核算与查对。4.健全存货出库制度。严格按仓库管理的制度办理出库手续,保管人员凭手续齐备的出库单及配送单发货。第二十七条存货的清查:由门店、各公司仓储部共同负责,对库存商品进行清查。年度清查或重点清查,一般由各方组成清查小组配合进行。注意以下几点:1.确定清查日期,由财务部结出帐面余额。2.检查存货的数量、质量和储存情况,特别要注意有无损坏变质的和储存数量较大且长期没有领用或很少领用的存货。发现后应查明原因,以便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