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大《刑法总论》关键词汇第一章刑法概说1、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即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不仅仅指刑法典,还包括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也称附属刑法)。狭义刑法即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2、单行刑法单行刑法,是指为补充、修改刑法典而由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单行刑法规范。单行刑法一般是针对某一类或某集中相关犯罪而做出的。3、附属刑法附属刑法,是指非刑事法律中有关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这些法律中,刑法规范不是主体部分,刑法规范具有附属性。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三项基本原则中最重要的一项原则,它是指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要严格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一律不得定罪处刑。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主要依据,犯多大的罪,就判多重的罪,做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罪刑相当,罚当其罪。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1、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2、从旧兼从轻原则刑法适用效力上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指原则上要适用行为当时的法律处理,即新法没有溯及力;但是适用新法律对行为人更加有利的,可以适用新的法律。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1、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2、犯罪构成2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或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第五章犯罪客体要件1、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2、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3、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4、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5、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第六章犯罪客观要件1、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2、危害行为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中的行为,即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3、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行为实施的违反刑法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4、不作为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该种义务的行为,即“当为而不为之”。5、危害结果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这种意义上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6、刑法因果关系是指犯罪客观方面中的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第七章犯罪主体要件1、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2、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3、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所要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简言之,刑事责任能力,就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3第八章犯罪主观要件1、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2、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3、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4、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5、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6、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7、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8、意外事件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这就是意外事件。9、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10、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11、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有不正确的理解或者对有关的客观事实有不正确的认识。12、法律认识错误也称违法性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受怎样的处罚,有不正确的理解。13、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理解。第九章正当行为1、正当行为是指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2、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4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3、假想防卫是指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并对臆想中的侵害者进行“防卫”的行为。4、防卫挑拨是指为了加害对方,故意以挑衅、引诱等方式挑逗、激怒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5、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以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1、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2、结果犯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3、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4、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定的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为既遂标志的犯罪。5、举动犯也称为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6、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7、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8、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第十一章共同犯罪1、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2、片面共犯是指共同行为人的一方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并加功与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人不知其给与加功的情形。3、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人能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4、必要的共同犯罪5是指刑法分则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才能构成的犯罪。5、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已经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6、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之时或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7、简单共同犯罪简称共同正犯,也可称为共同实行犯,指各共同犯罪人都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客观方面行为的共同犯罪。8、复杂共同犯罪简称复杂共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分工的共同犯罪。9、一般共同犯罪简称一般共犯,又称非集团性共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对这种形式的共同犯罪而言,共同犯罪人一般是为实施某种特定的犯罪而临时结合,一旦完成特定的犯罪后,其犯罪联盟就不复存在。10、特殊共同犯罪也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通称犯罪集团。犯罪集团,是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11、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12、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13、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14、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第十二章罪数形态1、罪数形态罪数形态,是指表现为一罪或数罪的各种类型化的犯罪形态。2、实质的一罪是指在外观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但实质上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或称为形式上的数罪、实质上的一罪。它包括想像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和继续犯。3、想像竞合犯也称想象数罪,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4、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结果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5、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后,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发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6、法定的一罪6是指本来是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但因其某种特定理由,法律上将其规定为一罪的犯罪形态。它包括结合犯和惯犯。7、结合犯是指基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个犯罪(即原罪或被结合之罪)之间的客观联系,并依据刑法的明文规定,将其结合成为另一个包含与原罪相对应的且彼此相对独立的数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新罪或结合之罪),而行为人以数个性质不同且能单独成罪的危害行为触犯这一新罪名的犯罪形态。8、惯犯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一种犯罪行为,刑法明文规定对其以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9、处断的一罪又称裁判的一罪,是指本来是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但因其固有的特征,在司法机关处理时将其规定为一罪。它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10、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11、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12、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的犯罪形态。第十三章刑事责任与刑罚1、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2、刑罚是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3、特殊预防所谓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惩罚改造犯罪分子,防止其重新犯罪。4、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威慑、警戒潜在的犯罪者,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第十四章刑罚体系和种类1、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它是我国独创的一种刑罚方法。2、拘役是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主