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QC/T272—1999代替ZBT05001—89汽车用铝合金铸件技术条件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用铝合金铸件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与包装。本标准适用于汽车上的砂型和金属型铝合金铸件。2引用标准GB228金属拉力试验方法GB231金属布氏硬度试验方法GB1173铸造铝合金技术要求ZBT04006.4汽车铸造零件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3技术要求3.1化学成分按表1规定3.2机械性能按表2规定3.3铸件尺寸和几何形状应符合图样要求。3.4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按ZBT04006.4的规定。3.5表面质量3.5.1砂型铸件表面粗糙度应不大于Ra25,金属型铸件应不大于Ra6.3,需经抛光阳极氧化处理的装饰性表面,粗糙度应不大于Ra1.6。3.5.2铸件表面应仔细清理。砂型铸件经修整后,除机械加工定位面外,允许有不高于1mm的浇口,凸瘤、毛刺等残痕。3.5.3铸件不允许有欠铸、裂纹及机械加工时不能除去的缺陷。3.5.4铸件装饰表面不允许有铸造模网状裂纹所形成的痕迹。3.5.5铸件不加工表面允许存在和缺陷。3.5.5.1对于砂型铸造的铸件a.气孔和凹陷深度不大于1mm,其面积不大于10mm2。b.铸件的昀大轮廓尺寸不大于350mm时,气孔和缩孔深度不大于1mm,直径不大于3mm,数量不超过3处;当昀大轮廓尺寸不大于350mm时,缺陷不超过6处,且在直径30mm范围内不超过3处。3.5.5.2对于金属型铸造的铸件a.小缩孔和凹陷深度不大于0.25mm。b.铸件分型面和滑动部分所形成的飞边不大于0.4mm,推杆痕迹不大于0.6mm。c.在需磨光的表面上允许有不影响工作性能的分散的多针孔。d.铸件表面经清理后毛刺不大于±0.2mm。e.经清理后毛孔刺不大于0.5mm,清理中所形成的痕迹深度不大于0.6mm。f.浇口经清理后,其极限尺寸不大于±0.5mm。3.6允许用修整、矫正和补充机械加工等方式,对铸件的缺陷工艺上合理的修理,但必须符合图样和本标准的要求。4检验方法4.1抗拉强度和延伸率和测定按GB228的规定。4.2硬度测定按GB231的规定。4.3试样形状及尺寸按GB1173的规定。4.4铸件化学成分的测定,按冶金部有关标准进行,在保证准确度的情况下,亦允许用其它方法进行测定。5检验规则5.1铸件应根据铸件图样和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由生产单位技术检查部门进行检查,订货单位可对铸件质量进行复验。5.2铸件按其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的检验要求,分类四类,见表3规定。铸件的类别,由有关单位商定,且在有关技术文件中注明,未注明的按第四类处理。5.3对化学成分有检验要求的铸件,其化学成分试样每炉取样一组。但原材料和工艺稳定的定型产品,允许按班次取样或抽检,对检验频率有特殊要求者,应另行商定。5.4铸件化学成分第一次测定不合格,允许重新取样,如仍不合格,则该炉铸件定为不合格。5.5对机械性能有检验要求的铸件,其机械性能作定期抽检。原材料和工艺稳定的定型产品,允许加长检验周期。对检验频率有特殊要求者,应另行商定。5.6铸件的机械性能以单铸的试棒性能为依据。硬度试样取自抗拉试样端部。试样一组两根,首次检验一根,若合格时则铸件的机械性能为合格。若不合格,检验第二根,第二根合格时铸件的机械性能亦为合格。若仍不合格,则该炉铸件定为不合格。6标志与包装6.1合格铸件应打上印记或附有合格证。6.2铸件的包装必须保证不受损伤和锈蚀。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归口。本标准由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组织联合会工作组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