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第一编总论第一章刑事诉讼法学概述第一节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一、诉讼概念诉讼的概念、特点。狭义的诉讼和广义的诉讼。刑事诉讼的概念、特点。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共同点:有可以引起诉讼的某种事实存在;有当事人;由国家司法机关主持进行并对案件做出处理;一般也会有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依法进行。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主要区别:要解决的实体问题和依据的实体法不同,进行诉讼所依据的程序法也不相同。狭义的刑事诉讼与广义的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性质。二、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刑事诉讼本质的历史类型的概念。奴隶制社会刑事诉讼法的本质、特点及其具体表现。封建社会刑事诉讼的本质、特点及其具体表现。资本主义社会刑事诉讼的本质、特点及其具体表现。社会主义社会刑事诉讼的本质、特点及其具体表现。刑事诉讼形式的历史类型的概念。弹劾式诉讼的特点:不告不理;法官在诉讼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分开;需要依靠神明裁判时会根据所谓神示的结果做出判决;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的地位和权利平等,可以进行对质和辩论;审判一般公开通过言词辩论的形式进行。纠问式诉讼的特点:主动追究,不告也理;受害人和被告人实际都不具有现代法律意义上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被告人是刑事诉讼客体。司法机关拥有司法权的官吏享有各种权利;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不分,法官集审判、起诉和侦查权于一身;同刑讯紧密联系在一起;诉讼是秘密的、不通过言词辩论的方式进行。混合式诉讼的特点:法庭审判前的侦查追诉和法庭审判两大阶段。法庭审判阶段弹劾式诉讼特点体现较充分即不告不理,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分开,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地位对等,被告人也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审判采用言词辩论方式,同时一般都公开进行。法庭审判前的侦查、起诉阶段纠问式特点有所体现,即国家追诉为主,被告人的诉讼地位、权利同审判阶段比较明显差别、侦查起诉过程一般不公开、不通过辩论的方式进行。混合式下的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形式,混合式下的职权主义的诉讼形式。我国的刑事诉讼形式。三、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刑事诉讼法是指广义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刑事程序法。刑事诉讼法同样有一切法律都具有的本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本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主要特点:以宪法为根据;打击敌人,惩罚犯罪,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卫人民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秩序。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依靠群众,便利群众;贯穿社会主义民主精神,反映社会主义法制要求。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广义的与狭义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效力。刑事诉讼法同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和刑法都是进行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分别解决诉讼中的不同问题。进行刑事诉讼始终离不开刑事诉讼法,也离不开刑法,刑事诉讼的过程既是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也是适用刑法的过程。刑事诉讼法同刑法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应当受到重视。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刑事诉讼法同其它形式的法一样,是阶级社会的产物。一、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外国奴隶制刑事诉讼法。外国封建制刑事诉讼法。资本主义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二、旧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中国奴隶制刑事诉讼法。中国封建制刑事诉讼法。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刑事诉讼法。三、新中国刑事诉讼法的产生和发展新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的诞生,对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第三节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对象和方法2一、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二、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和学习方法第二章刑事诉讼基本原理第一节刑事诉讼的基本职能一、刑事诉讼职能的由来二、诉讼职能及其特征、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审判职能第二节刑事诉讼的主体和客体一、刑事诉讼主体的概念二、刑事诉讼主体的范围公安机关的性质:行政机关,侦查机关。公安机关的职能。公安机关的组织系统及其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主体地位、享有的权利、应承担的义务及享有的权利与应尽职责的一致性。国家安全机关的性质、设置及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国家安全机关的职能、主要主体地位、享有的权利、应尽的义务及享有的权利与应尽职责的一致性。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职能。检察权与法律监督职能。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系统及其上、下级之间的关系。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主体地位、享有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的诉讼义务及享有的权利与应尽职责的一致性。人民法院的性质和职能。狭义的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主体地位的含义。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及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与应尽职责的一致性。诉讼参与人的概念。《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参与人范围的规定。诉讼参与人中的主要诉讼主体和非主要诉讼主体。诉讼参与人共有的权利、义务。对诉讼参与人概念和范围的不同解释及其根据。当事人的概念。《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范围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当事人的特点:处于起诉一方或者被告一方的地位。执行控诉(起诉)或者辩论(答辩)职能,同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属于诉讼参与的范畴。当事人不包括公诉人。当事人专有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应承担的诉讼义务。自诉人的概念及其专有的诉讼权利。被害人的概念。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公诉案件被害人的权利。犯罪嫌疑人的概念及其专有的诉讼权利。被告人的概念及其专有的诉讼权利。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概念及其专有的权利。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概念。《刑事诉讼法》关于其他诉讼参与人范围的规定。法定代理人的概念。《刑事诉讼法》关于法定代理人范围的规定。法定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及其特点。诉讼代理人的概念。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诉讼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及其特点。证人的概念。证人的特点不可替代性,只能是自然人。证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鉴定人的概念。鉴定人的回避。鉴定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翻译人员的概念。辩护人的范围及诉讼权利和义务。三、诉讼客体的概念及其含义。正确认识和对待刑事诉讼客体的理论价值和司法实践意义。第三节刑事诉讼的法律关系刑事诉讼的法律关系概念及其特点。刑事诉讼的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第四节刑事诉讼结构刑事诉讼结构。研究刑事诉讼结构的意义。刑事诉讼的三角结构。刑事诉讼的线形结构。我国的刑事诉讼结构。第三章刑事诉讼目的和任务一、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制定。刑事诉讼法与宪法。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同刑事诉讼法性质的关系。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从程序上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含义和要求。惩罚犯罪分子与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含义和要求。惩罚犯罪分子与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关系。准确、及时的要求及其相互关系。正确适用法律不受刑事追究的具体体现。法律明文规定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意义。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任务的要求和具体体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任务。(一)刑事诉讼法的目的。1.刑事诉讼法的目的。2.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与保障刑法的正确实施。3.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正确实施。(二)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1.刑事诉讼法的根据。2.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三)刑事诉讼法的任务1.刑事诉讼法任务的法律规定。2.刑事诉讼法各项任务间的相互关系:(1)刑事诉讼法任务同刑事诉讼法性质的关系;(2)从程序上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含义和要求;(3)惩罚犯罪分子与保障无罚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关系;(4)准确、及时的要求及其相互关系;(5)正确应用法律的要求及其同准确查明犯罪事实的关系;(6)从程序上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具体体现及法律明文规定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意义;(7)教育人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任务的要求和具体体现。3.刑事诉讼法的总任务或目的的要求及其同各项具体任务之间的相互关系。第四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念是指由法律规范的,司法机关在诉讼中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基本原则是对司法机关的要求,也是对司法机关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原则。如果违反基本原则,就是违法。二、基本原则的确定怎样确定基本原则,存在不同的观点。我们认为,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1、职权原则;2、独立行使司法权原则;3、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4、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原则;5、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6、公民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7、民族语言文字原则;8、未经审判不得定罪原则;9、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原则;10依法不追究原则;11、刑事司法主权原则;12、刑事司法协助原则;13、法律监督原则。三、基本原则与任务和程序的关系1、基本原则与任务的关系。诉讼基本原则是根据诉讼任务的需要,是为诉讼任务服务的。诉讼基本原则是由诉讼任务决定的,什么样的刑事诉讼任务,就需要确立实现任务的刑事诉讼原则,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作为自己的职责,在诉讼过程中认真实现。42、基本与程序的关系。诉讼程序离不开诉讼基本原则的指导,而诉讼基本原则要依赖具体的诉讼程序去实现。四、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特点和意义1、确定司法机关的职权和相互关系;2、保障诉讼民主和诉讼监督;3、突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核心地位;4、全面反映我国刑事的本质和主要特征;5、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体现在刑事诉讼的各个方面。五、外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简介1、程序法制原则;2、司法独立原则;3、无罪推定原则;4、不告不理原则;5、有效辩护原则;6、平等对抗原则;7、诉讼及时原则;8、适度原则;9、一事不再理原则。第二节职权原则一、内容1、侦查权由公安机关行使,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在特定范围内也行使侦查权;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2、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3、各机关行使各自的法定职权,不能互相混淆,互相代替。二、意义1、有利于各专门机关正确行使国家权力;2、有利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及时启动和正常进行;3、要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第三节独立行使司法权原则一、内容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2、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官权,都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3、审判权、检察权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作为一个组织整体独立行使。二、应注意处理的关系是:1、党的领导和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2、独立行使职权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3、独立行使职权与社会监督的关系。第四节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一、内容1、依靠群众,查明案情。2、方便群众揭露犯罪。3、接受群众监督。二、意义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协助司法机关揭露、证实和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实现诉讼任务。5第五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一、内容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对于刑事案件中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作出决定时,必须以查证属实的证据和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包括适用实体法,来区分罪与非罪,确定刑种和刑罚的适用;适用程序法,来作为追诉犯罪的标准。二、关系两者互为条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第六节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一、内容1、分工负责,包括:职能分工;职权分工;受理案件的分工。2、互相配合,包括:职责关系的配合,前一程序是后一程序的基础和前提,后一程序又是前一程序的必然结果;3、互相制约包括:在公、检之间,对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和不起诉的,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复议和复核;在检、法之间,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判决是错误的,可以依法提出抗诉。二、关系互相制约是三个互相关系的核心。分工是为了互相制约,如果为了配合,分工就没有意义了。第七节公民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一、内容1、司法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